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担保和债的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物权法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哪些?
《物权法》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违约金、主债权等,但是具体的担保范围时可以在确定担保人之后,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只要能够协商一致,与法律条文之中规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也是可以的。
一、物权法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哪些?
《物权法》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与《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之中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一只的,由于《物权法》会失效,故此直接看一下《民法典》之中的内容。
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内容。具体的规定的担保范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后确定。
2、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2、利息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3、违约金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叭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此外,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必在计算担保范围时,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4、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完全赔偿原则确定具体赔偿数额。赔偿全部损失,既包括赔偿现实损失,也包括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现实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可得利益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范围的确定需要坚持客观的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确定担保范围中“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时,也应当遵守这个原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都具有代替给付的性质。如果不将它们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就有可能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对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够的。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在担保期间,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担保财产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保管的费用由质权人或者留置权负担,相反,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担保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的目的是为了向债权人担保自己履行债务.保管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或者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否则不利于担保活动的进行,也不利于确保债权的实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只有在质押和留置中,“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才被纳人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在抵押中,抵押财产由抵押人自己保管,所以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已由抵押人自己承担,自然也就不应纳入担保范围。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之所以将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纳入法定担保债权的范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及时履行债务导致的,这些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否则不利于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当然,担保物权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担保物权,所花的费用也应当合理,对不合理的费用不应当纳入担保的范围。
设立担保物权是一种很好的保障债权的方式,在建立民事关系时,我国法律采取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也是适用于这个原则的,所以除了以上法律规范之中规定的担保范围之外,债权人还有其他的要求,有可以在设立债权时提出。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有主债权和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等。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担保物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保障的一种方式,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的约定,依法取得担保物权,实现债权。担保物权包括以下几种:
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在偿还债务前,不能处分该不动产或动产。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2.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在偿还债务前,不能处分该动产。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3.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其他物品实行占有,以保障其债权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常见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4.定金权:定金权是指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时,债权人支付给债务人的定金所产生的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债权人可以依据定金权要求返还定金,或者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
总之,担保物权是一种重要的债权保障方式,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定金权等。不同的担保物权适用于不同的债权情形,债权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担保物权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债权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一、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内容。具体的规定的担保范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后再确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那个约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二、东西丢失被人捡到不归还可以报警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捡到东西不归还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占罪。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不能占为己有,应当还给失主。如果捡到钱的人拒不归还的,就涉嫌侵占罪,这时可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