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和贪污(职务侵占数额巨大)
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的占为己有
法律主观:
只有用人单位的员工才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当然员工只是其中一个条件,除此之外还必须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才能构成犯罪。一、如何认定员工职务侵占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三、职务侵占罪的量刑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员工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且必须有侵占的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解释
法律主观: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因此,本罪的发生往往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
一、最高人民法院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1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
对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仍是参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中规定的"5000-20000"元,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确定。
职务侵占罪的法规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职务侵占罪的作案手段有哪些
1、侵吞。即利用掌管财务或者收取货款的便利,攫取或者截留公共财物。具体的手法有,转移收入、销售收入不入账,通常将收取的货款转入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上;私账公报,例如将个人房屋装修款、购置家电产品等款项计入公款报销;还有的是对外销售材料、物资收取现金后中饱私囊,在期末平账时,以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方式冲减材料物资。
2、骗取。就是与第三方里应外合,编造虚假财务支出。例如向第三方借款,然后用公司资产偿还;向第三方采购一大批原材料,虚设入库单,套取现金;更有甚者,根本公司没有聘请那么多员工,虚设人名,多列工资支出,套取现金。
3、侵占手法多种多样,大部分的线索可以通过审核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发现出来,部分作案手法隐蔽的,还需要通过调查,由专业人士进行分析、测算才能发现。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什么叫职务侵占罪,怎么量刑?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一、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12、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病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贪污和职务侵占的区别是什么
贪污和职务侵占区别如下:
1、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
2、两者的犯罪行为不同;
3、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
4、两者的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5、两者在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主体要件不同。犯罪行为不同。犯罪对象不同。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含义上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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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贪污公众财产一个侵占公私财产。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管理国有财产,贪污、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或其他单位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私自占有单位财物而且数额巨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
(1)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2)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2)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2)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
(2)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或者财产占有关系。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责任要素为故意。
成立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侵占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
(3)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指非法侵占5000~10000元以上。
1997年《刑法》首次设立职务侵占罪,并经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一)1997年《刑法》设立职务侵占罪
为解决改革开放以来,公司企业中的内部腐败问题,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罪,并设置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分别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职务侵占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1997年《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两档法定刑改为三档法定刑,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意味着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从15年有期徒刑提高为无期徒刑,而且增设“并处罚金”的规定,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经济制裁力度。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例如,医院、学校、文艺单位等。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定性问题。根据1999年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1年最高法《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对象
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即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属于本罪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能否成为我国职务侵占罪中“单位”的关键。2008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指出,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的单位,其财产权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行为人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成立的企业,即使为“三无”企业,只要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当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能够成为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三)行为内容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这里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财物,主要是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经手财物,主要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例如,采购员在采购中经手单位的货款和物资,单位工作人员被指派出差经手差旅费等。管理财物,主要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例如,财务会计、出纳员对单位现金的管理,物资保管员对单位购入的物资的管理等。因而,只要因行为人的职务关系而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都能为侵占单位财物提供便利条件。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
关于侵占单位财物的手段,法条上未作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的手段包括多种: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以涂改账目、伪造单据等方法骗取财物;因执行职务而经手财物,应上交的不上交,加以侵吞;等等。应当说明的是,职务侵占罪中“侵占”一词与《刑法》第270条侵占罪中的“侵占”一词,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含义。后者是狭义的,即仅指非法占有本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而前者是广义的,即非法占有的意思,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有学者认为本罪行为内容应仅包含狭义的侵占行为,只有将基于职务或者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才成立职务侵占罪。应将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盗窃、诈骗行为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之外,直接以盗窃罪、诈骗罪论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第1条、第11条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四)责任形式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