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如何解决(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判决)
被执行人死亡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怎样执行
法律主观:
一、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权合法吗
依据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是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放弃继承权的后果有哪些
首先,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其次,放弃继承权,不产生 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 被继承人 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其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惟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再次,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三、 丧失继承权 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权合法吗 ?依据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是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法律客观: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被执行人放弃财产继承权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放弃继承的行为、或者确定放弃继承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当然继承主义,遗产上的权利义务自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当然归属于继承人,故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归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即债权人可在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人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的同时申请保全遗产,一旦获得胜诉判决即通知各共有人分割遗产,若共有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或债权人对分割协议不认可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待分割完毕后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遗产份额。《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有债务的被告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如何处理?
放弃遗产继承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债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所留有的遗产无人继承,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债权人起诉,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请求偿还债务的目的,但是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告的具体主体及权利义务,案件诉讼费及诉讼过程中支付的费用由谁来负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因而在遗产实际处理前,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之间仍存在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实践中,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普通民众也认可该财产应该由继承人所有,最终继承人还是得到了遗产,使得继承人“坐收渔利”,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刘某父母作为刘某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仍应将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情况处理。若被继承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若被继承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法终结诉讼。若被继承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义务人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丈夫欠债去世,遗产是夫妻唯一住房,继承人都放弃遗产的话,法院会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继承人不得以转让继承权为条件放弃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人是唯一的继承人时,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也就不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解读继承法
从继承法的第二十五条我们可以看出遗产是可以放弃继承的,在放弃继承之后,欠债自然也就和继承人没有任何的关系。那么继承人全部都放弃继承,欠债人的唯一住房应该是会被法院执行拍卖,出售的金额会用来偿还欠债人所欠下的债务,如果说还有剩余的部分,因为继承人全部都放弃继承,这部分财产就会充公。
一般而言,继承人是不会轻易的放弃继承遗产的,除非已经明确欠债人资不抵债,房产出售之后也无法全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会放弃遗产继承。作为唯一的住房,其妻子都放弃继承,无疑是非常艰难的一个决定,但是也是最明智的一个决定。继承的时候有放弃的权利,在明知道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放弃是最明智的。
案例
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案例是非常常见的,这种案例大部分情况下,债权方都是无能为力的,只能被动的接受能收回多少是多少。毕竟,欠债人已经去世,继承人不继承财产,债务也就无法发生转移。很多人也许会说欠债方去世,欠债也是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妻子应该担责。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妻子应该继承的部分她放弃了,也算是承担了她那一部分的债务。
丈夫欠债去世,遗产是夫妻唯一住房,继承人都放弃遗产的话,法院会判决拍卖房产,执行欠款。
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该起诉谁?
起诉遗产的代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的,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若被继承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法终结诉讼。若被继承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义务人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因放弃继承遗产不需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偿还责任,但不能当然性排除二被告对遗产的代管人身份,二被告作为继承人仍然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及时对遗产进行清理和清算,并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无论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均是法院认为放弃继承之继承人已不再作为适格被告。在死亡债务人留有遗产且遗产无人继承,且依法进行诉讼时,债权人如何选择适格被告会面临两难,而法律未明确遗产保管人的诉讼地位,也没有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单纯的裁定驳回起诉或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都没有办法实质性解决纠纷,无端增添债权人的诉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放弃遗产继承人在占有遗产情况下需行使遗产管理人身份所内在的法律义务。虽然现行法律体系中放弃继承人是否仍然负有遗产管理的义务、是否拥有能够进行遗产债务清偿诉讼的诉讼权限,并没有明确,也没有完善的遗产清算制度,但不能因此否认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为了保护其他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放弃遗产继承的继承人应以对自己财产同样的注意,继续管理该遗产,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如编制遗产清册等。事实上,以存有遗产的放弃继承人为被告,并不是让其承担还债责任,只是拟制负担一种行为之债,即令其用所代管的遗产来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愿意参加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死亡,有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仍应将继承人列为被告,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权利、义务。 1、债权人对继承人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继承人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如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则进行缺席判决。 2、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遗产与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适用诉讼终结,如果有遗产,是不能终结诉讼的。 3、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的诉累。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即应依法受到清偿。现被告(债务人)死亡,有遗产,使债权受偿成为可能,法院应对原告的债权依法进行确认,在查明死亡被告遗产的基础上,直接判决用死亡被告的遗产清偿债务。如果终结诉讼,因继承人放弃继承,该财产成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债权人的债权要得到清偿,必须另行起诉,由承受遗产的国家或集体单位偿还债务,这样虽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增加债权人的累诉,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