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双方都有什么义务
租赁合同当事人都有什么义务
法律分析:一、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出租物。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3、瑕疵担保。二、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5、通知义务。6、返还租赁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
法律主观:
房屋租赁合同 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主体双方是 房屋出租 人和房屋承租人,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都需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执行。 房屋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继租。承租人的义务: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义务是将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承租人使用。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房屋租赁中的权利和义务?
近日,有一则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报道,某房东在将房屋出租给租户的同时,还在房屋内停放了逝者的遗体,引发了租户的强烈不满和维权要求。那么,当租户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该如何维权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为大家详细解析。
一、租户的权利
在租赁合同中,租户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权:租户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房屋,并享有与使用房屋相关的权利。
2.安全权:房东应当保证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得存在危险因素。
3.隐私权:租户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房东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
4.知情权:房东应当告知租户租赁房屋的全部情况,包括房屋的结构、设施、用途等。
5.维修权:房东应当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确保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
二、房东的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房东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付房屋:房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租户使用。
2.保证房屋安全:房东应当保证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得存在危险因素。
3.维修房屋:房东应当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确保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
4.保护租户隐私:房东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侵犯租户的隐私权。
5.告知租户全部情况:房东应当告知租户租赁房屋的全部情况,包括房屋的结构、设施、用途等。
三、租户如何维权
当租户发现房东在租赁房屋内停放逝者遗体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与房东协商:租户可以与房东协商,要求其立即将逝者遗体移走,并承担相应的清理费用。如果房东同意,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向物业公司投诉:如果房东不愿意配合,租户可以向物业公司投诉,要求其协助处理。物业公司有权对房屋进行检查,并要求房东立即清理。
3.向相关部门举报:如果房东拒不清理,租户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要求其依法处理。例如,可以向卫生部门举报,要求其对房屋进行检查,并要求房东立即清理。
4.起诉房东:如果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租户可以向法院起诉房东,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东违反合同约定,给租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结语
总之,当租户遇到房东在租赁房屋内停放逝者遗体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租户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房东的义务,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维权。同时,租户也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者和承租者的权力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一、 房屋租赁合同 中出租人的义务1、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可使用状态。2、出租前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3、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同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出面与相邻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协商处理。4、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和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二、房屋租赁维修费该由谁承担如果合同里什么也没说,就由出租人来交,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 物业管理公司 交物业管理费 了。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 缴纳物业费 ,遵守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且该合同经过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出租人就将其与物业公司的 债权债务转让 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向物业公司履行这部分权利义务。如果承租人没有付物业费,就应向物业公司 承担违约责任 。入住前应该在房东的陪同下检查房屋设施、家具、电器等,确保这些东西完好无损。入住之前,就应该说明自然消耗的物品该谁出钱置换。比如日光灯管,用坏了谁负责出钱换,这些都是要事先说明的,最好在合同里说清。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以下责任: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瑕疵通知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有:,1.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2.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合同的解除方式有:,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交纳房租,如拖欠租金,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二、按照房屋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装修、设备、附属设施,如果确实需要变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就此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因负赔偿或修复的责任。
三、应当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对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租赁合同的特征及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尽的义务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瑕疵通知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租赁中出租人的义务如下: 1、交付出租物。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3、物的瑕疵担保。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