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生病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
一、民事诉讼时效超过会怎样
1、民事纠纷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不再通过强制方式进行保护。由当事人自己负责讨要债务或者主张权利。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3、另外,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在法院受理后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将会依法判决强制偿还。
二、诉讼时效过了一定输么
诉讼时效过了不一定会输,因为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依此可以胜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如何补救已过诉讼时效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依然有以下几种方法补救。
1 、 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
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自身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债权始终存在,债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因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诉讼中,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由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在确定借款事实的前提下,若庭审中债务人未注意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并以此提出抗辩,债权人实体权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 、 让债务人继续还款。
债权人可以继续让债务人还钱,债务人愿意还钱,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借口要求债权人退钱。依据的是《民法典》第 192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2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给予支持。”
3 、 要求保证人还款。
前提是借款合同里规定了保证人。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会随着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期间的,如果保证人资源还款的话,债权人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债务人自愿还款一样,产生一样的法律效力。综上所述,超过诉讼时效会带来败诉的风险,但是不一定就会败诉,要看对方是否主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检索
检索目的
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以及中断、中止的事由?
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
检索结论
1.发生医疗损害纠纷,需要根据发生纠纷的时间不同具体判断诉讼时效的期限:
(1)2017年10月以前属于《民法通则》时代: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需要赔偿的”使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2)2017年10月以后《民法总则》出台,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没有将“身体受损赔偿”这一类案件划为特殊诉讼时效的范畴。
但是,如果是2017年10月前发生的医疗损害,2017年10月后诉讼时效仍未届满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3)《民法典》对于“身体受损赔偿”(医疗损害)类案件没有新的规定,沿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2.对于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致,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解释不一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损害后果发生之日就是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
(2)损害后果发生时间与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不一致。因为医疗损害类侵权案件与普通人身侵权案件相比具有明显特殊性,即医方的诊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难以要求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患者对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可能存在过错、相关诊疗行为与患者自身病情(伤情)是否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作出及时判断,因此起算的时间应当是患者拿到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或诊断结果为准。
3.诉讼时效经过后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诉讼请求可能会被法院全部驳回。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权利人应当对以上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有效的法律检索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适用的相关法条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失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失效)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效的案例检索
吴凡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二审维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无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还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院认为,医疗损害类侵权案件与普通人身侵权案件相比具有明显特殊性,即医方的诊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难以要求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患者对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可能存在过错、相关诊疗行为与患者自身病情(伤情)是否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作出及时判断,本案吴凡称其在起诉前半年左右才知道其相关损害有可能是北大医院诊疗行为所致,吴凡的该项事实主张并未明显违背常理,因此吴凡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此外,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依法主张权利,而本案现无证据证明吴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相关损害可能与北大医院相关诊疗行为有关的情况下未及时主张权利,故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北大医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季彩英等与南京鼓楼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本案中,诉讼时效起算期间应从患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不是从患方知道死亡的损害后果时起算。汪军、季彩英称患儿死亡后,其只是知道患儿死亡的后果,但至于北京安贞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鼓楼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是否侵权,需要通过复印病历、找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后才知道,直到起诉之日,汪军、季彩英还寻求卫生主管部门认定。因本案为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医学知识问题,汪军、季彩英确实无法在患者死亡时就明确得知权利受到侵害,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徐玉玲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之父徐马寿于2009年4月21日就诊于被告处,2009年4月22日在家中死亡,三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主张三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三原告起诉的事实,本案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且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虽然三原告提交了多份被告及其有关科室出具的回复、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转送告知单、答复意见书、告知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受理告知书、信访复核意见书,以及向有关政府机关、领导邮寄挂号信函的收据,但部分被告及其有关科室出具的回复没有印章,被告不予认可,本院无法采信真实性。经核查,上述证据材料显示三原告有多次超过一年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形,故本院采纳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三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无法予以支持。
丁风雨与北京爱康国宾白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同时需要注意,丁风雨自认其自2012年术后就已出现损害后果,且其没有证据证明在2015年起诉前曾向爱康国宾公司主张过权利,故其2015年第一次起诉时,就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后续起诉,诉讼请求理应被驳回。
邵美美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于丙型肝炎的潜伏期及治疗期较长,原告在确诊丙型肝炎后予以积极治疗至今,尚未治愈而向本院起诉,目前仍在治疗中,故本案可适用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两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医疗事故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医疗事故超出诉讼时效的,在法律上失去胜诉权,但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不主张已超出诉讼时效,法院不得自行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如果被告主张已超出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案由有两种,一种是侵权,一种是合同,相应的诉讼时效,按侵权是一年,按合同是两年。医疗事故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损害或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开始计算。
所以,医疗纠纷过了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造成救济权利无法行使的地步,相关权利当事人还是有机会向法院积极主张权利救济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