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担保反担保合同(工程款支付担保反担保)
工程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1、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反担保和担保的区别,通俗点的,谁能跟我说一下呢
1、定义不同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2、目的不同
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
3、作用不同
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反担保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担保
百度百科-反担保
什么是反担保方式
工程担保是建筑工程领域控制工程建设履约风险的一种国际惯例,是由保证人暂时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通过反担保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的机制。
反担保,也称为求偿担保,它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反担保措施有助于担保关系的设立。为保证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在工程担保中,反担保颇为常见,反担保措施也是工程担保活动中最后一道风险保障手段。
反担保的作用和条件
作为工程担保活动中的信用风险保障机制,“反担保”对于各类担保活动主体都有着重要价值意义,因此,了解“反担保”的作用、形式以及实务要点有着一定必要性。
反担保的作用
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剂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
除此之外还需注意一点:在反担保业务中,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没有担保合同则反担保不成立。除此之外反担保成立还需要以下条件:
反担保的成立条件:
1. 第三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2. 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担保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反担保的方式和实务概况
在各类工程担保活动中,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在内的保证人主体,为债务人提供数额巨大的担保金额,但收取的保证担保费用平均而言却不足2%。因此,实务中以反担保作为出具保证担保的条件,是各类保证人主体规避信用风险的普遍选择。
在具体工程建设领域中,工程担保常见的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三种。信用担保一般是由申请企业股东或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质押担保包括不动产和生产工具(包括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抵押、权利质押、附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等;保证金担保即要求申请企业按照保函金额一定比例提供保证金担保。在实践中,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对反担保的形式和要求都是各有不同的。
一、银行保函的反担保形式
银行作为我国工程担保业务的主要承保人,反担保设置颇为普遍。银行在应工程承包方申请向业主开具工程担保保函时,除一般保证格式的小金额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外,其他情况往往都要求反担保。如中国银行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的申请条件均包括“在我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一项——足额保证金和足额担保分别对应着质押与抵押,以保证银行有权追索作为履约所支付的费用;这也是商业银行惯于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提供占据保额10%-30%的保证金(现金质押),抑或是由其他企业为申请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亦即“互保”)。
还有银行保函的创新形式——分离式保函,多采用质押和保证的反担保形式:在由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担保的联合模式中,银行为化解自身的担保风险,一般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申请担保金额30%的保证金给银行,此外担保总额与30%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常由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银行的反担保形式以现金质押为主,信用担保为辅。
二、担保公司保函的反担保形式
担保公司作为工程担保业务中的重要承保力量,其承保也常常建立在严格反担保基础之上。在实践中,担保公司基于担保实力与担保风险的综合考量,除现金质押证明外,足额抵押物往往是担保公司普遍采取的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前,一般会要求被担保人出具权力凭证并移交质押物;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后,也会到公证机关办理反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公证。
这意味着,当担保人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中的抵押和质押物品进行清算拍卖。而对于被担保人因违约行为导致破产清算的,担保人对其财产在清算前享有优先追偿权。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担保公司的反担保形式通常是以实物抵押为主,现金抵押为辅,且其反担保多为足额反担保。
三、保险公司的反担保形式
保险公司在工程保证担保领域的优势显著,取决于其对于风险评估的精准分析,以及能够较好地对保证担保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对于反担保形式,保险公司多采用的是信用担保:通过审查企业的信用和履约能力,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另外出具信用担保。在实践中,保险保函的反担保措施往往设置于保险时效长、担保风险高的险种中,如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于反担保形式的要求多为“信用担保”,较少要求投保企业提供现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基本相当于“无反担保”,并且很多保证保险保函可以在网上全流程操作办理,不仅办理快、时效高、而且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反担保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通过提供帮助受益人转移信用风险的服务,从而为建筑市场创造价值,在实务应用中,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通常需要现金保证金或者足额的实物质押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资金压力也背离了反担保的初衷;保险公司通过信用反担保的形式来实现风险转移,无疑为反担保形式探索出一条全新道路,不仅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也助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
什么是“担保”与“反担保”?“各方当事人”是什么?
为保证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也叫求偿担保,顾名思义,即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反过来为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
在工程承包中,反担保颇为常见:如我国工程担保市场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由于其在工程担保业务中面临诸多风险,且在掌握工程担保信息和技术知识中处于劣势等不利情况,因此往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原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因此反担保的责任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范围相同:反担保可以保证担保人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可谓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顺利实现的有效措施。
对于工程担保市场的每一个主体而言,了解反担保的法律和实务要点兹事体大。
1、工程担保反担保的法律要点
根据司法解释,反担保的成立需满足4个要件: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书面形式示例)
第一要件强调了反担保的从属性质: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没有担保合同则反担保不成立。第二要件限定了反担保的法律关系:只有同时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也就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才能产生反担保。
第三要件明确了反担保的法定方式: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有别于担保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不能产生反担保),也叫做求偿保证、求偿抵押和求偿质押。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具体到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中常见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三种。信用担保一般是由申请企业股东或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质押)担保包括不动产和生产工具(包括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抵押、权利质押、附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等;保证金担保即要求申请企业按照保函金额一定比例提供保证金担保。
2、工程担保反担保的实务概况
作为工程担保的信用风险转移机制,严格的反担保对于三大工程担保主体而言举足轻重: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而所收取的担保费用平均而言却不足2%,因此以反担保作为出具担保的条件,是担保主体规避信用风险的普遍选择。
商业银行:现金质押为主,信用担保为辅
作为在追偿时占有相对优势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在应工程承包方申请向业主开具工程担保保函时,除一般保证格式的小金额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外,其他情况往往都要求反担保。
以中国银行为例,无论在投标保函还是质量/维修保函、预付款保函中,申请条件中都有“在我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一项。
这也是商业银行惯于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提供占据保额10%-30%的保证金(现金质押),抑或是由其他企业为申请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亦即“互保”)。
实践中,商业银行应注意规避建企互保可能引发的担保链危机。2012年度爆发的浙江天煜建设互保危机事件,便是担保链危机的现实案例。
担保公司:实物抵押为主,现金质押为辅
反担保是工程担保公司减少、分散或化解建设工程担保风险的主要措施。基于担保实力与担保风险的综合考量,除现金质押证明外,足额抵押物往往是担保公司普遍采取的反担保措施。
(来源: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这意味着,当担保人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中的抵押和质押物品进行清算拍卖。而对于被担保人因违约行为导致破产清算的,担保人对其财产在清算前享有优先追偿权。
实践中,工程担保公司应注意反担保手续办理的合法合规: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前,应要求被担保人出具权力凭证并移交质押物;也应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后,及时到市一级公证机关办理反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公证。
保险公司:信用担保为主
作为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工程担保领域优势显著: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赋予了险企相当的赔付实力;其专业的风控能力也给予了险企相当的担保风控水平。
保险公司对于工程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多体现为信用担保:通过审查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和履约能力,保险公司会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另外出具信用担保。
整体而言,有限的反担保设置往往集中于质量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时效长、担保风险高的险种中。如原保监会于2017年11月披露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中便出现了反担保条款。
实践中,保险公司较少要求投保企业提供现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因此其投保时效相对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更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投保成本也显著降低。
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工程担保是由保证人暂时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通过反担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反担保措施有助于担保关系的设立。当然,其应用会随着环境、条件、主体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发展中国特色的工程担保反担保制度,也是工程担保新时代向我们抛出的实践问题。
担保公司为什么要签反担保协议?
《反担保法》对债的担保制度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对担保制度所衍生出来的反担保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由于学界对反担保这一担保制度中的特殊问题研讨不足,国外立法中亦乏更详尽的规定可资借鉴,人们对反担保中的诸多问题尚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 一、反担保的概念 《担保法》颁行后,通说认为: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或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从此观点看来反担保是担保之一种,债务人是反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第三人为担保权人。从此原理剖析,我们只能认识到,反担保就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说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即相对于原始担保(第三人就主债权设立的担保)而言的。反担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权、从权利以及价值权和变价权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担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质。笔者认为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简言之,也就是担保的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莱系的基础上设立的。作为反担保的对称并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自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代为债务之清偿。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入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正如债权人因担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一样,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也往往会虑及其期待的追偿权成为既得权后能否实现的问题,为避免或减少其追偿权实现的风险,他可以根据情况事先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权利的实现。 二、反担保法律关系 反担保具有从属性,它是以本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共包括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主合同,这是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合同,这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担保合同中,分别有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三方当事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偿还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这可以说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在反担保合同中,分别有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三方当事人。在这里,担保人成为债权人,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向担保人偿还其代为履行的债务,若债务人未按时履行此债务,则由反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实际上就是担保合同,只不过合同中的债权人是主合同下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而已。因此,反担保合同的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履行为前提。 三、反担保的特点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入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容并由各当事人签章的情况中,该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三种合同关系的合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仍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而存在的。 同理,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亦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该两方当事人的担当者却与本担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3、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 反担保也是担保,因而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担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现。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但其相对于反担保合同而言又处于 “主合同”的地位。反担保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并不直接决定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对反担保合同可能有间接影响,)而是决定于担保合同。同样,反担保责任的补充性也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而是指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入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对担保入之损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方负代为清偿责任。 反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其原因无非是债权人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权,质权等繁琐手续和麻烦而要求主债务人向其提供其认为满意和更快、更好实现债权的保证担保。而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又担心自己提供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故出现反担保。实质上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某一时间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现一个担保的前提和基础上,又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下设定一个担保的情况。本担保与反担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故反担保也是担保,或者说反担保就是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应明确和保护反担保中反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才能使反担保发挥其更大作用,促进我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市民们增进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种工具”。
什么叫反担保合同,签了反担保合同就没有担保责任了吗?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比如,甲为债务人乙向债权人丙提供了担保,同时可以要求乙向甲提供反担保。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作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是保证担保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有效方式,反担保也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签了反担保合同就没有担保责任了:
担保人成为债权人,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向担保人偿还其代为履行的债务,若债务人未按时履行此债务,则由反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