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是什么罪(非法占用耕地举报电话)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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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条是什么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耕地罪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条是什么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条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根据该条文明确的规定了,违反法律的规定将耕地改做其他的用途的,达到数量较大的,将会按照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同时也有可能进行罚金的处罚。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条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条是什么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农用地资源。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行政性管理法规对关农用地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农用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农用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农用地。已开垦的农用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农用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对属于基本农田所包含的农用地范围分别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农用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农用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关于制止农村建房用地的紧急通知》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等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规。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用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和破坏农用地的行为。国家建设的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

其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

其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

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3)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4)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农用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农用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1)自然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自然人。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该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农用地的居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至于土地管理机关侵权或越权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无权审批或无权发放使用证的机关批准占用农用地或有权审机关超越权限、职权批准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通常视为单位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只有符合以上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当代的社会,农业用地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我们国家是农业大国,也是人口大国,必须要保障我们国家的农业用地,因此违反规定,将农业用地的用途更改的,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对此作出处罚,一般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非法占用耕地罪立案标准最新

法律主观:

一、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立案标准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占有224条罪立案标准

非法占有罪又叫侵占罪,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非法占有罪需要什么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相信各位网友认真阅读过上面所提及到的已经了解得差不多了,关于非法的事情,我国是绝不容发生的。

法律客观:

非法占用农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历经两次立法。

(一)1997年《刑法》修订设立非法占用耕地罪

1997年《刑法》设立了非法占用耕地罪,这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前身。1997年《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改“非法占用耕地罪”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修订了本条罪状,将占用对象由“耕地”修改为“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将“改作他用”修改为“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形成了现行刑法第342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制度。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规划确定土地用途,是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的具体举措。刑法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以“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为要件,质言之,该罪破坏了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而侵犯了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根据2009年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本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2.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在农用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将农用地改变为其他用途。根据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业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由于农用地包括这些不同种类,故需要根据农用地的类型判断行为是否属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例如,在耕地种植农作物的,不可能属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但在林地种植农作物的,则属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依照2019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60号(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3.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损坏

对于“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损坏”,司法解释对于耕地、林地和草原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耕地而言,根据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对于林地而言,根据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或者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实施以上三类行为之一,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2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1)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的;(2)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3)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1)项、第(2)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4)2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对于草原而言,根据201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4)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5)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农用地仍然改变其用途,并知道会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违法占用耕地的法律规定

违法占用耕地的法律规定为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农村地区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此种类型的土地,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故而农民也不得享有依据自己的意愿将土地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其他民事主体也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正确理解和适用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国土资源部门避免违法。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就必须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不论是否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数量也不能仅以建筑物占地数量为依据,而应与行政处罚的违法占地数量一致。从而避免象本案那样该移送的不移送而造成的行政不作为问题,甚至违法行政。二是有效解决移送案件的“肠梗阻”问题。公安、司法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的情形,不应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破坏耕地鉴定书》。从而解决“非法占用耕地罪”具体适用中“公安部门硬要《破坏耕地鉴定书》,国土部门又拿不出”的“肠梗阻”问题。事实上,象本案那样“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的情形,占“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绝大多数,这种情形犯罪行为人及时得到刑事追究,对提高打击土地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对保护土地资源具有深远意义。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4.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5.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6.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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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量刑标准(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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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处理流程(非法集资案件处理流程及工作要求)

非法集资资产处置顺序法律主观:非法集资案件,行为人非法取得的涉案财产应当返还被害人,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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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如何界定(非法拘禁的最新认定标准)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之前立案标准: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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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亩地赔偿多少钱(耕地补助一亩多少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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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罪立案标准(非法侵占罪立案标准金额)

综上所述,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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