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几种特殊情况的原告资格认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原告。根据这一实质性规定来看,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这一定义,原告具有以下特征:1、原告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3、原告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下面将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进行阐述。 一、关于受害人能否作为原告的问题。 此处所说的受害人,就是受到其他主体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加害人由于受到行政机关处罚也称为受罚人。在发生侵害时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这里没有受罚人;二是行政机关进行了处理,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仍然不服。这都涉及到受害人是否有原告资格的问题。笔者认为,受害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有原告的资格,只要其他条件具备,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理由是:1、有的法律已明确规定受害人有权起诉,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法承认权利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保护是一种合法权利,即受保护权。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项就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全面承认受害人原告资格而不是仅限于个别领域。 二、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后的行政诉讼原告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对这类问题分别作了解释与区分,《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只规定了“调解行为”和“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没有区分强制与否等,但是,笔者认为,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强制性决定”、“处理决定”不服的纠纷当事人,均可以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不服的纠纷当事人,则只能以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在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决定时,是具体行政行为,原民事纠纷双方主体如有不服,均有资格作为原告而起诉。当然在一个案件中可考虑一方作原告,另一方为诉讼第三人。 三、关于企业投资人的原告资格的问题。 在有两个以上投资人组成的各式各样的企业中,投资各方的权益与所投资组成的企业的权益,一般情况下都是混同的、一致的,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二者的权益也可以不一致。这就有必要探讨作为投资者的企业内部权利人的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营、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是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从以上两个方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对于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内部的权利人赋予了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承认无论是企业权益受损还是内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该内部权利人均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充当原告,而且都可以以内部权利人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对于股份制企业则有所不同,由于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的权益被认为是被企业完全吸收,所以,涉及企业权益的时候,它的利害关系人就成为了企业而不包含企业的投资人。至于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是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代表企业权益的,他们以企业名义起诉仍然是企业的原告资格问题。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等,一方面是企业的内部权利人,另一方面,它也是投资人即股东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 所以,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同样可以推导出投资人也是利害关系人的结论。只不过在股份制企业中,投资人行使其权利仍然要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等形式。另外,这里面也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股东的权益是否完全被企业吸收?股东的权益与股东大会等所代表的权益是否完全是同一权益?大股东的权益在行政决定中如果被保护了,而成千上万小股东的权益在行政决定中则被侵害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投资人的原告资格能否也适用于股份制企业,目前的司法解释并未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投资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全面承认与诉讼保护,而不能以企业权益或企业权力机构来抹杀投资人的独立权益与主体地位,也不应当人为地以企业性质来限制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四、关于企业被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情况下的原告资格问题。 《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国有企业被具体行政行为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这是不是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不具有原告资格呢?笔者认为不是的。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有一定程度的 企业权益,行政诉讼法也明确承认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国有企业被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该国有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以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只不过在实践中,改变国有企业形态与隶属关系的行为往往是由该企业国有资产代表人作出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与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容也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具体处理其原告资格问题。 对于非国有企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则更明确、统一,凡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所以,1、行政机关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改变隶属关系这些行为形式,只是示范性质的列举规定,不是也不应该是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全部形式或限定范围;2、涉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企业本身自然具有原告资格。虽然企业可能已经被行政机关注销,但必须赋予其司法救济的权利与资格,原企业与注销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起诉的原告资格,能够代表企业提起诉讼的既有企业的权力机构,也有法定代表人。(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简述行政诉讼法对起诉设定的条件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认为”是一种主观上的认为,并不一定必须是客观上构成了侵犯,但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却是原告主观“认为”的客观前提。二、有明确的被告。1.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2.被告参加行政诉讼不一定是因为其做作出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因为起诉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出指控。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四种类型:撤销之诉、限期履行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四、属于人民法院的受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即原告请求保护的权益,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作用的领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 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 诉讼 参加人(原告、被告、 代理 人等)进行 诉讼 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 诉讼 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 诉讼 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 宪法 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二、 行政诉讼法 全文司法解释的内容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 立案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 诉讼 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 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 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 立案 ;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 起诉状 后七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 ;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 立案 。 起诉状 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 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 立案 ,并载明不予 立案 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 立案 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 诉讼 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 诉讼 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 诉讼 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 立案 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 代理 人、指定 代理 人、代表人为 诉讼 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 诉讼 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 开庭审理 的,可以迳行 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 诉讼 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 诉讼 代理 人。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 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 举证责任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的条件有
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的条件有:
1、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通常需要有明确的行政行为作为诉讼的对象。这可以是政府机构、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处罚等;
2、诉讼主体的资格:通常情况下,只有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相关方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这可以是个人、企业、组织或其他具有相关权益的当事人;
3、 诉讼时限:行政诉讼可能有特定的时限要求,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可能会导致诉讼无效;
4、 内部申诉程序: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需要先经过内部申诉程序,如上诉或申诉,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5、 证据支持:提起行政诉讼通常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诉讼请求。这可以是文件、记录、证人证言等。
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具体如下:
1、公正公平原则:三大诉讼法都强调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法院应该在审理案件时遵守平等原则,确保各方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合法权益保护原则:三大诉讼法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双方争辩权利原则:三大诉讼法都承认当事人的争辩权利。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能够适当地回应对方的主张和证据;
4、公开审理原则:三大诉讼法都倡导公开审理的原则,即案件的审理过程应该公开进行,以保证公众的监督和透明度;
5、证据自由原则:三大诉讼法都支持证据自由的原则,即当事人在案件中可以自由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应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来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我国的诉讼程序有三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的诉讼程序有不同的规则和原则。但是诉讼程序都是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的,有着共同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定, 提起行政诉讼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 违反法律规定 、 程序不合法 、处罚不当等等。当然,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 申请行政复议 。 (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如下,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中,受案范围与受理范围之间的区别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主要是解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力。
行政案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的一种诉讼行为。
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既包括行政诉讼案件,也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专指的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并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二是,受案范围是一种实体上的规定,而受理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必须予以受理,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
三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相对人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具有双向性;而受理,则是人民法院针对起诉行为的诉讼行为,具有单向性和职权性的特点。
四是,受案范围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第一款;受理主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及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九条等条款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对受案范围、不予受理范围等均有规定。二者同时也存在着密切联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起诉条件中的重要内容。
五是,属于受案范围的,并不必然会被受理;受理了的,必然属于受案范围。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我国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我了解到,我国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
1. 有诉讼主体资格:诉讼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备起诉资格才能起诉。
2. 有诉讼对象:对行政行为或者对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机关所作的不合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具有明确、具体、合法的内容: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4. 具有诉讼利益:起诉行为必须与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联,具有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
5. 属于起诉期限之内: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起诉必须在期限之内进行。当然,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没有期限限制的强制执行行为。
以上为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基本要求,但在具体的案件中还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考虑,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对于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可以适用比较简便、便捷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刑侦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行政 诉讼 立案 要符合下列要求: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 行政诉讼法 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在接到 起诉状 时对符合本 法规 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