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认缴但是未出资的股权如何解决
股东认缴资金不到位如何追讨债务
法律主观:
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的处理方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该股东补足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且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认缴出资实际并没收到投资款如何处理
目前认缴制度下,实收资本不用注册的时候进行缴纳,只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之前缴纳就可以。
认缴不等于不缴,而是出资人应当自己按照章程的约定缴付出资,只是实缴情况不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这个制度改革对初期创业却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很好的,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行。但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股东(发起人)即使未缴足出资,也必须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
公司原股东认缴期满未出资,出现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发生破产清算,股东只需承担其已认缴但未实缴的股份所应承担的款项,而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全部金额。
然而,如果在公司破产清算前,有股东转让了其股权,那么该股东在公司债务方面仍然承担有限责任。具体来说,如果公司原股东认缴了股权但未出资,而在转让股权后,公司因运营亏损而破产清算,那么原股东应该仍然对其认缴但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转让股权并不等同于免除责任,原股东在公司的债务方面仍然承担有限责任,且认缴的股份实际上还未得到实现。
当然,如果破产清算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后,那么责任则应由当前的股东承担。但如果原股东未能履行其股东职责,导致公司运营不善,从而造成了公司的亏损和破产清算,那么他们仍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股东在公司债务方面仍然承担有限责任,应该对其认缴但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公司的破产清算是在股权转让之后发生的,责任则应由当前的股东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有几个股东均未出资完毕,债务怎么分担?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公司股东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那么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对公司承担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出资不足的本息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作为基本又较为灵活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的本质是公司和股东的财产分离,从而保护股东的利益。
被告名下公司注册资金认缴的如何执行
被告名下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执行方法。针对债务人认缴未出资的股权,公司可以向法院请求债务人,即义务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依据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股东未出资到位,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承诺出资,其实是承担了两个义务:
一方面是对公司出资的法定义务,所以股东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应该补足自己的出资;
另一方面,股东还应该承担对其他股东的合同义务,如果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还需要对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毕竟大家约定好了,别人按约定履行了义务,那如果你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当然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了。
出资瑕疵的股东,除了需要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责任以外,有一种特殊情形,那就是如果公司对债权人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责任财产不够时,出资瑕疵的股东也会被牵连在内。具体来说,无论是出资不足、出资物瑕疵还是抽逃出资了,该股东都需要在自己本应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股东的出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股东出资责任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采取违约救济手段,并就其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未交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
在公司成立之后,则同时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向其追究责任。公司法学理一般将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一)出资违约责任
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
1、追缴出资。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追缴出资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常用于非货币出资的情形。
2、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此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即使其后交纳了股款,也不能恢复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作用。
3、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况下,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仍可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资本充实责任
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法亦规定了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既要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
通过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达到资本充实的目的。资本充实责任具体可分为:
1、认购担保责任。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的,如果其发行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则应由发起人共同认购。
2、缴纳担保责任。亦称出资担保责任,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未交付非现金出资财产价额的义务。
公司发起人履行缴纳担保责任后,除非公司已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采取了失权程序的救济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为履行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3、差额填补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