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撤销权之诉讼规定(房屋买卖撤销权案例)
网签房屋合同撤销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关于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但是也有例外,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或因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被告知道被起诉,将名下唯一房产卖了,可以行使撤销权诉讼吗?
撤销权诉讼,是指撤销权人因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致使其债权受到损害,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的诉讼。
撤销权诉讼的构成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 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3. 债务人的行为致使其债权受到损害。
4. 债务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
撤销权诉讼的效力:
撤销权诉讼成立后,债务人的行为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债务人不得以该行为对抗债权人。
房屋买卖产权撤销权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
房屋买卖撤销权的相关规定为:其本身是一种对当事人自我保护的权利,当遇到威胁自身利益时,能通过行使撤销权来规避损失,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撤销权同样有此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普通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以自始无效,但是也可以撤销。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普通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有哪些?感兴趣的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1、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不动产的部分物权纠纷。专属管辖是对当事人诉权处分的一种限制,是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所以应从严把握,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思想,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不应扩张至不动产的债权纠纷。对于虽然与不动产有牵连关系但本质属于债权纠纷的案件(如购房款纠纷等)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同时,对于不动产的物权纠纷,也仅限定在因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之外的不动产物权纠纷,也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该赋予当事人对管辖的选择权。
2、只有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是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对不动产纠纷的一个补充,是考虑到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都会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后期的执行,更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引起群体性纠纷等。对于不属于这几种特殊类型的不动产合同纠纷,不应纳入专属管辖范围。
二、普通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合同可撤销是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瑕疵,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允许当事人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权
法律主观:
已在网上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除以下8种情形外,原则上不得进行 房屋买卖合同 的撤销 : (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 购房 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 (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 身份证 );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 解除合同 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 违约责任 ,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 (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 (七) 商品房 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 证据 )。 两人以上共同购买,都同意了才能改 通知明确指出,网签合同中载明两个以上共同购买人的,应提供共同购买人同意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书面承诺。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 买受人为法人的,网签 合同撤销 或变更合同信息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 营业执照 以及其它相关证明。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 监护人 代为申请。买受人委托 代理 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买受人 授权委托书 。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网签合同的,可以由相关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合同信息。 合同变更数不超过销售总数的3%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月申请撤销或变更网签合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栋房屋销售总套数的3%。开发企业应将撤销网签合同的房源公开销售, 济南 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将实时公示撤销合同的情况。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借合同撤销或变更之机进行期房投机、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房屋买卖管辖如何确定
撤销房屋买卖管辖一般确定为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部分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