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不包括哪一项)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承担责任不同、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
1、承担责任不同:从承担责任形式的角度来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普通合伙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其个人资产面临被追索的风险。相对而言,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在注册时没有明确的资金要求。然而,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时必须具备注册资金。这一要求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确保了其投资的安全性。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区别在哪里?
众所周知,市场中的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分。那么,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区别在哪里?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区别一、责任承担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既有普通合伙人也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区别二、出资人数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也就是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区别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
区别四、能否与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区别五、营业执照上名称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参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以上是对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介绍。对于对这二者区别不够了解的创业人员来说,有必要提前文中内容作详细把握!
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区别于普通合伙又区别于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比较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为:
1、普通合同的合伙人数为两人以上。有限合伙的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且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名称标准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标注有限合伙字样。
3、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可对合伙享有权利。而有限合伙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区别:
一、责任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交易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人数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四、责任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五、利润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六、份额出质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七、经营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法律分析: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4、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异同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有:
1、两者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范围。
2、两者在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与本合伙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但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
3、两者在竞业禁止上有所不同;
4、两者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不相同;
5、两者在财产份额转让上有所不同;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是可以通过实物、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也可以采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是不可以劳务出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责任不同: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企业名称不同:应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人要求不同:人数要求分别为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出资形式要求不同:分别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合伙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有:
1、合伙人资格不同: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经营管理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风险承担情况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人数: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5、出资形式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6、出资义务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利润分配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竞业禁止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此义务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自相交易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财产出质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财产转让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2、合伙人债务的清偿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13、入伙责任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4、退伙承担责任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情形:
1、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普通合伙企业
百度百科-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
设立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
二、设立依据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
。
2
、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三、出资人数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
、有限合伙企业应由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
1
名普通合伙人,
即合伙人必须是
2
人或
2
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四、出资方式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此外,
货币出资
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
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而且货币出资
的比例没有要求。
2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五、注册资本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
履行出资义务。
六、组织机构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
2
、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
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
七、债务承担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