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只起诉一个被告)
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有独三的区别
法律主观: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范围程序法中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包括: 1、挂靠关系中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 营业执照 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 3、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此种情形必须与合伙组织相区别。《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区别个人合伙与合伙组织的关键在于三点:其一,合伙组织是否合法成立;其二,合伙人签订 合伙协议 后,是否各自出资形成合伙组织的独立财产;其三,合伙组织是否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果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应当以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如果不具备,则应当由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4、企业法人分立的,应以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关系中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为共同诉讼人 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实际上是借用了一个法人的名义,此时,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必然形成了一种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 6、保证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 第53条规定,因保证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 债权人 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 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该条文,在当事人对保证责任形式未作出明确约定时,即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 7、继承关系中未一同起诉的其他继承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 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当然,如果未共同起诉的部分继承人就所争议的遗产享有 遗嘱继承 权,则享有 遗嘱 继承权的继承人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可概括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7大范围。希望我们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时候给到您一些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进行诉讼,存在着以下两方面的法律关系:1.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指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是共同诉讼人的外部关系。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指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即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内部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不能取得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这一诉讼行为只对事实行为的本人有效。例如,共同原告中的一人放弃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经共同原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共同被告中一人承认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经共同被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这里的承认可以是书面承认,也可以是口头承认,但口头承认必须记入笔录,并经全体共同诉讼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是有权独立实施诉讼行为,彼此具有独立性,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法律主观:
共有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其构成条件如下:,(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三)、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共有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构成条件:,(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三)、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四)、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一审程序:,(一)、原告起诉;,(二)、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三)、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四)、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五)、法庭调查。,(六)、法庭辩论。,(七)、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八)、判决宣告,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看完这些,想必大家对这个问题有所理解,共有人可以算作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法律客观: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进行诉讼,存在着以下两方面的法律关系:1.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指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是共同诉讼人的外部关系。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指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即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内部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不能取得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这一诉讼行为只对事实行为的本人有效。例如,共同原告中的一人放弃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经共同原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共同被告中一人承认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经共同被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这里的承认可以是书面承认,也可以是口头承认,但口头承认必须记入笔录,并经全体共同诉讼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是有权独立实施诉讼行为,彼此具有独立性,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共同诉讼人和共同原告的区别
法律解析:
共同诉讼人是否属于共同原告或属于共同被告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 法院 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主要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可能是共同诉讼原告人,也可能是共同诉讼被告人。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普通共同诉讼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但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行为间,仍然有一定的联系,其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法院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答辩时,具有证明作用。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 合并审理 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区别
法律分析:1、民事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其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案件的结果又会影响其相关利益的人.共同诉讼人当人就是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
2、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也属广义的当事人。原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一同在人民法院起诉的共同原告,或一同在人民法院应诉的共同被告,称为共同诉讼人。
3、简而言之,共同诉讼人就是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就是于案件有间接关系的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也便于诉讼,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下列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人”的表述,最适当的是( )。
【答案】:B
本题考查程序法常识。
“共同诉讼人”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A项错误,“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相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时,要么同为原告,要么同为被告,不可能是总称,此选项表述错误。
B项正确,共同诉讼中人在共同诉讼中诉讼地位相同,其中,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C项错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属于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选项表述错误。
D项错误,在同一诉讼中,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所有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此选项表述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