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挂靠工程款承担
欠付工程款挂靠人需承担责任吗
法律主观: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挂靠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
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 工程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设方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那么挂靠人就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 挂靠合同 的非法所得 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具体收缴的对象为: (1)对于挂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应当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已经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 (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 3、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 行政处罚 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挂靠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拖欠工程材料款、劳务费发生的纠纷、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担保的纠纷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担保的,不承担连带责任。一,“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
2、《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二,“挂靠”不同于代理关系,不具有代理关系的核心——代理权。“挂靠”关系中,没有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民事主体只是利用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并缴纳一定的“好处费”,除此之外无任何关系,出借资质的民事主体不可能给予借用资质的民事主体任何承诺和授权,他们之间绝非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不可能取得出借资质企业授予的代理权限。三,委托代理与挂靠关系,责任承担不同。“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拖欠工程材料款、劳务费发生的纠纷、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担保的纠纷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挂靠方,利用被挂靠方的资质,取得了其自身难以取得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了他人借款,或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欠款的,被挂靠方违法出借资质,为挂靠方的违法“挂靠”行为提供便利,对挂靠方无法到期偿还的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扩展资料:挂靠带来的风险:
1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
2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3证书本身的风险。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建筑工程挂靠责任由谁负责
法律分析: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挂靠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一.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二.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经常发生建设工程挂靠纠纷。对此,接下来我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在案件中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什么责任呢?希望分享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阅读了解吧。
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强于挂靠人,挂靠施工表面看来只有三方当事人,但在具体个案中,应依法理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具体如下所述:
(一)对上游发包方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生纠纷,发包方会起诉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应属当然。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在于被挂靠者以其全部财产和信用作为挂靠者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担保挂靠者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挂靠关系对被挂靠者所产生的风险,被挂靠者既然接受了他人的挂靠,相应地就必须承担这种风险,不能只享受收取挂靠利益的权利,而不承担挂靠风险的义务。挂靠实际上也就是具有了担保的性质。根据归责基础理论,确定法律责任的理由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责任主体行为有关的归责基础;一类是与责任主体的行为无关的归责基础。后一类的归责基础主要是因为主体的社会角色而带来的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因为责任主体与行为人存在某种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或替代责任。 被挂靠人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既有基于合同关系的约定依据,更主要的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存在特定的挂靠关系。虽然,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逾期交付问题,是与挂靠人的施工行为有直接关系,被挂靠人并无施工行为,但挂靠关系的存在使被挂靠人摆脱不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故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和法理学上的理论基础。
(二)对下游第三方民事责任的承担
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主要涉及挂靠人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施工队支付货款、工资款。根据“谁的行为,谁负责”的民法基本理论,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引起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挂靠人承担。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的履行能力一般强于挂靠人,挂靠人对外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情况较为复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如何承担责任,要根据挂靠经营的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1、挂靠人对外以明确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第三方也有理由相信其是在与被挂靠人发生经营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3条、第52条的规定,应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因挂靠施工经营的最终受益都是归于挂靠人,因此挂靠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对挂靠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因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仅仅是收取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
如何理解挂靠人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是处理该纠纷的难题。因为相对于发包方而言,被挂靠人与发包方签订的是形式要件齐全的施工合同,一般被挂靠人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甚至签订合同之前还要进行招标程序,此种情况认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施工或经营并无大碍。但在具体施工中,因被挂靠人不会将企业印章交与挂靠人使用,挂靠人与第三方发生经营行为时,被挂靠人一般不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被挂靠人的通常做法是刻制一枚项目部章交挂靠人在工程项目上使用,挂靠人一般以某某项目部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因某某项目部是被挂靠人在该项目上临时设立的内设机构;此时,应视为挂靠人在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发生关系。
2、挂靠人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
由于挂靠人在发生经济往来时向相对人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相对人是基于对挂靠者的信任才做出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者与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那么就只能在相对人和挂靠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得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被挂靠企业不应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和合同相对性有限突破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挂靠人即使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被挂靠企业也不是一概不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挂靠人再次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次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直至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被挂靠人应在欠付挂靠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挂靠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是是在履行与被挂靠人的施工合同义务有关的职务行为,应视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发生民事行为,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挂靠人对外虽然是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但挂靠人与第三方交易行为的成果,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而此时挂靠人下落不明,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视为与履行被挂靠人与发包方的施工合同有关,而由被挂靠人在受领的工程款范围内代挂靠人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我整理有关建设工程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强于挂靠人,挂靠施工表面看来只有三方当事人,但在具体个案中,应依法理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
建筑企业挂靠账务处理
建筑企业挂靠账务处理
答: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这种情况只能将个人作为企业的内部承包来处理,挂靠人一般只缴管理费,其他的问题全部由挂靠人自己承担(包含企业所得税).挂靠的收费方式有以下几种:
例:张某以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名义,与甲方(建设方)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税金及附加由张某自行负担,以某省路桥工程公司名义缴纳.
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甲方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甲方
2、拨付挂靠单位工程款时:
借:内部往来--某某项目
贷:现金(银行存款)
3、挂靠方提供发票时:
(1)材料、设备、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某某项目
贷:内部往来(2)工资表
借:工程施工--某某项目(直接人工费)
工程施工--某某项目(间接人工费)
贷:应付工资
同时:借:应付工
贷:内部往来
(3)、税票: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应交税金-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
应交税金-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内部往来
4、工程结算时:
借:应收帐款--甲方
贷:工程结算
5、结转工程结算项目: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毛利
贷:工程施工--成本项目
6、结转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建筑企业挂靠有几个特点?
其一: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
其二: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
其三: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
其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建筑企业挂靠账务处理就为大家讲到这里了,挂靠理解起来很简单,工程是由挂靠的人做的,税也是由他交的,但是最终去交的人,去做账去接受审计的人还是公司自己,也就是说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同时也承担了大量的财税风险.
挂靠建筑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1、挂靠人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2、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所谓的挂靠公司实际上市依附在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通过挂靠的名义从事着公司应该从事的民事活动。但是需要向挂靠方缴纳一定的挂靠费。但是挂靠公司是有风险的,那么这种风险该如何躲避呢?
一、挂靠公司的风险是什么
1、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回收无保障;
2、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对工程质量、工期、工伤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挂靠人因挂靠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并且,被挂靠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没收挂靠所得收益,并有权就挂靠行为对挂靠人、被挂靠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如何规避这种风险
1、挂靠人应格外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因为工程验收合格是挂靠人主张工厂价款的前提条件。
2、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既可以起诉被挂靠企业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偿还,但发包人仅需在潜伏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3、被挂靠企业防范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由被挂靠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遣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加强工程款的管理,以免挂靠人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用于其他支出。
4、被挂靠企业可以要求挂靠人提供担保或交纳担保金,对其予以制约。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严格财物管理,监督挂靠人将款项用于项目建设。完善劳务管理,督促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加强项目印章管理,对外明示项目章仅限于技术往来,避免构成表见代理的风险。
挂靠公司的风险还是有的。毕竟它只是依附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通过这种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为自己争取利益。所以建议在选择挂靠之前,应先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