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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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及解释法律中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中,承担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责任,而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债的加入民法典规定债务加入的法律条款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法律中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中,承担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责任,而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即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的加入民法典规定

债务加入的法律条款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规定了债务加入的两种类型及其基本构成要件。概言之,债务加入,即并存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不仅包括已有债务,亦包括或然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并存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既可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也可通过向债权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无需债权人同意,但需通知债权人,且债权人有拒绝权;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债务加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的债务加入,此时应当通知债权人;二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加入协议。. 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方式是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通过三方协议成立的债务加入。. 由于债务加入本质上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而额外提供的增信措施,是一种对债权人的利益行为,故此,债务加入的设定通常无需债权人同意,并且在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或者在三方协议设定债务加入的场合,其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债权人同意。. 但是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加入合意时,是否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按照《民法典》条文文义的理解,此时债务加入的合意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债务加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的债务加入,此时应当通知债权人;二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加入协议。. 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方式是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通过三方协议成立的债务加入。. 由于债务加入本质上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而额外提供的增信措施,是一种对债权人的利益行为,故此,债务加入的设定通常无需债权人同意,并且在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或者在三方协议设定债务加入的场合,其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债权人同意。. 但是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加入合意时,是否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按照《民法典》条文文义的理解,此时债务加入的合意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

债的加入法律条文

需要具体分析,一、债务加入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三、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对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应当以第三人承诺时债的内容为限,且包括从债务以及相应的利息。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86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后,以上分析内容与民法典冲突之处将参考民法典规定,结论可能不同。

民法典连带债务适用规则及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法典中有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两种称谓,多数情形下,两者内涵基本等同。但两者也有所区别,责任以债务为前提,无债务即无责任;共同侵权导致的连带责任含有道德、法律之否定性价值评判;因违反合同连带债务而产生连带责任则最为典型。两者法律结构和适用规范颇为类似,本文作同一含义使用。

一、民法典中连带债务的请求权规范

1.因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或合同行为是连带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侵权责任中,多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债务,约定的极少,而合同原因的连带债务大多基于约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至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侵权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共同侵权行为(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共同危险行为(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聚合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三种类型。关于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的“共同”,有观点认为,此处的“共同”仅为共同故意,不包括共同过失以及客观行为的关联共同,但从该条的立法意旨分析,此处的“共同”应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两种情形,因为该条强调的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并未表述为共同故意实施,且我国与德国等国家不同,除共同危险行为或聚合因果关系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对于数人侵权相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认定为按份责任,如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不包括共同过失,在没有共同故意造成受害人损害时,共同过失只能按照按份责任处理,对受害人保护甚为不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关于该条的起草说明,此处的“共同”包括“共同过失”。

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第八十三条);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违法代理事项或代理行为的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情形(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机动车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拼装车或报废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遗弃、抛弃高度危险物时,有过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2.与合同编相关的连带债务。与侵权责任不同,合同行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合同产生的连带债务大多由当事人约定,即便是合同编中部分法定连带情形,也多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或共同侵权理论,民法典关于合同相关的连带债务主要有:法人分立后承担连带债务(第六十七条);共同设立人对未设立成功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不动产或动产共有人的连带责任(第三百零七条);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的连带债务(第五百五十二条);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第七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总包人等与承包第三人的连带责任(第七百九十一条);相继运输中承运人与区段承运人的连带责任(第八百三十四条);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第九百三十二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第九百七十三条);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3.连带债务的实践变化——以雇主替代责任为例。在雇员(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中,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但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有的判决认为,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不再适用,理由是原侵权责任法删除了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者侵害他人权利时,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接受劳务方为被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或提供劳务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之后修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删除了连带责任的规定。

由此,实践中逐步改变了雇主与雇员连带责任的理念,仅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方承担对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诚然,雇员系根据雇主的指示为雇主利益工作,自身经济条件和风险防范能力相对偏弱,确有倾斜保护的必要。但是,雇员在工作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只是在雇主承担责任后被追偿,而不需要对受害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用人单位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权利如何保障,还值得研究。

二、连带债务基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释及扩大适用

1.连带债务法定的坚持。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避免连带责任滥用的立法目的出发,该条中的“法律”应是狭义上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仅可依据法律作出连带债务的规定,但无权创设连带债务。司法解释中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也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制范围,部分司法解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处对连带债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使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系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适当扩大解释。

2.连带债务的推定。比较法上,连带债务也有被扩大适用的情形,比如《德国民法典》在关于连带债务能否被推定问题上保持沉默,为连带债务的扩大适用保留了空间。实际上,德国不仅允许连带债务的类推,还将不真正连带作为不纯正连带债务纳入连带债务的范围。我国民法典并不认可连带债务的推定,但在实践层面,隐形推定却不可避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以上规定都是推定当事人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默示同意,解释上应认定为法定连带。

3.不真正连带的补充功能。因连带债务法定化,实践中为解决纠纷,保护特殊群体的利益,将不真正连带作为连带债务的补充。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即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系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在一个诉中分别以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与连带债务不同的是,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起诉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且一方赔偿后可以向终局责任人追偿,终局责任人赔偿后不享有追偿权。

以不真正连带作为连带责任的补充,可对行政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中的实质连带债务情形作出合理诠释,使之符合民法典关于连带债务法定的要求。比如,为了保护农民工利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原民法总则通过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没有上位法依据时不能规定连带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违法转、分包人或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责清偿,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违法发包、分包或借用资质的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清偿责任。这些条款实为基于不同原因形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由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后有权向挂靠人或实际施工人追偿,很多判决将之表述为连带责任。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责任是共同责任、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存在争议,但很多判决将之表述为连带责任。以上条款并未出现连带责任的表述,但实际上以不真正连带扩大了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

三、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及诉讼程序

1.连带债务涉他效力——以诉讼时效中断为例。连带债务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和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为涉他效力,指的是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对其他债务人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即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代位权(第五百一十九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了连带债务人之间履行(清偿)、抵销、提存、受领迟延情形为绝对效力事项,对一债务人以上行为的效力完全及于其他债务人;免除、混同在受免除或混同的债务人应承担的范围内对其他债务人产生效力,乃限制绝对效力事项。但民法典未规定的事项,大多属于对其他债务人不生效力的相对效力事项,但不排除有绝对效力事项。

循此逻辑,诉讼时效的中断属于相对效力事项,即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的时效中断不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与连带保证人的时效中断规定有所不同,虽然连带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债务,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并非同一层次,对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但对保证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却及于主债务人。基于民法典适用的体系融贯性,笔者认为,对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宜采相对效力说。

2.连带债务诉讼程序。修订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诉讼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即必须一并起诉所有连带责任人,如被侵权人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则应追加其他侵权人为被告。被侵权人诉讼中放弃对部分侵权人的请求,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该侵权人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责任,即采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说。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向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但一旦选定为共同被告,结果必须合一确定,实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也有观点认为是普通共同诉讼。

对此,应区分情形理解。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一般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程序;对于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聚合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程序,但也可能基于诉讼标的同一性及防止判决冲突等原因成立必要共同诉讼。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所坚持的必要共同诉讼程序,可能造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抵牾以及程序法内部的不融贯问题,也值得研究。

对于因合同等产生的连带债务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可作为普通共同诉讼或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处理,即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但合伙人之间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之间的连带债务,为必要共同诉讼。不真正连带并非同一原因,程序上为普通共同诉讼。简言之,对于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为保护受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并尽量减少讼累,除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债务或团体性共同债务采必要共同诉讼外,其他连带债务一般采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较为合理。

民法典对债务加入的规定

法律主观: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抚养义务等双方共同的事由,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负担的债务、在借债时又对另一方进行了隐瞒,则此债务不能视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如果该负债是为购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产或其他贵重物品,而该物品又因夫妻关系的长期存续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则该负债,应按照夫妻共同负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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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应是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偿付债务之日止,为此,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止,债务人应支付给权利人的标的总额,其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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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判离婚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分居两年判离婚在法律上的规定:如果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且分居的时间已满两年,那么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 ...
2023-10-30 15:02

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我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关于利率的约定,我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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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规定离婚之前必须要冻结财产吗

法律没有规定离婚之前必须要冻结财产。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冻结的,但是如果配偶有可能要转移财产,那么当事人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在知悉对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冻结。 法律依据: ...
2023-10-24 15:04

诉讼时效规定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规定司法解释全文)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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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写谁名就是谁的吗

法律规定婚前财产不是写谁名就是谁的,如果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所有,即使财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该财产也会因为约定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对其主张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 ...
2023-10-23 14:46

民法典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新民法典债务规定法律主观:民法典中对债务的规定为: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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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有什么规定

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的规定: 1、合同一方当事人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债务的,合同的债权债务终止; 2、合同的债权债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
2023-11-10 15:54

三年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他说,按照总则中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的规定,建筑公司在2017年1月30日起诉,仍然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其债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专家热议《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两年改三年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法律主观:一、从什么时候开始三年诉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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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年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但合理范围内的利息需要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 ...
2023-11-02 15:17

民法典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及解释法律中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中,承担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责任,而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债的加入民法典规定债务加入的法律条款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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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务纠纷中担保人哪些情况可以免责

在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 ...
2023-11-17 16:19

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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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以下不能骑自行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2岁以下的人不能骑自行车的法律规定是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 ...
2023-11-14 15:27

法律是怎样规定一般债务利息的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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