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消灭的方式(债权债务消灭的几种方式)
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债的消灭方式是什么
在实践中,债权债务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那么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债的消灭方式是什么?
债权债务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如果债务人履行义务还清债务后债务就自动消灭了,这是债权债务消灭方式的一种,债务的消灭还有其它方式。那么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债的消灭方式是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债的消灭/债的终止,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移转是不同的。债的消灭,是指债客观上不复存在,它无须再履行或已无法再履行。而债的移转,它所变更的只是债权或债务的主体,原有债权和债务并没有消灭,它仍须履行,也可能履行。所以,债的移转所产生的后果并非债的消灭。
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
1、债因清偿而消灭。所谓清偿,指的就是履行债务。债的清偿,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设立债的目的已经达到;当事人设立债的目的既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在实践中,清偿是债消灭最为主要的原因。
2、债因抵销而消灭。所谓抵销,是指同类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的关系的条件:1必须是对待债务。所谓对待债务,是指债的双方互为债务人,双方互负义务,即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他方的权利亦即一方的义务。2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所谓同一种类的给付,是指履行的内容是相同的。3同类的对待之债都已到履行期。
3、债因提存而消灭。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简言之,提存是指债务人以消灭债权为目的而将履行的标的提存于提存场所。
提存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货币。但对于不适合提交保管的物品,可经法定程序出售后,再将价款提存。不适合提存之物,通常有三种:
1体积数量过大、过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
2易于毁损灭失之物,如新鲜鱼肉,不易养育的动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
3消耗提存费用过巨之物。
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规定:提存应于清偿地的提存所进行。如果清偿地没有提存所,受理的一审法院可应债务人的申请,为其指定提存所,或选任保管提存物的人,除债权人住所不明或无法通知外,提存人于提存后,应即通知债权人,否则提存不生效力。
债务人经合法手续办妥提存后,从提存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即行终止,债务人已履行了其义务;债权人则对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标的物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其请求权消灭,提存物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所谓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债因免除而消灭。所谓免除,就是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经放弃后的债权,不得再收回。
我国法律认为,免除属单方的法律行为,只需债权人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我国,免除一般只适用于公民之间所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就一般合同之债而言,当事人的死亡或消灭(指法人),只能引起债的主体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之债的消灭。但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可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转让或继承的。因此,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就随之而终止。
此外,债权债务关系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合同的解除、行政命令、仲裁机关或法院的裁决以及意外事故使履行成为不可能等等。
二、债的消灭方式是什么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方式主要有:
1、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
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6、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采取的消灭债务的方式是()。
【答案】:B
【考点】本题考查消灭债务的方式及其概念,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叫做债的消灭。消灭债务的方式包括履行、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等。抵消,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A、C选项的条件不足,缺乏“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的背景信息。D选项在实践情形中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不宜选择。B选项相对其他选项而言,更为符合题意。
债权债务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观:
债权债务消灭的情形有: 1、当事人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到期清偿债务; 2、抵销,双方之间按照法律规定,相互抵销债务; 3、提存,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法律主观:
债权债务 关系的消灭,意味着之后彼此之间就不存在这样的关系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会随之不复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七种情况: 1、债的履行。 2、债的解除。 3、抵销。 4、提存。 5、 债务 免除。 6、混同。 7、债务更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权消灭的六种情形
债权消灭的情形有:
1、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
3、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
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质权消灭的情形是什么:
1、动产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是为担保特定的债权而存在的,因而随着其所担保的债权而消灭;
2、动产质押又是设立在质物上的物权,会随着质物的消灭而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债消灭的原因或方式有: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这是什么意思?
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的意思分别是: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了结债务、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做权人展行义务、实现做权目的的行为。
抵消:二人互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
免除:是指当事人为消灭债的关系而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因债权人全部或部分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故免除也是一种合同终止的原因。免除是债权人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以债务人同意为必要但须向债务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个法律上的资格,归属于同一人,因混同权利或义务消灭。包括三种情形:(1) 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2) 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3) 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
法律分析:1.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2.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3.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的消灭方式是什么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方式主要有:
(一)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 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三)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四)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六)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债权消灭的六种情形
债权消灭的六种情形如下: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权债务起诉程序;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有效期为权利人在知道自己权力受到侵害起三年之内。
7、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办法:
1、双方协商,达成共同协议来解决;
2、通过走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协助完成。
债务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意味着之后彼此之间就不存在这样的关系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会随之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