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利用网络技术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越发突出,对其惩治的立法规定也在不断完善。
(一)《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网络犯罪提供一系列帮助行为的犯罪分子比重加大,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也日益严重。为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的设立进一步打击了网络犯罪,对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依法严惩。
(二)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规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犯罪司法解释》),对主观“明知”“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明确了本罪的入罪标准。第11条明确了本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第12条规定成立本罪“情节严重”的具体内容,以及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时仍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形;第13条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因特殊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仍然成立的情形,以避免放纵对本罪的追究或者影响诉讼效率。由此可见,《网络犯罪司法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定罪量刑标准更为明确,惩治力度更强,以更好地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为网络犯罪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方,主要是互联网连接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平台提供商,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行为对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侵犯了不特定的人身、财产权益。
(三)行为内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责任形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危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信息网络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11条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并明确有相反证据的例外情形。
目前理论界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帮助行为正犯化说
所谓帮助行为是明知他人要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或便利的行为。依照共同犯罪理论中共犯从属性理论,帮助行为只有在实行行为实现的基础上才具有刑事可罚性。共同犯罪中正犯即为实行犯,是区别于从犯、教唆犯的一种罪犯类型。帮助行为正犯化,是指刑法直接将特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犯罪化,使其单独成为一个新的犯罪实行行为。从罪名就可以看出,被帮助的行为是信息网络犯罪,因而该帮助作为即使没有《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它本来就可以作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将这种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的行为从共犯中抽离出来,设置为独立犯罪,因而从共犯转化为正犯。
(二)帮助犯量刑规则说
张明楷教授认为,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是指帮助犯仍然属于从犯,只是在分则中规定了区别于总则的独立法定刑,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实质上属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在分则中单独规定并不意味着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应当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和共犯从属性理论,在确定网络犯罪行为成立的前提下对帮助行为的独立刑罚规定。
(三)中立帮助行为说
中立帮助行为是指其行为外观上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客观上促进了犯罪行为的实施,且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该行为的存在。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源自德国刑法理论概念。德国学者指出,对于日常行为,通说不将其排除在帮助行为外,主要还是判断行为人的认识和意愿。日本学者在讨论中立帮助行为时,也未将其排除在共犯行为之外。
就“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表述的解读,具体形成两种观点:扩张的观点认为,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一般情况下是为互联网用户解决网络问题,只有在行为人利用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实施犯罪时才属于《刑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犯,因此技术行为可以视为中立的网络服务的外部行为。限缩的观点认为,网络技术为多种业务提供服务、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只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为实行行为提供专门的网络技术支持行为,才能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什么罪
法律主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主观: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 犯罪活动罪的处罚”问题回复如下: 你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标准答案如下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概念与构成要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 罪名 。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明知”,就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互联网接入”是指通过特定的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相关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IP广域网的高带宽、高速度的物理连接;所谓“服务器托管”,是指为了提高网站的访问速度,将您的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完善机房设施、高品质网络环境、丰富带宽资源和运营经验以及可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网络数据中心内,以此使系统达到安全、可靠、稳定、高效运行的目的;所谓“网络存储”,是指将存储设备通过标准的网络拓扑结构连接到一群计算机上,目的在于帮助解决迅速增加存储容量的需求,简单的说就是将电脑上的东西存放在网络上。网络存储结构大致分为三种:直连式存储(DAS:Direct Attached Storage)、网络存储设备(NAS:Network Attached Storage)和存储网络(SAN:Storage Area Network);所谓“通讯传输”,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进行信息的传输与交换,简单的说,就是信息的传递。其目的是传输消息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传递消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 数罪并罚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68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的行为,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帮信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条可知,构成帮信罪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主观上明知被帮助的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第二、客观上提供具体的帮助行为;
第三、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体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网络诈骗是什么罪
帮助网络诈骗是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种罪行,具体如下:
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最高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罚金。但是结合诈骗罪的话,可能会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多久?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
法律解析:
1、主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主观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客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明知”,就是指知山弊道或应当知道;所谓“互联网接入”是指通过特定的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相关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IP广域网的高带宽、高速度的物理连接;所谓“服务器托管”,是指为了提高网站的访问速度,将您的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完善机房设施、高品质网络环境、丰富带宽资源和运营经验以及可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网络数据中心内,以此使系统达到安全、可靠、稳定、高效运行的目的;所谓“网络存储”,是指将存储设备通过标准的网络拓扑结构连接到一群计算机上,目的在于帮助解决迅速增加存储容量的需求,简单的说就是将电脑上的东西存放在网络上。网络存储结构大致分为三种:直连式存储、网络存储设备和存储网络;所谓“通讯传输”,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进行信息的传输与交换,简单的说,就是信息的传递。其目的是传输消息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传递消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