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一年离婚彩礼钱要退回男方吗(什么情况属于骗婚)
结婚了离婚彩礼钱还要的回去吗
结婚了离婚一般不需要返还彩礼钱。
男女双方离婚,符合以下条件的,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1、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
2、男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女方可不予退还彩礼的情形如下:
1、双方未登记结婚但是同居两年以上;
2、双方未登记结婚,同居也不满两年,但孕有子女;
3、女方接受的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
夫妻结婚一年离婚彩礼钱要不要退回男方,需要看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1、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是全部返还;
2、如果结婚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双方离婚,可以返还部分彩礼,各地法院掌握的返还比例不一致。视情况而定;
3、如果结婚时间超过一年,那么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彩礼不能返还。
退还彩礼的条件有:
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离婚是不用返还彩礼的,除非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需要返还彩礼。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夫妻结婚一年离婚彩礼退吗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退回彩礼:(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彩礼能要回来;(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三)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离婚彩礼也有不能要回来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这些情况:(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但是,在死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一年多了,女方提出离婚,可是男方要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吗
虽然双方已经结婚,但是由于双方在一起生活没有超过两年,原则上应该半数返还彩礼,根据规定,如果双方生活超过两年的可以不用返还彩礼。
同时,关于彩礼问题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第三款,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返还方式的确定:
(一)接受人接受后,未用于置办结婚物品的,返还彩礼时应当返还现金。
(二)接受人接受彩礼后,确用于置办结婚物品的,女方以现金方式返还确有困难的,可以考虑分割共同使用的物品;
女方提出离婚,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钱可以要要回吗?
首先,我们弄清楚,男方给女方的哪些东西属于彩礼?
1、给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
2、给彩礼是为了和女方结婚,如果是为了确立恋爱关系,为了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为了与女发生一夜情或其他目的而给女方财物的,不属于彩礼。
3、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汽车、家电等贵重物品。对于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 , 或者价值较小的饰品、衣物、化妆品、烟酒等物品,一般不能认定为彩礼。
然后,李晓娟律师来谈谈来说说哪些情况下,男方可以要回彩礼。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男方要想拿回彩礼,只有三种情况:
1、双方没领结婚证;
2、领了结婚证没同居;
3、领了结婚证,男方因在婚前给女妨彩礼,倾家荡产,最后导致自己生活困难。
这三种情况男方可以要回彩礼,但是后两种情况是双方已经领了结婚证,要回彩礼也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就是在离婚的时候才能要求返还彩礼。
那么,能要回多少呢?
第一,双方没领结婚证,如果两个人也没有在一起居住生活,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全部的彩礼;如果双方没领结婚证,但是在一起生活,法院会根据两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否有孩子、未领结婚证的原因、彩礼多少、彩礼支出、回礼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女方需要返还的金额。
第二,男女双方领了结婚证,或者因性格不合,或因生活困难、或因工作分隔两地,没有一起生活,男方给女方彩礼肯定是希望与女方起生活,建立家庭的,结果没有一起生活甚至短期内就离婚了,这时候,法院会根据彩礼多少、领取结婚证时间的长短、不能共同生活的原因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女方需要返还的彩礼金额。
第三,双方领了结婚证,也一起生活了,但是男方为了娶女方,四处举债,造成生活困难,那么应该退还一些彩礼给男方以维持生活。只要能够维持男方的基本生活就可以了,不一定要全部退还。
结婚一年多男方提出离婚彩礼退吗
结婚一年多男方提出离婚彩礼不需要退。
结婚一年多男方提出离婚彩礼不需要退。关于彩礼返还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大致分一下三种情况;
1、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是全部返还。
2、如果结婚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双方离婚,可以返还部分彩礼,各地法院掌握的返还比例不一致。视情况而定。
3、如果结婚时间超过一年,那么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彩礼不能返还。
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3、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
(1)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2)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4、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