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坐牢诉讼时效中断么(债权人坐牢了诉讼时效)
主债权判决生效后诉讼时效就中断了吗?
法律主观: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如何处理 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 担保法 明确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也就是说,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时,起诉保人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中断。以此来保障主债权人先起诉主 债务人 ,等判决下来之后,才能起诉保证人,从而保障了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 连带责任 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我们分别来看: 1、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 法院 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 仲裁 ,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就大大延长。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法规 之所以这样规定,意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2、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 合同纠纷 已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义务后,才承担不能执行的部分的义务。 “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保证期间的终结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请求权持续存在。一但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义务的要求,债权人的请求权就得以实现,保证期间即告终结,随之而来的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开始。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日期在两种保证中各有不同。诉讼时效起算后,时效能否中断和中止的情况也不相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时效不中断。这样规定的原因,一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义务与否要看主债务人的财产经过判决或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后,是否有剩余、剩余多少而定。如果保证人过早退出诉讼,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二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较小,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承担风险到最后。三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如果债权人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而不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等于放弃了保证债权,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法律应当认可。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于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妨碍了诉权的行使,如果不中止时效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即无论是一般保证债务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中止。 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时,起诉保人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中断。以此来保障主债权人先起诉主债务人,等判决下来之后,才能起诉保证人,从而保障了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主观:
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广义的债权涵盖了主债权、抵押权、保证债权,因权利性质各自的不同,法律对前述三项权利所谓的法律保护期间表述及规定各有不同。 在未向 法院 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主债权的法律保护期间为诉讼时效,抵押权因其物权性质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简称“《物权法》”)的规定具体表述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保证债权则设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相衔接的特殊制度。 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我国《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 诉讼时效中断 的效力。 基于上述规定,自逾期未还款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 债权人 通过寄送催收函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可中断,自中断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为期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抵押权受法律保护的行使期间 (一)抵押权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抵押权的行使在何种条件下应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对此《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6条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所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均系以“主债权诉讼时效”为计算基准,区别仅在于前者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等长,而后者的时长为诉讼时效后再加两年。 《物权法》的颁布时间晚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且效力层级也要更高。因此,债权人的抵押权利应参照《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二)确保主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内 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如债权人希望抵押权利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关键在于确保主债权一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因在于抵押权系一项从权利,法律对于抵押权的保护强度不应高于主债权,若主债权经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则抵押权当然也不应单独地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就促使抵押权始终处于法律的行使期间而言,笔者认为尚有如下的具体要求: 1.在未对主债权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及时对主债权中断诉讼时效 如债权人对主债权决定暂不提起诉讼的,因法律规定有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故债权人应通过发函等方式向 债务人 主张债权以中断诉讼时效,确保主债权始终处于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内。 考虑到抵押权对主债权的从属性,及在现行规定下抵押权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等长,故当前主流观点认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亦能够随诉讼时效发生中止、中断。为避免在之后的诉讼中,抵押人提出认为债权人仅主张主债权,怠于主张抵押权等抗辩,宜在通过发函等方式催收主债权时一并主张抵押权。 2.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应一并向法院提起抵押权主张 同时由于实践中法院对《物权法》第206条存在不同的解读,如果债权人仅对主债权提起诉讼的,不排除在法院对主债权作出判决后,认为诉讼时效即告结束,抵押权行使期间亦将终结。故为避免法律风险,应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一并向法院主张抵押权。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债权人若要确保抵押行使权利的,关键在于保证主债权始终处于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内,此外无论债权人通过发函催收还是提起诉讼进行催收,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应一并主张抵押权。 三、保证债权的法律保护期间 保证债权的法律保护期间分为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一般由当事方自行约定,保证期间最长约定为二年,而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限,保证期间主债权人始终未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消灭。 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的规定“ 连带责任 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基于该规定,债权人应在融资债权到期后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自主张之日起保证期间告终结,开始另计算诉讼时效,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中止、中断规则。 综上所述,债权人可一并向相对方主张所有的主债权、抵押权及保证债权,主债权、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断并重新起算,而抵押权亦可始终处于行使期间内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网也向您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服刑期间,错过了诉讼时效期,该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法律没有规定权利人服刑期间属于 诉讼时效中止 或中断的法律情形,目前,部分法院根据中止的自由裁量权认定服刑属于时效中止的事由,但部分法院判决服刑不属于时效中止事由,因此,为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权益,建议权利人还是在服刑期间里,按正常的法律时效 委托律师 去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权利。 1、借款人服刑不影响 诉讼时效 的计算。也不影响 债权人 到法院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2、借款人在服刑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 3、借款人起诉时,服刑人被监禁一年以上的,需要向被监禁地法院起诉。 《最高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同意,并且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安排具体工作,导致劳动者无法拿到 工资 的。劳动者可以书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合同 约定的岗位条件,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给劳动者提供岗位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 ,然后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支付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对于服刑人员的诉讼时效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当中还没有做出专属的规定,所以为了避免 诉讼 的时效,当事人应当在有效期内提起诉讼。对于诉讼的时效来说,一般都是以提出诉讼的当日进行计算,正常的周期为六个月,特殊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三个月。 综上所述,尽管当事人在服刑期间,债权人依旧可以到法院进行正常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本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因为服刑就中止。但是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的时间段内进行权益的维护,因为过了诉讼时效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债权人坐牢 诉讼时效中止
法律分析:债务人服刑期间诉讼时效中止的。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再一类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二是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三是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债务人坐牢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债务人坐牢诉讼时效不一定会中断。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只有债权人或者借款人履行了自己的相关义务,或者使用了自己的权利的时候,诉讼时效才会进行中断。坐牢不是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再一类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诉讼时效起中断的认定标准: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综上所述,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只有债权人或者借款人履行了自己的相关义务,或者使用了自己的权利的时候,诉讼时效才会进行中断,而借款人如果因为其他罪名而在监狱进行服刑的话,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起诉对方,不一定会中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