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和共有物分割(分家析产和共有物分割的区别)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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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当认为分家是赠与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两种法律行为的结合,如管理区一办事处的蒋姓家庭,父母在分家时,将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分给两个子女,老大分得的房屋因高速公路拆迁分得了一笔不少的拆迁费,老二因此心生不服,认为父母不公,要求重分,后经我庭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劝说工作,才平息此事,分家析产只能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体财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家是原来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家庭,而将原有家庭财产分割后归各个家庭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

分家析产最新规定农村房屋

法律主观:

一、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对于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理论探讨也不多见,多为由审判实践判定的个案。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分家是一种赠与行为,即父母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另一种观点认为,分家是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当认为分家是赠与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两种法律行为的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分家是原来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家庭,而将原有家庭财产分割后归各个家庭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至于财产所有权如何变更,则根据财产所有权原有的状况,发生赠与或分割的问题。如果用于分家的财产属父母所有,则属父母对其所有的财产以赠与方式处分的问题;如属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则属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家庭财产中既有父母所有的财产,又有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则赠与、分割均包括在内。二、农村分家析产存在的问题1、分家析产难以做到绝对公正。分家析产受家庭财产属性形态所限,如房屋作为不动产,在分割时受其所处位置、楼层、分割时间等因素,要想做到绝对公平,很不现实。在农村分家时,父母往往拥有很大的决定权,有时在父母看来很公平,但子女认为不公、兄弟反目成仇的实例很多。如管理区一办事处的蒋姓家庭,父母在分家时,将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分给两个子女,老大分得的房屋因高速公路拆迁分得了一笔不少的拆迁费,老二因此心生不服,认为父母不公,要求重分,后经我庭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劝说工作,才平息此事。2、侵害女儿的合法权益大量存在。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村中重男轻女现象依然存在,把女儿当作“拨出去的水”。在赡养问题上一般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但在分家析产时也把女儿排除在外,不分给女儿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3、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厘清。分家析产只能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体财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分家时往往将父母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混为一体,没有正确区分“个人赠与”与“析产”。4、财产赠与手续不完善。农村父母与子女分家主要通过自家亲属或家族长辈担任“中间人”或“见证人”来进行。分家时,召开家庭会议,按照父母意愿将家庭财产分给子女,或由父母与子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然后起草分家协议,父母、子女以及中间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付诸履行。分割动产(如房产)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间一久,容易出现反复。三、处理农村分家析产纠纷的对策1、加强法律宣传,弘扬道德观念。针对农村大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制教育,促其学法守法,同时要加强道伦理德观教育,提倡尊老爱幼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督促当事人在“分家”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坚持“能调则调”原则,着力化解矛盾纠纷。针对此类矛盾纠纷特点,充分利用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邀请其他未涉案家庭成员、村民委员会干部等加入到调解中,遏制矛盾升级,将矛盾化解在村社。3、兼顾法律与习俗,找准利益平衡点。对于分家析产这类案件,办案法官一定要兼顾法律与民间传统习俗,力求在审判中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公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事人之间都具有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一旦处理不当,会激化亲人和家庭之间的矛盾,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在处理该问题时应慎之又慎。

法律客观:

分家析产案件属于传统民事案件,从案由上看,既不属于新类型案件,也不属于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但由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法制不断完善,国家对私有财产的重视,有关机关规范了对私有财产的管理,但此种管理又不完善,所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在我县辖区内最突出的是农村房屋产权共有人的确定问题。在以前各地对房屋无相关权属证件的情况下,在房屋共有人的确定上通行的做法是:土改前建盖的房屋以土改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为准,土改后建盖的房屋以参加申请审批土地的人员及参加投资资金及实际参与劳力投资的人数确定共有人。我县辖区农村房屋的产权证明在1997年之前有过类似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与过1952年土改的老房屋,此类房屋已颁发过土地房产证且该证载明了具体的房屋共有人。另一种情况是土改之后,特别是70、80年代向当时的生产队、大队(或村公所)申请土地建盖房屋,此类房屋仅有当时申请土地使用权的一份“通海县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有的家庭遗失此审批表后,就丧失了可证明房屋权属的原始证明或证件,从而导致房屋权属的原共有人处于不明之中。1997年我县进行地籍调查时,由各家各户将有关房屋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产证或“通海县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提交颁证机关并填写“通海县土地登记审批表”后,各家各户以户主的名义进行登记。而根据“通海县土地登记审批表”所记载的内容,除明确记载地上物权属本户外,就当时的共同申报人也是笼统、模糊的,未具体明确到谁,仅单纯记载了申报当时的家庭人口数为“几人”。上述申报程序经有关机关按法定程序公示、审批后,对无人提出异议的申报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此证以申报的户主为土地使用者,记载了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四至面积、房屋的具体间数、位置等房屋基本情况,但此证仍无共有人的记载,而房屋共有人是法院审理农村房屋分家析产案件的首要前提,在无相关明确具体的证件记载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房屋共有人呢?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县1997年进行了全面的农村地籍调查,并对无争议的房产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然不是房屋产权证,但鉴于农村现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实际情况,且此证具体记载了房屋的具体情况,应以该土地使用证作为认定房屋权属的依据,并将申报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所报家庭人口数视为对产权共有人的一种新的确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宅基地审批表上的申请人数和后来实际参加投资资金及实际参与劳力投资的人数确定共有人范围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1、家庭共同财产的概念及性质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有财产关系。其法律特征主要是:1、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依成员约定而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并非因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必然发生,即共居并不必然产生家庭财产共有。产生家庭共同财产,必须还要经过家庭成员的协商选择,进行约定。2、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家庭全体成员,也可以是家庭部分成员。构成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一是对家庭财产要有贡献,即将所得财产交给家庭共有,二是有愿意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权利主体的主观意愿。3、家庭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家庭成员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如共同创造的成果,共同继承的遗产,共同接受的赠与等;其次是家庭成员个人所得而按协议纳入共有的财产。4、家庭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到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不得分割。2、我县辖区内房屋性质即权属的演变我县辖区内农村房屋的形成,首先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即基于当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向基层组织申请审批所得,所以系参与申请审批的人共同所得,参与审批人均对所批得的土地拥有使用权。然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建盖房屋及装修房屋(具体就是装栅房屋内部),当然当时已成年的家庭成员出资、出力相对较多。从出资、出力的角度看,参与出资、出力的人应为共有人。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也是按照以上原则确定房屋共有人,即第二种意见。参加过土改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由此规定可见,参加过土改的房屋的共有人应为当时参加土改的家庭成员。以上第一种情况的农村房屋在当时无有效证件的历史背景下,以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的申请人和后来实际参加投集资金及实际参与劳力投资的人来确定共有人,是符合民事法律的立法旨意的,也符合情理,也能稳定农村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团结。第二种情况的房屋即参加土改的房屋以土改颁发的土地房产证来确定共有人,既有法律规定,也符合客观情况。但任何财产的权属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民事法律行为或其它原因,都可能引起权属变化。上面我们已经说过,原为个人财产的可约定为共同财产。1997年普及地籍调查,因作为确定房屋共有人范围的家庭成员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建盖房屋的过程中,家庭成员中年长的去世,年小的长大娶妻生子或出嫁他乡,家庭成员因此而不断变化,各家各户根据1997年尚健在的共同生活的人员申报了权利,经报相关机关逐级审查,有关机关并依法进行了公示,对无人提出异议的申报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过土改的房屋,其原所有人多数已去世,现实际管理使用房屋的人并非所有人,而系原所有人的后代,此次地籍调查也将土改房屋纳入了调查,并对无争议的申报也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收回了土改时所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各家各户自己确定权利人的申报行为应视为是一种新的约定,是一种民事行为,并此种行为经相关机关依程序进行了审查,并颁发了相关证件予以登记确认。也视为房屋性质及权属发生了变化、转移。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证据效力我县辖区内行政部门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证明效力应如何确定?此土地使用证系经权利人申报后,有关机关按程序进行公示,并告知权利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提出,若不提出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对无人提出异议的登记申请报组、村、乡(镇)、县进行审批,审批后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有争议的登记申请,未颁发土地使用证。参加过土改的房屋,也收回了原土地房产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此证的共同申报人应视为是对财产共有人的约定,也是房屋性质即权属发生演变。此证系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颁发的,现无其它合法有效的证据将此证推翻。若有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权利,对此证有异议,也不是在此分家析产民事审判中处理,而是要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进行解决。且此证中也注明了家庭人口数和地上物权属系本户。特别是在此证的四至一栏上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四至、面积及房屋具体间数和系楼上或楼下的位置。由此可见,此证不仅仅确定了土地的使用权问题,还确定了地上物即房屋的具体归属问题。在我辖区农村房屋现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的情况下,只能以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土地使用权问题,及房屋权属的归属问题。虽然此土地使用证仅落有户主的姓名,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应确定共有人为当时参与申报的家庭人员。综合以上情况,虽然土地使用证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证,但鉴于我县农村尚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实际情况,而此土地使用证是国家机关按房产登记公示的程序颁发,且“土地登记审批表”中明确记载地上物权属系本户,本户也就是包括当时参与申报的家庭成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时也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具体情况,此证的颁发应是房屋权属发生了演变。虽然最先参与申请审批土地及参与实际出资出力的人员中,有的未参与申报,此只能视为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若存有异议,也不是在分家析产案中解决,而是要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解决。从另一方面看,我县经过地籍调查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结束了农村房屋产权一直处于混乱,难以确定所有人、共有人的历史。在我县农村尚无或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根据房地一体的物权原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具有农村房屋权属的公示公信效力,无论房屋的实际控制人如何变更,如果未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人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则房屋的产权人仍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人”而非房屋的实际控制使用人。因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颁发是对农村房屋产权的一种确定(包括部份土改得的房屋),在没有其它证据推翻此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应以此土地使用证作为定案的依据。

分家析产相关的法律依据

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分家析产相关的法律依据

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财产的共有。家庭财产是否存在共有关系,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只应包括家庭共同经营的各项财产,以及共同经营收入中用于扩大家庭生产经营规模的财产,用于家庭集体消费的财产和作为家庭共同积累和储蓄的财产。除这些财产外,其他财产不构成家庭共同财产。二是家庭自身的结构。

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即使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夫妻共有,没有家庭共有;只有在三世或三世以上同堂的有家庭中,或夫妻与成年子女生活一起,并且家庭成员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才出现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由家庭成员协商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不能达成协议的,一般应按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等因素。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什么是分家析产

一、什么是分家析产

1、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分家析产所分割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分家析产的注意事项:

(1)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

(2)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分家析产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2、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

3、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

4、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尽可能地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以防止分家后因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

5、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分析,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离婚后财产分割和分家析产怎么进行

法律主观: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依据

分家析产协议是一种无名合同而已,他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房子为例,如果在分家前房子是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发生赡养纠纷案件时,老人则不能要回这所房子,但可以要求分家所得人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分家前所分财产(房子)是老人的个人财产,则为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可撤消。

分家析产应以财产共有为前提。通常,对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动产、不动产。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标志,其共有状态虽然有时难以直观判断,但借助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动产取得的原因、各当事人的出资以及对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可以作出综合判断;而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辆)、不动产(如房屋)等的共有关系认定,则主要通过登记来判断。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一般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

(2)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

(3)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民间俗称为“分家”,但这个“分家”往往涉及财产关系的性质。

一种是财产确属家庭成员共有,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对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用劳动所得建造的房屋、添置的生活、生产资料;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遗财产;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家”,实际上是法律意义上的“析产”。另一种是父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存款、金银首饰、房产等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这虽然也是“分家”,但所分的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这种“分家”实际是父母作为财产所有人对他们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兄弟姐妹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

自然人生前对身后财产的处置最好是有立遗嘱,如果没有立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等。如果兄弟之间要对家里的遗产进行分割的,那么兄弟之间如何划分家产?

一、兄弟之间如何划分家产

1、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2、分家产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一份好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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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三责险区别在于车损险可以理解为只赔给自己所驾驶车辆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赔付给第三者的损失。即三责险用于保护赔偿对方的损失,而车损险则是用来保护自己的车辆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 ...
2023-11-30 15:56

诉讼时效3年和20年举例(诉讼时效3年和20年举例区别)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三、时效的起算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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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是否涉税

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是不涉税的。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对财产进行判决。在这过程中,夫妻仅需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无需缴纳任何税收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 ...
2023-10-24 15:19

男方无收入,提出离婚怎么分割(男方提出离婚怎么处理)

男方婚后不工作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法律主观: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一)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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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核发地,居住地有啥区别

登记地、核发地、居住地的区别是:居住地一般是身份证地址,核发地一般是指通过驾驶证考试后,核发驾驶证的车管所的所在地,而登记地是指考取驾驶证时当事人登记的居住地址。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 ...
2024-01-03 16:08

按份共有可以随时分割吗(按份共有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吗)

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栋房屋,房屋作价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补偿丙、丁应占部份的所有权份额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这主要包括两种情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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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涉税吗

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不涉税。法律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对财产进行判决。在这过程中,夫妻仅需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无需对任何税收费用进行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 ...
2023-10-20 15:18

起诉离婚家产怎么分割(净身出户的5个条件)

离婚后房屋分割的法律依据法律主观:离婚后,对于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的房屋,由双方协议分割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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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的 法律依据: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隐藏、隐匿、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 ...
2023-10-13 14:37

什么是夫妻共有债务(什么是夫妻共有债务一方死亡)

夫妻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共同偿还责任可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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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1)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竞价高者取得; 3)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双方均不主张房 ...
2023-08-29 14:28

离婚时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分割区别是什么

四、总结离婚时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分割区别主要是体现在三个方面:房产登记手续、房产价值的认定以及房产分割方式,二、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分割的区别1. 房产登记手续在进行房产分割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房产登记手续的问题,而在这个环节中,婚前房产 ...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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