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手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工伤手指留疤赔偿标准
1、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伤残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4个月至6个月。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平均月工资收入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伤残抚恤金低于国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照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3、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标准依照护理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5、工伤职工需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需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后,其购置、安排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
手指缺失伤残鉴定标准
手指缺失一般为三级伤残,但具体等级还要按情况而定.
手指作为我们身体部位之一,经常参与到我们的劳动活动当中,如果手指发生伤残,也会影响到行为人的劳动能力,意味着行为人将会失去部分劳动能力,这时需要对手指进行伤残鉴定。
手指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三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四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3、五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2)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3)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4、六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2)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4)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七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6、八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4)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5)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7、九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一手食指2~3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4)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8、十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做工伤伤残鉴定的步骤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工伤伤残鉴定有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综上所述,根据有关伤残鉴定的标准,手指的伤残等级最严重的为三级,程度最轻的为十级,不同的伤残等级有着详细的鉴定标准,如果行为人是因公致残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手指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常见的手指十级伤残如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手功能丧失分值10分等。在具体赔偿时,可有如下内容:
1.伤残鉴定结束
把伤残鉴定完毕作为索赔的真正开始,是因为一旦伤残鉴定完毕,受害人方可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伤残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项目内容。而且即使是如误工费等常见项目,其误工时间也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2.伤残项目内容
伤残案件的赔偿项目一般是最多的,包括常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还可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四根手指几级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左手4个手指断了是属于8级伤残,只要是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的都属于8级伤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11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手脚伤残鉴定标准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人数很多,在事故解决过程中,鉴定机构组织评定的时候,会对伤者心理及身体各方面进行检查,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大多是肢体方面受到伤害,严重者导致残缺。那么,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
一、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二、评残的时候要带上哪些材料?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文件规定,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分为四级,其中一级残疾是最严重的,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残疾评定的时候,重要的一个参考标准就是伤者的自主活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残疾的,伤者家属应该向事故责任方主张经济赔偿、包括伤残金、精神损失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手足工伤鉴定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一级工伤:
1)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2)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4)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二级工伤:
1)三肢瘫肌力3级;
2)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3)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5)双膝以上缺失;
6)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7)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工伤:
1)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3)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6)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8)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9)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四级工伤:
1)单肢瘫肌力≤2级
2)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3)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5)一侧肘上缺失;
6)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7)一侧膝以上缺失;
8)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五级工伤: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8)一侧前臂缺失;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0)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2)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3)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4)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5)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17)一侧膝以下缺失;
18)重度手臂振动病。
六级工伤:
1)三肢瘫肌力4级;
2)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8)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9)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踝以下缺失或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以上;
1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4)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5)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6)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17)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8)中度手臂震动病;
七级工伤:
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4)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任等具有一项者;
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7)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8)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一足1~5趾缺失;
10)一前足缺失;
11)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12)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13)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4 cm者;
14)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八级工伤: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9)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1)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1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13)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九级工伤:
1)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一手食指2~3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4)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7)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8)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十级工伤:
1)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3)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4)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5)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6)足背植皮面积>l00 cm2(注:2为平方);
7)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8)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