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抚养孩子的利弊(离婚后共同抚养孩子协议)
离婚共同抚养孩子有哪些不好
俩人到离婚这一步大多数是已经没有办法继续保持友好联系沟通的,如果共同抚养,平时依然需要很多联系,生活上关于孩子的部分看不了有交叉,还是会出现矛盾加剧关系恶化,对彼此对孩子都不好,所以还是划清界限各自安好比较好。
共同抚养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经协商一致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对于离婚后共同抚养孩子的利弊有:利:夫妻共同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感受父爱和母爱以及双方的陪伴。弊:共同抚养权常常意味着孩子要在双方之间轮流居住,可能导致孩子家庭观念的弱化。
夫妻离婚孩子可以共同抚养吗
可以。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6、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7、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8、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9、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0、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孩子共同抚养的利弊
孩子共同抚养的利弊如下:
利:
1、共同抚养可以减轻单一父母的负担,确保孩子得到充分的照顾和关爱。
2、共同抚养可以保持更密切的亲子关系,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爱。
3、共同抚养可以确保孩子在两个父母之间得到公平对待,有机会与双方父母建立亲密的关系,并且在生活、教育、经济等方面得到双方的支持和照顾。
4、共同抚养有助于减轻离婚对孩子发展的负面影响,有助于孩子在稳定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弊:
1、共同抚养意味着孩子要在双方之间轮流居住,可能导致孩子家庭观念的弱化。
2、共同抚养可能会让双方在教育观点上产生分歧甚至争执,影响孩子的成长。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要根据孩子的年龄、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父母的意愿以及法院的判断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法院通常会将抚养权判给母亲。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上,法院会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家庭环境、孩子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父母双方都要求抚养权,且双方条件相当,法院可能会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和稳定性,将抚养权判给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综上所述,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遵循孩子的最大利益原则,确保孩子能够在健康、安全、稳定的环境中成长。因此,在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应该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共同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共同抚养和单独抚养的利弊
共同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是双方会在教育观点上产生分歧甚至会有争执;单独抚养在很大程度上会欠缺父母一方的爱,成长的过程中会有缺失,但是更有利于孩子独立。
共同抚养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经协商一致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对于离婚后共同抚养孩子的利弊有,利有夫妻共同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感受父爱和母爱以及双方的陪伴。弊是共同抚养权常常意味着孩子要在双方之间轮流居住,可能导致孩子家庭观念的弱化。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共同抚养的好处是:父母都能较好的尽到抚养义务,对子女的成长起到较为关键的作用,也能让孩子同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有利于子女塑造健全的性格和良好的品质。共同抚养有一定的好处,但同时也有些弊端,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时间长了,之后又被迫换新环境,经常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的学习生活。
另一方面,共同抚养的父母一方在自己抚养期间,唯恐孩子受委屈遭对方埋怨,会导致对孩子溺爱过甚,不敢管教。总而言之,无论何种抚养方式,父母双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各自的负担能力,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方式对子女进行抚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共同抚养权的利弊
法律分析:
全职妈妈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于全职妇女来讲,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这个问题上也是利弊共存的,因为全职妇女没有工作,这一点可能不利于当事人争取抚养权,但绝不可能因为是全职妈妈,就丧失了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共同抚养的弊端
法律分析:如果这种共同抚养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确定的,那么双方对孩子属于轮流抚养。可以不用给付对方抚养费用。 其次,如果这里提到的“共同抚养”,是双方在已经确定抚养权后,而采取的一种私人行为。那么,双方应该以法院的判决,或者双方的离婚协议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离婚了有没有共同抚养小孩的说法,有何利弊
离婚了有共同抚养小孩的说法。
共同抚养权:离婚并不使一方失去抚养权,只是失去共同生活的权利,但是也可以约定共同生活的方式,法律规定可以对未成年子女每月给予收入的20至30%。
离婚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来确定双方在共同抚养孩子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比如说通过协议约定什么时候孩子跟父亲生活,什么时候跟母亲生活,约定小孩的抚养费等。这样的话,双方都能较好的尽到抚养义务,对小孩的成长也将起到较为关键的作用。至少这样能够让孩子同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共同抚养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经协商一致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对于离婚后共同抚养孩子的利弊有,利有夫妻共同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感受父爱和母爱以及双方的陪伴。弊是共同抚养权常常意味着孩子要在双方之间轮流居住,可能导致孩子家庭观念的弱化。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共同抚养的好处是:父母都能较好的尽到抚养义务,对子女的成长起到较为关键的作用,也能让孩子同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有利于子女塑造健全的性格和良好的品质。共同抚养有一定的好处,但同时也有些弊端,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时间长了,之后又被迫换新环境,经常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的学习生活。
另一方面,共同抚养的父母一方在自己抚养期间,唯恐孩子受委屈遭对方埋怨,会导致对孩子溺爱过甚,不敢管教。总而言之,无论何种抚养方式,父母双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各自的负担能力,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方式对子女进行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共同抚养权的利弊
共同抚养权的利弊:
利:夫妻共同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感受父爱和母爱以及双方的陪伴。
弊:共同抚养权常常意味着孩子要在双方之间轮流居住,可能导致孩子家庭观念的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