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吗(微信通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电话录音可以当打官司的证据吗
是可以的。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但是也应当注意的是,提供录音作为证据时也应当提供录音所使用的载体,并且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还应当注意尽量还原事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起诉吗
通话录音只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作为法院起诉的证据使用。
1、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被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
2、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即被录音的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3、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4 、光有录音还是不够的,录音作为唯一证据的情况还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将录音证据与借条、欠条、合同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果。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语音通话录音本身就是具有一定证据效力的,但是随着近现代的电子科技发展导致通话录音存在被私人进行修改的可能所以其证明效力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但通话录音仍然是法律所认可的证据之一
语音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法律主观:
合法的电话通话录音能做法庭直接 证据 。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 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手机录音能作为法庭证据吗
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
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
通话录音能作为法庭证据吗
法律分析: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1.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
1、相关法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
2、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相关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台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非法证据,例如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而取得的证证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3、提供的电话录音应当尽量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电话录音应当尽量完整的反映权利义务关系。
录音应当是由债务人本人的陈述,而不是他人的代述。录音内容越完整越好,例如债务关系的情况,就需要讲明欠款的具体金额,约定的还款时间等等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第68条:以侵害他人台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非法证据,例如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而取得的证证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单凭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通话记录,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法院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1、当事人陈述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2、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3、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只有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法律才允许其提交复制品、照片。4、视听资料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5、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如网页、微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等信息和电子文件。6、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7、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8、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话录音的内容算作录音证据吗?
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三、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手机短信、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没有欠条 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如果没说日期呢?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
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电话录音即可作为法庭上的证据。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5年1月,马强突然接到乌市水区法院的传票。好友范军把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6万元欠款。
范军在诉状中称:“2014年1月2日,马强借我6万元现金周转,并向我出具了借条,我多次向马强索要,他却一再推诿不还。”
3月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范军出具了马强打的借条,上面载明:“今借到范军现金6万元整。”落款签名为马强,借款日期是2014年1月2日。
马强认可借条是其所写,但对范军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我没有向范军借过钱,借条是因为当时范军和唐涛等人在一起赌博,唐涛输了钱,范军不让他走,我想把唐涛保出来,范军让我打借条,我就打了。”
马强提交了证人证言,而范军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到庭,接受询问。
3月10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期间,3个证人出庭证实,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1日,他们与范军、马强以及案外人唐涛等人在水磨沟区一家宾馆打麻将赌钱。
马强当庭拿出手机,播放了开庭前的一份电话录音,内容如下(摘要):
马强:“说实话,这钱又不是我拿的,老唐欠你6万元赌资,你却告我。”
范军:“我当时跟你说了,借条不要打,我就问老唐要钱,你非要把借条打上。”
马强:“我说给你把借条打上,我把老唐带出去找钱,钱找不上我就把他带回来,把借条撤回来,你说行呢,结果你不把借条给我。”
范军:“你不打借条,老唐就会想办法筹钱,要不是你把人拿走,再过两小时,他就崩溃了,他把别人欠他的钱要回来,会给我一些,我最少能拿4万多吧。”
庭审中,双方对录音反映的事实无异议,他们均认可录音中提到的老唐是案外人唐涛。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本案中,马强给范军出具借条的事实客观存在,但该笔款通过庭审中马强出具的录音资料可以证实,其并非马强本人的借款,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的事实。
通过庭审中双方对事实的叙述、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所形成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后可以证实,此借条系案外人唐涛等人与范军赌博,唐涛赌输,由马强替唐涛出具借条,故不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3月底,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范军的诉讼请求,范军没有上诉。
“上述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电话录音的事实,作为证据不存在异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莫文静说,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是所有的电话录音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必须满足一些要求才行。
首先,电话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案件内容,如果是欠款,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金额越具体越准确越好。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如果对录音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即使情况真实,也是无效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话录音成为法庭审判重要证据 被告人“甩掉”赌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电话录音可以做法律证据吗
电话录音可以做法律证据,但并不是所有的电话录音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必须满足一些要求,具体如下:1、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2、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不能够进行裁剪或者伪造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做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3、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被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请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电话录音不能够侵犯他人隐私、内容要真实和连贯性。
法律证据的种类: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一方当事人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证据信息,称为电子数据。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组织辨认与公开侦察实验,将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包括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认和检举同案他人犯罪的陈述;被告人辩解,指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申辩与解释。
收集录音(录像)证据要注意: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录音取证要尽早。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