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第三方的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人伤三方同等责任,伤残,误工,护理怎么赔?
根据中国的交通薯肆弯事故责任规定,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三方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每个当事人都需要分别赔偿另外两个当事人损失的50%。雹侍
针对您提到的人身伤害的情况,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赔偿项目:
伤残赔偿:根据被害人的伤残等级、年龄、职业和收入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经济补偿。
误工费:可以根据被害人因治疗和康复而未能从事工作的时间和收入情况计算得出。
护理费:如果受害人需要在医院数闷或家中接受护理,则需支付相关的护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项目并非固定数额,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计算。所以建议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律师或专业调查机构来协助处理。
工伤交通事故有第三责任人怎么赔偿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郑带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纳判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法律客观: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的主要区别交通事故为民事侵权行为,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两者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区别:①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喊茄芦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②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③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④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应当自争议发生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逾期劳动者即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⑤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如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⑥赔偿项目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交通肇事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既能获得交通肇事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也能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即双份赔偿。
工伤第三方造成的事故谁赔!
你可以一方面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主张侵权责任赔偿,也就是双向赔偿。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迟誉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闭游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码态段费用除外。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怎么报销?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医药费由工伤保险报销。属于工伤保险保险的交通事故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一、如果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对于单位而言,这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对肇事者而言这也属于交通事故。因为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所以两者是可以同时选择的。
很多既是工伤,又是交通肇事的,都是先处理完交通事故赔偿,再追索工伤待遇的赔偿。建议你也这样处理,一定记得在一年内去进行工伤认定。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一)工伤赔偿待遇标准,要看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赔偿中费用较高的是:医疗费、停工留薪期(也就是治疗期)工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费用镇慧较少的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百元左右),交通费、护理费(根据护理需要,是陪护人员的费用,有的人没有这项费用);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各省自行规定的,今年很多省份针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又调整了这两个一次性待遇的标准,各省新制定的标准目前在网上还查不到,需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咨询。
(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具体项目有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至16个月的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和休息的,经鉴定确认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告闹待遇和工伤津贴。
3、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另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4、职工因工死亡的袜旅罩发给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5、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标准为: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加发10%。发给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月工资收入。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伤事故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
交通事故有第三方的工伤赔偿
法律主观:
工伤事故和液旅交通事故竞合赔偿: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赔偿。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搭睁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依法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统筹 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闹枝凳任 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 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 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法律客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工伤有第三方赔偿公司还赔吗
工伤有第三方赔偿公司还赔付,具体分析如下: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
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
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
1、医疗费:散裤中工伤发生后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康复费等;
2、住院伙食补助:因工伤住院期间,给予必要合理的伙食补助;
3、伤残津贴:根据工伤认定的伤残等级,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补助:对于工伤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
5、丧葬补助:对于工伤死亡的,给予丧葬补助;
6、失业保险金:因工伤致使劳动者失业的,给予失业保险金。
工伤认定的条件有:
1、工作时间:工作冲山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场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4、故意犯罪:指职工伤害是由于故意犯罪行为造成的;
5、重大过失:指职工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且其过失行为造成了职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严重后果;
6、意外事件:并非出于职纯郑工本人故意,而是由于其他外力原因,造成的职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
综上所述,工伤是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的身体伤害、功能障碍、器官损害或者疾病,包括工作中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工伤是一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旨在保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交通事故工伤第三方赔偿吗?
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第三方一般也是需要赔偿的,只要第三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就宴和需要赔偿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由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原因以及现场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交通事故工伤第三方赔偿吗?
孝行 交通事故工伤,第三方有责任的需要赔偿处理,因为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双赔,但工伤保险不再赔偿工伤医疗部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
(一)认定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晌慎盯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受理部门:
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局。
(四)提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
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为参保员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3、首诊病历及有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6、如申请由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还须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是可以按照工伤来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涉及到赔偿的具体标准和项目,应当基于实际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
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条件的规定:
双重赔偿的标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
一、工伤和交通事故能同时赔偿吗
1、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负次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取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当、所以二者兼得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
二、对于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方式是分为几种的,应该区分开来:
1、属于康复、医疗器械的费用项目。
这个只能按照相关规定发给实际用掉数目金额的赔偿,是不能够重复赔偿的,对于这笔钱,如果低于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的,那么剩下的钱,由保险公司赔付。
2、属于住宿、伙食、营养、误工、护理等项目的费用。
这个只能按照相关规定发给实际用掉数目金额的赔偿,是不能够重复赔偿的,对于这笔钱,如果低于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的,那么剩下的钱,由用人单位赔付。
3、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
如果工伤保险赔偿没有给出赔偿的,就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由相关的责任人赔付。
总而言之,在上下班途中或者是工作期间慧漏,发扰没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了工伤情况的,根据相关法律,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但是很多地区规定了赔偿费用中的医疗费是不可以重复支付,不能够重复的赔偿,所以有关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还是需要与当地的工伤保险机关进行咨询和沟通。
三、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的项目
1、重复赔偿项目(不能双赔)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康复费、 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误工费(工伤里面称为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兼得项目(双赔)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专属项目(双赔)
交通事故: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工伤: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缓碧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三方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工伤应赔偿哪些
法律分析:对于涉及到第三方的工伤事故,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简让人追偿。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誉好(二)住拦虚局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