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使用权协议怎么写)
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主观:
租赁土地被征用后土地使用权人能获得补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即只要国家征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权损失的,借款获得补偿。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被征收是否必须收回使用权证
法律分析:土地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就灭失,土地使用权灭失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回收土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所有权归谁
法律分析:土地被征用后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征收政府所有,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除非原户主获得 国家批准拨用 或者通过土地交易市场购买,否则不管多久原户主都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归谁
法律主观:
1、关于 国家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与补偿 的细则我们分为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是关于房屋征收一个是关于补偿。首先我们先来看关于房屋征收,国家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2、在国家为了保护社会安全,进一步的提高国家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等的需求,需要向人们征收房屋的,至少由县级的人民政府进行判断是否属于以下的情况从而做出决定: (一)、向人民征收的房屋是国家安防和向外交涉需要的; (二)、向人民征收的房屋是当地的人民政府需要来进行交通,能源等方面的建设需要的; (三)、向人民征收的房屋是当地的人民政府需要来进行学校,体育,社会等公共财产方面的建设; (四)、向人民征收的房屋是当地的政府需要用来进行当地具有保障性的居住房屋的建设; (五)、向人民征收的土地是人民政府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组织要求进行对危楼危房等相对来说极其落后的地方进行大规模的重建的需要; (六)、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合理的为了其他的公共利益来征收人民的房屋的。 3、在当地的人民政府征收了房屋之后需要对被征收的人们进行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有: (一)、 根据现在的物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判断出现在这个房屋值多少钱,需要对被征收的人进行该房屋的经济补偿; (二)、因为征收了房屋导致被征收人只能搬迁或者只能先临时找一个住处的,人民政府需要针对搬迁以及临时住宿所产生的费用进行相应的补偿; (三)、因为人民政府的征收,导致被征收人因为房屋的征收没有了收入的,人民政府还需要给出相应的赔偿。并且人民政府在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征收之前需要先向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不能够先让其搬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如何处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地都有政府土地征收的事件,但当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是如何被使用的?如果土地征收后一直空闲没有使用应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我为您详细介绍土地征收后未使用的相关问题。
一、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如何处理
1、土地两年内未开发,政府有权限收回。
2、《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3、因此,对于实践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现象,农民集体或农户可以要求恢复耕种。但是,这里规定的“交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应当是将耕地的使用权暂时无偿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耕种,而不是将土地所有权再归还原农民集体。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国家将不再支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而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38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2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具体补偿多少钱一亩,需要根据当地的物价、地价等来评估和计算。还要看当地的征收拆迁公告的规定,各地的政策会有所不同。
以上内容就是我对“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
已征收的土地权属归谁
土地被征收之后,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但使用权等则需要就事论事。关于已征收的土地权属归谁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已征收的土地权属归谁
1、土地被征收之后,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
2、使用权等则需要就事论事。
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土地权属设定登记有哪些种类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初始土地登记后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3、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土地上新确认的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4、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土地上新确认的以国家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5、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初始土地登记后,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6、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是初始土地登记后,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7、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初始土地登记后,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8、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是初始土地登记后,对经过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登记。
9、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是初始土地登记后,对经过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出租权的登记。
土地被征用后,土地使用权归谁?
土地被征用后,土地使用权归用地单位所有。土地征用亦称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港口、水利、国防工程等建设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项措施。
法律分析
土地征用是国家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征用就是强制购买。中国征用土地的涵义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征是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征用土地是国家建设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严守征地审批权限,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以法定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征收土地时,由用地单位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从此,被征用者即丧失了土地所有权,被征收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所有权归谁
法律主观: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单位与个人不具有所有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征收后的剩余土地如何处理
征地剩余的土地归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对土地进行征收之前,征收方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制订征收方案确定征收范围,征收的土地超出范围的,对多占的土地要退回,恢复原状。
征地维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2、网络举报:国土资源部举报信箱
3、寻求媒体帮助。
4、向征地部门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投诉。
5、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征用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2、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综上所述:土地被征收时,对于被征收方会作出相应的补偿,但征收后如果土地有剩余,这种情况下还是可以交给土地原使用权人继续使用,但如果再次继续征收时,则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