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质押的定义(保证金属于质押还是保证)
保证金就是押金吗
保证金不是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把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保证金,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是提存于第三方的款项。
保证金的定义:
保证金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者第三人的金钱,一般来说,保证金大都是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交纳的,实际上,我国法律对退还保证金的时间要求没有相关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我多年处理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经验,如果是为确保合同履行的保证金,一般的返还时间是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退还,这个时候,保证金交纳的目的已经实现,保证金交纳一方即可主张保证金的退还。但是,但如果合同签订一方要求有保养或维修保证金部分的话,那么退还的时间应该在办理完保养或维修保证金后。
保证金和押金的退还:
押金和保证金在一定的情形下可退回也可不退回。在实践中一般在合同期满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押金或保证金应该退还。如果当事人一方有违约情形,合同中约定此种情形押金或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押金或保证金可以不退回。
综上所述,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保证金不是押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关于保证金质押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中保证金质押需要签署质押合同吗
民法典规定,以保证金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要签订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 【 质权生效时间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保证金质押是否需要登记
保证金质押不需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四百二十七条和二百二十二条中相关规定,可以认为保证金账户资金质押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的三个条件:一是合同,其内容一定包含书面质押订立的相关细则。二是保证金的资金必须特定化,必须是用作特定的用途,第三是动产移交债权人进行占有。
也就意味着书面质押内容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设立质权需要通过书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标的物说明的。保证金的质押要求质押物的特定化作为生效的必要条件。移交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占有权因为保证金账户资金已经被特定化了,但是这种特定化是离不开账户的独立化。
三、民法典中保证金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吗
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合格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格债务合同生效后,担保合同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保证金质押属于房屋质押还是不属于房屋权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金质押属于动产质押的一种。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质押保证金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给企业开银行承兑汇票,那保证金和定期存单质押有什么区别呢?我怎么感觉应该是一样的啊?
有区别的。
1、使用方式不同:其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使用现金还是存单抵押。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2、形式不同: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
3、组织不同: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证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单质押
什么是质押保证金
所谓的质押保证金,顾名思义就是一种质押存款是借款人通过担保人向银行借款后,同时为降低借款人违约的一些风险,并且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按贷款金额比例支付给保证人的款项,这个 是借款人给担保人的钱
1、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保证金质押是不需要登记的, 在民法典里面有着一系列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认为在保证金账户中设立资金质押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包含订立书面质押的有关内容。第二点是存款的资金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和用途。最后一点是不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换而言之,当事人还应该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是指设立质押的当事人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标的物的描述。 保证金质押需要质押的专业化作为其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2、保证金质押生效的条件如下,所谓的保证金质押是一种具有货币性质的质押,众所周知,我们的货币是一种东西,这是一种十分特殊的东西。 只要你占有,这就是意味着所有权。 保证金质押除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第一点,保证金金必须明确; 然后是第二种情况,用户存入账户的资金必须转至贷款银行。 质权从质押财产的转让有时由质权人确立,还有一点要注意的事,如果保证金的来源不规范的话,这是会造成一定得保证金质押风险的。
拓展资料:
担保质押是指借款人将款项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使用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户中扣除还贷保证金。 保证金是信贷业务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该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
什么是质押保证金
所谓的质押保证金,顾名思义就是一种质押存款是借款人通过担保人向银行借款后,同时为降低借款人违约的一些风险,并且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按贷款金额比例支付给保证人的款项,这个 是借款人给担保人的钱
1、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保证金质押是不需要登记的, 在民法典里面有着一系列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认为在保证金账户中设立资金质押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包含订立书面质押的有关内容。第二点是存款的资金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和用途。最后一点是不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换而言之,当事人还应该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是指设立质押的当事人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标的物的描述。 保证金质押需要质押的专业化作为其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2、保证金质押生效的条件如下,所谓的保证金质押是一种具有货币性质的质押,众所周知,我们的货币是一种东西,这是一种十分特殊的东西。 只要你占有,这就是意味着所有权。 保证金质押除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第一点,保证金金必须明确; 然后是第二种情况,用户存入账户的资金必须转至贷款银行。 质权从质押财产的转让有时由质权人确立,还有一点要注意的事,如果保证金的来源不规范的话,这是会造成一定得保证金质押风险的。
拓展资料:
担保质押是指借款人将款项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使用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户中扣除还贷保证金。 保证金是信贷业务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该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