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立案条件
代位保存权的诉讼地位
法律主观: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规定的,应当立案。
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分析:债务人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权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主观:代位权诉讼 要的条件有: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程序如下:撰写起诉状;递交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立案调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宣判。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主要是诉讼方式。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因其是本来事态的重申,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具体地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要求次债务人将其本应对债务人履行的到期债务,直接向自己履行。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代理权一般须被代理人的授予。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代理的目的则复杂多样。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债权人对行为人依法享有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应当满足的条件,第一,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或者是未到期。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 概念及起源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 债权人 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