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虚假诉讼的认定(民事案件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界定
法律主观:
符合以下要件,就构成虚假 诉讼 罪: (一)犯罪主体,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客体,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 收养 权、 监护权 、 继承权 等合法权益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四)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客观:
虚假诉讼,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法律依据?
虚假诉讼是指主张权利或请求处理的当事人明知无权利或无法承担责任,而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虚假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纵容其发生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我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对虚假诉讼均有明确的规定和惩处措施。
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恶意歪曲事实或者故意掩盖真相,企图通过不真实的诉求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虚假诉讼的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也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在我国法律中,虚假诉讼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被予以严厉的制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撤诉、补偿等惩罚措施,并可以对其采取限制诉讼权利或者禁止再次提起同类诉讼的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证言或证据等行为也受到严格打击,刑法规定,故意虚构事实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虚假诉讼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时,必须慎重审查并全面核实事实和证据。对于无辜受害的当事人,法院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和补偿。
如何避免虚假诉讼?避免虚假诉讼,首先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得歪曲事实、缺乏依据地提出诉求。其次,要加强自我约束,确保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自己对某项法律问题不了解或存在疑惑,可以向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寻求帮助。最后,要保持良好的诚信和公德心态,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组织的不正当利益。
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同时也要提高自我风险意识,养成诚信守法的良好习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要件:
1、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2、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民事诉讼法虚假诉讼的规定
法律主观:
法院虚假 诉讼 的处理具体规定: 1、在 民间借贷 、 离婚析产 、以物抵债、 劳动争议 、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 证据 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2、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 传唤 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 证人 出庭作证。要充分发挥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 保证书 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3、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4、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 人民调解 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5、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要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必要时,可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扩展资料: 法院虚假诉讼的处理具体关系包括: (1)当事人为夫妻、父母等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被告存在经济状况恶化意图转移有效资产等特殊情况; (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常理; (4)诉讼参与人之间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被告主动应诉并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5)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单一,前后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或者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但双方并不存在争议焦点。 (6)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在对案件事实查证中甄别虚假诉讼的情况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在 诉讼 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虚假诉讼严重后果的认定
法律主观:
一、法院虚假诉讼的处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没有实际的利益纷争,原告与被告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的手段,拿到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以达到不当目的的行为被称作“虚假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虚假诉讼的处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4.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5.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6.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7.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8.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要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必要时,可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9.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对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适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避免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防范虚假诉讼行为。 10.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同时也要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利益。 11.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其请求。 12.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13.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1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 15.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16.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17.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要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震慑虚假诉讼违法行为。 18.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干警学习了解中央和地方的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充分预判有可能在司法领域反映出来的虚假诉讼案件类型,也可以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审判业务交流、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能力 三、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区分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点: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不同点: 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法律客观:
虚假诉讼,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金额
法律主观:
一、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无需数额。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 (1)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 (2)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 (3)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 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情节严重认定的标准
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主张明显无法成立、故意制造事实、恶意诉讼、多次提起类似诉讼等。法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证据、行为以及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主张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虚构诉讼事实,以达到欺骗法院、请求不当利益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中依法防止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规定》,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1. 主张明显无法成立,与事实明显不符;2. 故意制造事实,影响司法公正;3. 恶意诉讼,以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为目的;4. 多次提起类似诉讼,存在重复提起诉讼的情形。法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证据、行为以及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认定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法院可以视情况给予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诉讼权利等处罚,并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何防止自己被认定为虚假诉讼?首先,要诚实守信,在提起诉讼前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并准确陈述事实、认真举证。其次,要避免滥用诉权,不能将诉讼作为一种敲诈勒索或者恶意打压的手段。最后,要尊重司法程序,配合调查与审判,不干扰司法公正。
虚假诉讼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予以严格打击和惩治。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诚实守信、避免滥用诉权,并配合司法程序进行调查与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应当与本案有关。
虚假诉讼的六种表现
可以认定为民事虚假诉讼的情形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附条件不起诉的六种情形包括:(1)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或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2)平常表现较好,属偶发性犯罪的3)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5)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6)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均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均可构成本罪。2、主观方面为故意。3、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司法秩序以及他人合法权益。4、客观方面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其次,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最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谓捏造事实,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或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