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呢
根据《合同法》,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答案】:A、C、D、E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答案】:A,B,C,D,E
A.B.C.D.E.均属于《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这几种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时,可以中止履行。
【答案】:A、B、C、E
答案为ABCE。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所以A、B、C、E选项符合 题意,D选项不符合题意。
根据《合同法》,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答案】:A,C,D,E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你好。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发生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且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情形发生变化,可能是财产上减少,也可能是其他变化。这种变化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商业银行发贷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使该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力还贷,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贷款。又如,某城市文化公司邀请一明星歌手演唱,约定先付演出费一千元,因歌手生病住院难以前往,文化公司即可以不向歌手支付约定的一万元的演出费。
具备上述情形,不安抗辩权发生,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答案】:A、B、C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 ,则不符合公平原则。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债务的履行。
谁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
法律主观:
一、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什么情况可以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以下情况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中止履行和终止履行的区别
合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是概念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
三、合同中止履行最长时间规定
法律中没有规定合同中止履行最长时间,在实践中一般中止履行情况出现与消失就是中止履行的期间。及出现中止情况,那么便可以中止履行,中止情况消失,那么在合理期限内便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 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