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树木赔偿标准价格表(砍伐树木多少棵判刑)
国家征地果树最新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6、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7、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法律客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占地树木赔偿标准
经济的快速的发展,导致城市快速的扩张,土地的征用所带来一些列的问题,比如占地树木的补偿问题。对于所占地上面的树木有不同的种类那么赔偿的标准会是怎么样,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占地树木赔偿标准,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一、占地树木赔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18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二、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三、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综上所述,占地树木的赔偿标准是根据树木的性质,还有树木的年龄的大小规定的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家征地树木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18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2、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3、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25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