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保证期间六个月怎么算
法律主观:
担保的期间是六个月。保证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一个特定物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合同如何约定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者与主 债务履行期限 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是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 约定保证期间 ,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简述民法中确定保证期间的规则。
【答案】: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其性质为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的确定存在三种情况: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核保书上保证期间怎么填
一、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
保证期间(包括起算点及期间长短)一般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或不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前者称为约定保证期间,后者称为法定保证期间。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的确定为:
(一)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的,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内容,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如果主合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间,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二、哪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
(一)保证人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民法原理,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债务。但债务的转让,使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与主合同的债权转移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除合同主体的变更之外,还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客体的变更。主合同的变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而保证人所保证的是原合同的债权债权关系。对于变更后的主合同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亦即保证人未对新的合同同意保证的自然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还歉延期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中就有类似的规定。
三、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适用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都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的,但现实中可能出现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此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当然,在不同的情况下,保证期间的具体期限可能不一样。
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主观:
担保在实践中很常见,涉及的案件也很多。一、担保法保证期间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述规定表明,《担保法》认可当事人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既然担保法允许当事人可以在保证期间上进行意思自治,担保法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也无规定,因此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比如,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二、三个月或三、五年的,原则上从其约定。”二、超长保证期间是否会带来问题如若债权人与一般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超长保证期间,如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如此,在现行法下可能导致下述情形:债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保证期间届满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因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而使得债权人之请求被驳回。现在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债权人此时是否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注:为简化讨论,本部分所讨论之情形不包括《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所列三种情形,即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1.《担保法》之相关规定。(1)《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该规定似乎表明债权人只要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无问题,而不论主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依据该规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前提。此处之“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应指债务人因财产不足而不能履行债务而不应包括债务人有权不履行债务之情形。因此,如若按照该规定,债务人因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有权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条规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两个条件,对本文而言,重要的是该款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即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既然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未获支持,那么案件就不能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简言之,在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而不被支持的情况下,该条所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条件不可能具备。2.可能产生之困境。前述分析似乎揭露了现行法下的一个困境:一方面,保证期间尚未届满应表明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一方面,诉讼时效已届满使得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请求面临实质障碍。如果不改变一般保证的性质,似乎只有限定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长于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法为三年),才能突破该困境。然而这种解决办法却一举毁灭了超长保证期间之价值,因为如若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或中止事由,债权人之债权即在超长保证期间内仍可能会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之支持;换言之,约定长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超长保证期间在某些情况下并不会产生前述困境,且有利于债权人保证债权的实现。担保法对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主要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有效,但是不能超过两年的期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的计算方法如下:(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2)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另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没有还款期限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保证人的定义是什么:
1、一切债务,无论是以要物、口头、书面或诺成的方式缔结的都能有保证人。又保证人所担保的,不问是市民法上的债务或自然的债务,均不重要;因此,任何人对第三人或对奴隶的主人,得就奴隶基于自然债务应对接受保证人为给付之物,担任奴隶的保证人。
2、保证人不但自身负责,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
3、债务的保证得发生于主债务之先或之后。
4、如有多数保证人,无论人数多少,每个人都就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请求全部清偿。
5、保证人不得承担超过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因为保证人的债务从属于主债务,而从债务不能比主债务更多。反之,他们可以承担较少的债务。
6、保证人替主债务人作出了清偿,可以对后者提起委任之诉,以求偿还。
总结:综上所述关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的问题作为保证人,一定要检查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是否明确、合法,来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欺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__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