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评定标准(四级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法律分析: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参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第5.5条肢体残疾分级。
法律依据: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5.5 肢体残疾分级
5.5.1 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佩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a) 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 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c) 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d) 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e) 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f) 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g) 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h) 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5.5.2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 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5.5.3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 双大腿缺失;
d)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 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5.5.4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双小腿缺失;
b)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 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5.5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单小腿缺失;
b)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c) 脊柱强(僵)直;
d) 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e)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 单手拇指全缺失;
g)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 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如下: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和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截肢或缺肢;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肢体残疾如何评估
法律分析:(1)一级肢体残疾:
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4)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损。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 70度;脊椎侧凸大于 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 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法律依据:《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规定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肢体残疾证的定残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肢体残疾定残标准如下:
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c)双大腿缺失;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双小腿缺失;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单小腿缺失;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c)脊柱强(僵)直;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f)单手拇指全缺失;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i)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详情请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综上所述,: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