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调解协议书(民间借贷调解协议书模板)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调解书应具备哪些条款才合法?
一、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二是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二、写作注意事项
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法院在民间借贷进行调解时的协议书和判决书,二者有何区别?
院在民间借贷进行调解时的协议书和判决书,二者区别:民间借贷的案件越来越多,一方面是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一方面是有的借款人嫌借款的利息高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保护上限,希望通过法院确认超过的部分不用归还,也导致发生诉讼。
虽然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都可以结束诉讼程序,但是二者是有一定区别的。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判定。
不服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而调解无权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而法律不允许对调解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仅可以针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上诉。为什么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对调解上诉呢?以民间借贷为例,民事调解书是在出借人与借款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作的,本身就是双方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不存在不服的问题,因此出借人或者借款人无权上诉。
【反悔权与强制执行】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只要没有送达,任何一方均有权反悔。一经送达后,民事调解书生效,负有履行义务的借款人如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出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与民事判决书是一样的。
综上所述,除却不能上诉之外,法院在民间借贷进行调解时的协议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供参考。
法院在民间借贷进行调解时,协议书和判决书有什么区别吗?
法院在民间借贷进行调解时,协议书和判决书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从两个方面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一、调解书和判决书的区别
1、调解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而判决书是债务人被动接受的协议。因为不管你愿不愿意,必须按照法院的裁决执行。
2、调解书,是双方协商后的意愿,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按照协议完成,双方还可以协商,直到履行完偿还义务。但是法院的判决书则不同,一般而言,法院裁决后会给你一个期限,比如十天,半个月或者一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就会被判为拒执罪。
3、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调解书履行偿还义务,那么债权人需要维权,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庭审裁决,最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而判决书则不同,如果债务人限期内未能履行偿还义务,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庭审。
二、判决书并不比协议书有效
调解协议书,时间可长可短。而判决书则有规定的期限。可能大家以为,只要法院判决了,债务人就有了压力,更利于还债。或者有了判决书,就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甚至将债务人搞进黑名单,让债务人寸步难行。其实事情并不是这样的。
对于每一个债务人来说,说都不想摊上官司,谁都不想跟债权人搞得水火不容。但是,一旦债权人一意孤行的将债务人告上法院,从此就在债务双方之间筑起一道壁垒。将债务双方置于敌我的矛盾之中。
此时的债务人,不但承受着失败破产的压力,还要忍受着债权人的极端催收,更重要的是因为自己卷入官司,颜面扫地,甚至因为背上“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头,最后寸步难行。基于以上原因,债务人心理产生逆反情绪,甚至仇恨。
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没有哪个债务人会主动的还债,而是千方百计的规避执行,包括转移隐匿破坏财产,甚至跑路,让债务陷入死循环。
而调解协议则不同。双方能够协商成功,就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理解和包容,债务人对债务规划方式的认可。而且,协商过后,债务人不会接受方方面面的限制,反而更有利于债务人翻身,东山再起,更有利于债务的化解。
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就是债务人格债务人之间的合约,没有特殊情况,一定按照协议的内容执行,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及时的跟债权人协商解决。但是如果法院裁决,就是债务人跟法院之间的法律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执行,就会涉嫌犯罪,轻者拘留,重者有牢狱之灾。
总结
对于债务人来说,一定要分清这二者的区别。不管是跟债权人之间的私人预订,还是跟法院之间的法律约定,都必须信守承诺。对于债权人来说,对于债务人的包容,理解,反而会让债务人心生愧疚,更会促使他们积极履行偿还义务。而一旦这种愧疚感没有了,甚至有了仇恨,那么债务自然就很难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