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财产继承的规定(婚姻法遗产继承顺序)
新婚姻法继承权规定
法律主观:
一般来说,婚前的财产都是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新 婚姻法 再婚 房产继承 相关政策还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呢? 婚前财产 一般就是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我国的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界定也是非常关键的,就是以 结婚登记 的具体的时间作为相关的时间界点划分的,并不是根据 同居 的时间或者是办理酒席的时间作为婚前财产划分的重要的时间点。新婚姻法再婚房产继承相关政策还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呢?只要是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的取得时间在 结婚 之前的,或者说是虽在结婚之后取得的,但是结婚之前已明确可以取得的,那么都是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婚前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结婚之前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就像是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劳动的报酬、投资经营所得的受益、接受他人赠与或者是 继承 所得的财产等等,只要是在夫妻双方的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都是可以认定为婚前的财产。新婚姻法再婚房产继承相关政策还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呢?如果说是结婚之前的,虽然没有实际获得财产,但是结婚之前已经明确的可以取得的,如果说夫妻一方在婚之前已经明确可以继承的财产的,同时在结婚之后才可以分割取得上述的遗产份额,这时候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都可以认定为是婚前的财产。新婚姻法再婚房产继承相关政策还有很多相关的内容,“两人婚后的 共同财产 中的一半” “丈夫的婚前的财产”=丈夫的遗产。如果说丈夫没有立 遗嘱 的话,那么一般是由法定的 继承人 来继承的。新婚姻法再婚房产继承相关政策还有哪些内容呢? 如果说房子是现在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话,原则上,男方的遗嘱都只能处理属于自己一半的房产。如果说不立遗嘱的话,那么涉及男方的遗产,都应该要按 法定继承 ,也是可以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分继承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 抚养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二婚遗产继承权
法律主观:
如今社会,离婚的现象非常之多,而选择再婚的也有很多人,这就可能涉及到一个遗产继承的问题。一、婚姻法再婚遗产继承的比例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二、再婚家庭的继承人顺序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没有遗嘱的,就按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三、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原则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新婚姻法 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婚姻法对于相互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对于相互继承权的规定,已并入《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权,而继承关系中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等。相互继承关系中一方死亡的,按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互继承权包括哪些内容?请参阅《民法典》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同一亲等中,同一继承顺序中,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均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详见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婚姻法二婚遗产继承权
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再婚夫妻,一方的遗产房(或共同房产的一半),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民法典》二婚遗产分配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再婚夫妻,一方的遗产房(或共同房产的一半),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民法典》再婚遗产继承关于财产的分配
婚前财产,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我国《民法典》关于婚前财产的界定,是以结婚登记的具体时间作为时间界点划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时间或办理酒席的时间作为婚前财产划分的时间点。我们一般可以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在结婚之前,或虽在结婚之后取得,但结婚前已明确可以取得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结婚之前已实际取得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劳动报酬、投资经营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等,只要是在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
结婚之前虽未实际获得财产,但结婚之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明确可以继承的财产,而在结婚之后才分割取得上述遗产份额,此时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亦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
由此可知,《民法典》二婚遗产分配和第一次结婚的时候的遗产分配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二婚的遗产分配问题肯定和前妻以及前夫就没有任何的关系了,但是继子女同样的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但是在重组家庭当中,如果长辈们在生前立了就有相关的遗嘱,那么不管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都统一按照当事人所亲立的遗嘱为准。
新的婚姻法中夫妻一方继承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主观: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生产经营所得,应当由夫妻共同拥有。” 根据本条规定,结合以上财产的定义,以下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和奖金。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时支付给劳动者的作为劳动者报酬的金钱或者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鼓励、表扬劳动者而给予劳动者的金钱或者实物。 2、生产经营所得。从事自营、租赁、承包业务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以个别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活动,或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根据“独资法”或“公司法”从事生产或商业活动所得的资金或种类。 3、知识产权收入。知识产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其中只有作者和发明创造人才能享有人格权;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夫妻双方的知识产权财产权来获得收益。 4、继承或捐赠产生的财产。在婚姻期间,配偶或遗产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如一方或双方继承的已故父母的继承权,以及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收到的礼物和礼物。 但是,如果继承人在遗嘱中表明某项遗产只属于夫或妻,或者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给予夫或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尊重一方配偶的继承和赠与。不能将赠与遗产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配偶双方共有的其他财产。根据现实生活,主要有下列类别的财产应由双方共同拥有: (一)婚后财产改良后的增值部分,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中一方婚前拥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翻新和改建,从而增加了建筑物的价值,则增加值部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二)婚后夫妻财产造成的窒息,是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存款利息; (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次脱产取得的一次性工龄补偿费,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丈夫或妻子偶然获得的奖品或奖品; (五)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领取的养老金、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六)配偶双方的共同债权人是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例如配偶共同生产和经营所产生的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新的婚姻法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房产若是遗嘱中明确只归一方的,属于个人财产,其余情况下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法律客观: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遗产继承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