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生效应当具备哪些要件(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生效吗)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电子合同和书面合同—样,生效应当具备—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哪些法定要件
法律分析:电子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备以下法定的要件:
1、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依法成立,不违背公序良俗;
4、按照当事人约定签订确认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述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法律主观:
一、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 、电子意思表示真实
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 EDI 、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 EDI 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4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 “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
二、关于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 合同成立时间 的法律法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什么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 “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详细规定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电子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合同的内在质量
(一)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格性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2、审查许可、资质的合格性(经营资质管理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
3、审查从业人员资格的合格性(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4、审查来自法律或相对方的主体资格限制(招投标)
5、审查对方代表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限(或调阅工商档案确认所用公章是否备案的公章)
(二)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1、审查合同名称的合法性(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是否相符)
2、审查交易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属于禁止性的交易、标的物本身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质量标准是否合法)
3、审查交易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另有规定的,合同必须按规定)
4、审查表述的合法性(各类术语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等方面的权威解释,如果存在不同则需要注明)
5、审查生效程序的合法性(某些合同的生效条件、审批程序,以及某些经营行为必须经过审批和登记之后方可生效)
6、审查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或技术标准是否已经失效(除非是比较生僻的、需要引起双方注意的法律,否则在合同中没有必要引用
(三)审查合同条款的实用性
1、审查交易标的与条款的实用性(交易标的不同涉及的法律环境也会不同,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内容也随之不同)
2、审查行业特点与条款的实用性(这些共性化的特点给交易带来特定化的风险)
3、审查违约风险与条款的实用性(应针对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进行前瞻性的
预见并设置应对措施,以避免违约成本低于履行成本)
4、审查争议管辖与条款的实用性(不同的管辖约定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
5、审查合同目的与条款的实用性(对于有特定交易目的的合同,合同中体现合同目的比没有体现更为实用)
(四)审查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1、审查约定不明引起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条款之间缺乏配合、条款内容表述不当、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2、审查无法识别引起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交易内容的可识别性、交易方式的可识别性、时间界限的可识别性、违约责任的可识别性、“合理”的可识别性)
(五)审查合同交易需求的满足性
1、审查标的能否满足需求(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的使用说明、服务等)
2、审查约定能否满足需求(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
3、审查其他影响交易需求实现的情况(审查合同条款有无体现委托人的交易目的与交易条件)
二、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的外在质量
(一)审查合同结构体系的清晰度
1、审查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了若干主题,标题是否名副其实
2、审查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分割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3、审查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
(二)审查合同功能模块的完备度
模块无关性原则,是指为了避免模块之间的界限交叉或模糊不清,在划分模块时,每个模块都有确定的主题及功能,不同模块的主题及功能互不重复或交叉。
1、审查模块之间是否存在功能缺失或重叠
2、审查在模块顺序安排上是否存上下层级、前后顺序等合理的秩序
3、审查各模块是否具备了应有的功能
4、审查各模块中的内部模块或条款是否功能齐全
(三)审查合同整体思维的严谨度
1、审查逻辑推理结果与严谨程度(充分运用逻辑手段分析各种可能性并设置处置条款)
2、审查内涵、外延范围与严谨程度(通过增加义务的内涵可以确保义务的确定性,通过减少权利的内涵可以确保权利行使的广泛性)
3、审查措辞间的专有程度(审查前后条款的对应关系)
4、审查条款间的关联配合(对于哪些是违约、违约如何处理的约定必须严谨而且要相互对应)
5、审查条款间的冲突(可通过合理划分模块功能、提高表述精确度、贯彻条款无关性原则等方式加以避免)
6、审查其他的严谨性问题(往往是由于表述太随意而引起)
(四)审查合同语言表达的精确度
1、审查合同用句(是否单句简单罗列、动作主体不明、句间关系不顺)
省略以避免读为准,引述以无须核对为准,复句以同一主语为主,措辞以前后一致为准。
2、审查合同用词(审查术语、措辞、指代关系、副词、数量词、文言用法的精确度)
3、审查合同的语体问题(书面口语、广告语体、商业信函语言、刻意模范外来合同)
4、审查标点符号问题(参见国家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五)审查合同版面安排的美观度
1、审查排版要素的安排(字体与字号、字间距与行间距、排版的中文版式、条款中的段落规模)
2、审查合同序号问题(第一条、1.1、1.1.1)
参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标准或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法律分析:(一)双方具备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双方都真正认可合同内容
(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电子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要件
法律分析:成立要件如下:1、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3、有可靠的电子签名。4、合同内容合法。《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