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法律证据
私人老板没有鉴劳动合同用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糸吗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也可成为“呈堂证供”。近期,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几起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
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工资情况
依某在乌鲁木齐一餐厅做厨师。2019年11月,依某在下班前往职工宿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其所在餐厅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为白某,实际经营者为阿某,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依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和构成要件出发,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提供劳动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报酬的支付等方面进行考量。根据依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和以餐厅名义出具的工资证明等可证明依某在餐厅工作。一审判决依某与餐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维持原判。
形成证据链才能起到理想效果
徐某江也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确定了劳动关系。
2019年5月,徐某江在陈某桃注册的造型店从事美容美发师工作。2021年1月,徐某江因被拖欠工资提出离职。2021年4月陈某桃注销造型店。徐某江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造型店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徐某江提交的社区证明、暂住证到期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录像、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印证其从事的是造型店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亦是造型店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基本特征。
微信聊天记录若不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则可能起不到理想的效果。
2021年5~8月,樊某元在某搬迁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21年8月25日,樊某元因故受伤引发纠纷。樊某元经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确定与搬迁公司的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樊某元提交的微信记录截屏、通讯录等无相应的证据印证,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樊某元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共12件,上诉理由最终被法院支持。
如何成为有效证据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明确了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举证。但并非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作为“呈堂证供”使用。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该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
重庆市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峥表示,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尽量保障在提交证据时提供原始载体,要能证实微信聊天双方的身份就是案件当事人,不可随意更改删除聊天记录,要保证其完整性。王峥还提醒,涉及工作、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要谨慎使用清理功能,如到公证处公证或依托正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保全,自行备份或者截屏保存的微信记录可能面临不被采纳的风险。
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律证据吗
法律分析:
能,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但其为间接证据,且证明效力较低,需要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同时网络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特征,网络聊天记录的取证时不得侵犯第三方的隐私。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1)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3)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当然基于稳妥考虑,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网络聊天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决定是否被人民法院采信的焦点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衍生问题:
证明劳动关系微信证据可行吗?
微信聊天记录一般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等。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证据亦存在认定难等特点,劳动者要注意取证方式、取证的及时性以及相关的补强证据,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没合同只有微信记录能否起诉
有聊天记录无合同可以起诉。但聊天记录的内容要清晰具体明确。起诉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双方的主体信息。
如果本案金额比较小(2万以下),建议委托律师调取对方的人口信息及草拟起诉状,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起诉立案和开庭,花小钱解决问题。
如果本案金额较大,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起诉之前需要收集好证据材料,包括欠条(如有)、借条(如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等。
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
1、当事人是与所起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法院会驳回申请。
2、当事人起诉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一般需要提供被告的相关身份信息。
3、当事人起诉有明确的的诉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若不属于管辖范围,法院也会驳回申请。
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合同属于当事人的证据存在不完善。经过法庭质证和辩论,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和质证意见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证据不完善的,可能会败诉。
欠条聊天记录还有相应能够证明存在你理解的关系的一系列的证据。
当时用电子证据的时候就要符合以下条件:
1、确认使用双方身份
因聊天软件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聊天软件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聊天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聊天软件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聊天软件头像或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聊天软件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聊天软件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
民间借贷关系在我们国家还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关系,因为很多自然人之间是存在着借款的,如果没有借条,但是有相应的聊天记录,还有转账的事实,那么足以证明存在着借款关系,完全是可以到法院来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还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法律证据吗
法律分析: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律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律证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微信聊天记录在当今社会中已经成为人们沟通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在法律领域也逐渐获得了作为证据的认可。在中国,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律证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其中,电子数据就是指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通讯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真实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是真实发生的信息交流。关联性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微信聊天记录必须与案件争议的事实相关。
合法性要求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特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这意味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最好能够提供原始的电子数据,如果无法提供原始数据,应当提供相应的复制件。
在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如何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因此,在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可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一起使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强其证明力。
微信聊天记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但需要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并且在实践中要注意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在法律证据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没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法律证据
一、没有合同微信聊天算证据吗
电子数据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而微信聊天记录是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所以微信聊天记录是属于证据的一种。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律证据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