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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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行政行为是谁的名义做出的诉讼时谁就是被告2、复议时看有没有被授权,授权的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复议机关,授权组织是复议机关3、例外情况:行政许可由下级作出决定,但须经上级批准的,原则上以下级(决定机关)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如何确认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如何确认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根据如下: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如何确定?

一、下级经上级批准的适用“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这一情形。

1、行政行为是谁的名义做出的诉讼时谁就是被告

2、复议时看有没有被授权,授权的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复议机关,授权组织是复议机关

3、例外情况:行政许可由下级作出决定,但须经上级批准的,原则上以下级(决定机关)为被告;如果对许可决定和批准行为都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则以下级和上级为共同被告。这也算是多阶段行为“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的一个例外

二、派出机构是复议诉讼皆看职权。

扩展资料:

一、市政府打假办作出规定、绿化办、馒头办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21条规定,没有规定,行使职权视为委托,以设立的政府为被告,就是假授权等于真委托,授权时法律法规规章。委托者是市政府,被申请人是市政府,复议机关是省政府,被告是却是市政府。07年复议条例14条规定了,内设机构要看职权,没有授权或者幅度越权是自己为被告,种类越权需要上级是被告。税务所未经批准的是自己为被告。

二、复议诉讼和赔偿。授权和委托。法无授权即禁止。只要有授权就是主体。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需要组织法授权的。被授权组织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学位条例授权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被委托组织,烟草专卖需要许可的,是市一级的烟草专卖局,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给县一级的工商局。

工商局是被委托人。这种情况必须是烟草专卖局发布公告。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才可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被委托组织是行政机关委托,不得超越权限。工业大学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是自己承担责任,因为法有授权可以为。

但是被委托的工商局,盖章时是烟草局,接受行为,不服是告烟草专卖局。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后者是法律关系主体,管理关系监督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可以是一个人,合同关系是相对方,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一种,但是行政主体不见得都是行政机关。例如公安局租房子就是租赁合同是民事合同关系。这是民事诉讼。

公安局建设一个办公大楼,需要规划局规划,公安局申请,这是一种行政关系,但是规划局是行政主体,公安局变成了行政相对人。原告是公安局,被告是规划局。

因为公安局是行政相对人,规划局是许可机关。只有公安局作出拘留才是名全责才具备被告。

四、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民警罚款200元但是主体是单位,公务员身份被行政主体吸收了。职务行为代表国家。行政主体要看权名责。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派出机构要看幅度还是种类,授权和委托区别。要看是否有授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复议法

百度百科-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中确定原告资格的办法:原告一般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公民死亡的,则其近亲属可以起诉;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中几种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相邻权是指不动产占有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对与其相邻的他人不动产所享有特定支配权,主要包括:通行权、排水权、通风权、采光权以及截水权等。(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侵害有时来自于行政机关。公平竞争权人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他们唯有提起行政诉讼方能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需要赋予公平竞争权人原告资格。(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受害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追究行为,不予答复行为以及处罚过轻的行为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撤销或变更行为往往会侵犯到以下两种人的权益:一是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5)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6)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各方并不因企业成立而丧失自身的独立主体地位,它依旧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因此,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具有原告资格。(7)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非国有企业的成立须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许可,一经许可成立,非国有企业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因此,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行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8)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合伙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的地位,但却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具有原告资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合伙企业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9)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其合法权益时,企业本身自然具有原告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依《若干解释》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需要注意,他们并不享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享有者是股份制企业本身,他们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

行政诉讼几种特殊情况的原告资格认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原告。根据这一实质性规定来看,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这一定义,原告具有以下特征:1、原告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3、原告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下面将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进行阐述。   一、关于受害人能否作为原告的问题。   此处所说的受害人,就是受到其他主体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加害人由于受到行政机关处罚也称为受罚人。在发生侵害时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这里没有受罚人;二是行政机关进行了处理,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仍然不服。这都涉及到受害人是否有原告资格的问题。笔者认为,受害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有原告的资格,只要其他条件具备,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理由是:1、有的法律已明确规定受害人有权起诉,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法承认权利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保护是一种合法权利,即受保护权。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项就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全面承认受害人原告资格而不是仅限于个别领域。   二、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后的行政诉讼原告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对这类问题分别作了解释与区分,《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只规定了“调解行为”和“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没有区分强制与否等,但是,笔者认为,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强制性决定”、“处理决定”不服的纠纷当事人,均可以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不服的纠纷当事人,则只能以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在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决定时,是具体行政行为,原民事纠纷双方主体如有不服,均有资格作为原告而起诉。当然在一个案件中可考虑一方作原告,另一方为诉讼第三人。   三、关于企业投资人的原告资格的问题。   在有两个以上投资人组成的各式各样的企业中,投资各方的权益与所投资组成的企业的权益,一般情况下都是混同的、一致的,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二者的权益也可以不一致。这就有必要探讨作为投资者的企业内部权利人的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营、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是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从以上两个方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对于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内部的权利人赋予了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承认无论是企业权益受损还是内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该内部权利人均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充当原告,而且都可以以内部权利人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对于股份制企业则有所不同,由于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的权益被认为是被企业完全吸收,所以,涉及企业权益的时候,它的利害关系人就成为了企业而不包含企业的投资人。至于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是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代表企业权益的,他们以企业名义起诉仍然是企业的原告资格问题。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等,一方面是企业的内部权利人,另一方面,它也是投资人即股东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   所以,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同样可以推导出投资人也是利害关系人的结论。只不过在股份制企业中,投资人行使其权利仍然要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等形式。另外,这里面也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股东的权益是否完全被企业吸收?股东的权益与股东大会等所代表的权益是否完全是同一权益?大股东的权益在行政决定中如果被保护了,而成千上万小股东的权益在行政决定中则被侵害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投资人的原告资格能否也适用于股份制企业,目前的司法解释并未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投资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全面承认与诉讼保护,而不能以企业权益或企业权力机构来抹杀投资人的独立权益与主体地位,也不应当人为地以企业性质来限制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四、关于企业被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情况下的原告资格问题。   《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国有企业被具体行政行为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这是不是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不具有原告资格呢?笔者认为不是的。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有一定程度的 企业权益,行政诉讼法也明确承认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国有企业被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该国有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以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只不过在实践中,改变国有企业形态与隶属关系的行为往往是由该企业国有资产代表人作出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与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容也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具体处理其原告资格问题。   对于非国有企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则更明确、统一,凡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所以,1、行政机关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改变隶属关系这些行为形式,只是示范性质的列举规定,不是也不应该是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全部形式或限定范围;2、涉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企业本身自然具有原告资格。虽然企业可能已经被行政机关注销,但必须赋予其司法救济的权利与资格,原企业与注销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起诉的原告资格,能够代表企业提起诉讼的既有企业的权力机构,也有法定代表人。(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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