典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典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资深律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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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哪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1.撤销之诉的原告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撤销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类:1、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损害其利益,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让人等为第三人,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并不是诉讼时效。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区别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的诉,而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理由;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新的事实提起的新诉,可以上诉,而案外人申请再审,既可能是一审再审,可以上诉,也可能是对二审案件进行的再审,就不能上诉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定是由原审法院管辖,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一般是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一、提起执行异议需要哪些条件:

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

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撤销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损害其利益;

2、第三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处分的财产拥有物上请求权;

3、原诉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损害了其利益。三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该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管辖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管辖是向原来作出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的人民法院提出。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让人等为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哪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

1.撤销之诉的原告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2.撤销之诉的被告

(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2)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并不是诉讼时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如何认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的认定是根据第三人是否与案件有权利义务的联系来确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不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该第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系因第三人的过错未能参加诉讼依法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如何认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一)适格的当事人

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3、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对于遗漏了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该当事人可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其实并不能适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还应该包括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将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之内,可以更好保护其利益,遏制恶意诉讼,也使民诉法的规定更协调一致。另外,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列为共同被告。

(二)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客体范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间

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六个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具备主体要件、程序要件、时间要件、管辖要件、实体要件、结果要件。

1、主体要件: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程序要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不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因此,该第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系因第三人的过错未能参加诉讼,视为其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依法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3、时间要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该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于是否超过六个月,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材料的,也应当作出说明;

4、管辖法院:第三人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5、实体要件: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内容错误,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主要是因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

6、结果要件: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使用了“民事权益”的概念,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民事权益应当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指的民事权益的范围一致。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主观: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由此可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提出主体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决内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当事人,且未能参加诉讼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三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规定为除斥期间;五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扩展资料: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

民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什么案由

法律主观: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由此可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提出主体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决内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当事人,且未能参加诉讼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三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规定为除斥期间;五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法律主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民诉法规定有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参加诉讼。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民诉法规定有哪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民诉法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属于形成之诉。在我国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为一种事后非常的救济措施,应严格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相比之下,因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原诉讼中行使过一定的诉讼权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门槛应当比再审程序要低一些。三、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对于起诉及受理的限定性条件是什么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管辖法院。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3.提起时限。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5.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6.审理范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审什么

法律主观:

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是谁?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是原判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性规定中,第三人只能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对于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或者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是谁?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是原判决的当事人,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需要注意相关时限。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1、第三人资格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高院观点认为,判定第三人的标准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到其民事权益,如果没有损害其合法权益,则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不是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对此第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第三人是因为本人过错未参加诉讼的,视为其放弃诉权的结果,依法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

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该期限为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超过六个月期间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第三人只能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对于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或者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判、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主要是因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内容错误应当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不包括程序内容。

5、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这是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实质要件。这就要求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利害关系。

6、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对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既可能是一审法院、也可能是二审法院。

按照字面意思来讲,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主体当然是第三人。并且,第三人行使撤销之诉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包括第三人资格、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外界因素导致、判决损害到了自身利益等。而且第三人要在知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之日内6个月内提出,这个时效性需要大家注意。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变更之诉吗

法律主观: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上诉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上诉。但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 法院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 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 法56条第3款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主体、管辖法院、提起时限、提起事由、适用客体、审理范围等作出了规定,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文书生效之后,基于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适格申请人的第三人针对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提出撤销申请,要求全部或部分地改变所针对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或权利义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是一种非常事后救济程序,所以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5、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其所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对第三人未构成实质的损害,就无从提起此诉。 6、审理范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对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 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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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账的收费标准: 1、一般案件收费的基本标准为民事案件每件1500元、行政案件每件2000元、刑事案件每件3000元、仲裁案件每件3000元。 2、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收费标准并不相同,其具体标准由省或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制定。 法律依据: 《律 ...
2023-12-07 16:46

犯了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刑事案件律师到底用处大吗)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律师是一位专业的法律代理人,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制定辩护策略、保护被告人权益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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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多久找律师

开庭前可以随时找律师,一般是越早越好,律师在辩护阶段可以担任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
2023-11-09 15:23

典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典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资深律师)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哪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1.撤销之诉的原告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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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后约定管辖内容是有效的吗

合同撤销后约定管辖内容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被撤销后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其撤销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所以合同被撤销后,约定管辖的条款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 ...
2023-11-10 15:54

案件立案后可以撤销吗(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销吗)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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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死刑复核的案件应该包含哪些材料

报送死刑复核的案件应该包含的材料有报请复核的报告;一审和二审的裁判文书;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全部的案卷和证据;同案审理案件的所有全案案卷、证据;曾发回重新审判的第一、二审案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
2023-11-10 15:44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8.制作阅卷笔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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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检察院后的流程

案件到检察院后的流程是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最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移交来的证据进行审查,在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 ...
2023-12-11 16:14

刑事案件一般律师费多少(刑事案件一般律师费多少钱)

刑事案件律师多少钱法律主观:法律客观:《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第六条(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事、经济案件,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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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是什么性质的案件

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借款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性质的案件,通过确定提供资金的主体来区分其性质。借款合同纠纷是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的内容或不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而产生的争议或者是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
2023-11-13 16:16

轻伤一级判缓刑的条件(刑事案件律师费用一般怎么收费)

打架致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按照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伤一级一般会怎么判刑轻伤一级不赔钱,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分子故意伤害他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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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认证的发票可以撤销吗

认证的发票不能取消认证,只能去税务局《开红字发票通知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 ...
2023-11-16 16:53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前十名)

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传统大所中,刑事辩护最强的律师所,1、陈晓伟陈晓伟律师是北京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他具备丰富的诉讼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能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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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有哪些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有:累犯限制减刑;在七类严重犯罪判处死缓的限制减刑等。一般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
2023-11-20 15:43

撤销权之诉的被告是谁(撤销权之诉的十三种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下列关于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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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当是当事人的责任的。主要有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 ...
2023-11-30 15:46

执行异议之诉一般都判输(执行异议需要请律师吗)

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应由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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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律师费应该谁出

欠债不还的案件律师费可以由欠债人出,当事人因为债务纠纷提起诉讼的,需要注意原告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 ...
2023-11-23 16:28

第三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无权代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可决定自己行为不生效,二、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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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割

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离婚时的分割:因为分割该套房产涉及到第三个人的利益,所以一般是由三人协议分割,三人协议一致的,按照协议分割房产,协议不成的,三人可以将房产变卖,然后将所得价款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三人出资比例相同的,对价款进 ...
2023-11-06 15:40

一般刑事案件律师收费(一般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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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没有告知有艾滋病是否可以撤销婚姻

一方在婚前没有告知配偶自己有艾滋病,配偶可以撤销婚姻。法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艾滋病属于重大疾病,所以当配偶知道后,其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
2023-12-11 16:54

诈骗立案可以撤销案件吗(诈骗立案可以撤销案件吗法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诈骗罪立案后如何撤案法律主观:诈骗罪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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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什么时间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时间是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若是权利已经转移的,在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情形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 ...
2024-01-03 15:36

离婚案件律师费用一般怎么收费,离婚案件律师费用一般怎么收的

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化,离婚案件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常见。而在这个过程中,离婚案件律师费用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那么,离婚案件律师费用一般怎么收费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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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第二次退查,可以取保吗

案件第二次退查,是可以取保候审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在一个月之内又完成了相关的补充侦查的话,案件会照常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 ...
2023-12-11 16:06

收到第三方催收律师函(收到第三方催收律师函后会起诉吗)

收到律师函催款怎么办法律分析:收到催款律师函的,应该积极对待和处理,律师函的主要作用的提醒和警告的,您因为欠钱不还,债权人发律师函对您进行催促,如果还不还钱债权人就可能会起诉您要求您还钱,到时候可能因最终败诉法院会强制执行您的财产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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