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立案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律的关注越来越高。其中,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立案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立案标准,并探讨相关的真实案例。
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负责征兵的部门或者人员违反征兵规定,将不符合征兵条件的人员接收到部队,或者在送兵过程中,违反规定将符合征兵条件的人员留在部队外,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负责征兵的部门或者人员。
2. 犯罪行为:违反征兵规定,将不符合征兵条件的人员接收到部队,或者在送兵过程中,违反规定将符合征兵条件的人员留在部队外。
3. 犯罪结果:情节严重。
三、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立案标准为:
1. 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确,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
2. 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如影响征兵工作正常进行、影响国防建设等。
3. 犯罪嫌疑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
四、真实案例还原
某市征兵工作中,负责征兵的部门接到一名不符合征兵条件的申请者。该申请者未参加过高中教育,不符合征兵条件。但是,该部门为了完成征兵任务,仍然将其接收进部队。后该申请者在部队中表现不佳,被发现其实不符合征兵条件。此事件被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安机关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将涉事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最终,该案件被认定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涉案人员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
武装部队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证部队战斗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政治表现良好、身体素质过硬的兵员,是建设高素质的、有战斗力的部队的基础,是维护国家国防安全的重要人力资源保障。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在征兵工作中保证兵员质量的工作要求和兵员的身体素质、政治素质的具体要求都有严格的规定。1997 年《国防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根据 1985 年《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
但是,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队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为满足私利而严重不负责任,将不符合兵员政治条件或者身体条件等要求的人员,甚至是一些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送到部队,给国防安全和利益带来隐患,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对这种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根据 1985年《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在办理征兵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1984年《兵役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兵役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兵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即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处罚。1997年修订刑法时,为了更有针对性地依法惩治征兵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犯罪,保证武装部队兵员的质量,维护部队战斗力和国防利益,在《刑法》分则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增加了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的接送不合格兵员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接送新兵的工作人员,包括军队中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地方负责征召、审查和向部队输送兵员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征兵工作中承担相关职责的医务人员等。
2.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兵员的政治条件、年龄条件、身体条件或者其他条件不符合征兵要求,仍然故意将不合格的兵员接送到部队。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样的,如收受钱财、照顾亲友等。
3.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这里的"征兵",是指国家依照《国防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规定,征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兵员。“徇私舞弊”,主要是指徇私情,如照顾老同学、老同事、老部下、老上级或亲属朋友的面子,或是收受贿赂而徇私等。"接送"按照部队和地方征兵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接’和"送"两种情形。"接"是指部队有关人员将新兵接收到部队。“送”是指地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将兵员送至部队。"接送"的具体环节包括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新兵等。“不合格兵员”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新兵征集条件的兵员《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兵员的各方面条件规定了明确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年龄条件。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二是文化程度条件。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征兵对象以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三是身体条件。2003 年国防部发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对应征入伍的身体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外科,内科,耳鼻咽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辅助检查等多方面的标准。四是政治条件。根据《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除这些不得征集的情形以外,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应征人员的政治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人部队。
4.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严重包括被送到部队的不合格的人员到部队后不接受部队教育,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发生在战时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对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被送到部队的不合格兵员,不接受部队教育,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多次接送不合格兵员;或接送不合格兵员多人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犯本条规定的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军队、地方工作人员,往往同时存在收受贿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条规定的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当以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立案追诉标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
(二)发生在战时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属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 31日通过,2021年8月20日修)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总结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征兵工作中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在立案标准方面,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三个条件。同时,需要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监管,提高征兵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征兵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在处理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本文对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相关的真实案例。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让大家了解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概念、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同时也提醒相关负责征兵的部门或者人员要严格遵守征兵规定,保障征兵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