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分割财产案例(离婚后分割财产的时效的法律规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5
113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做到“零容忍”,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外,还应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受害方提出的过错损害赔偿要求,保护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随着所在村庄拆迁,两人再次闹起矛盾,崔女士向法院提起了家暴离婚,并提出要求丈夫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及拆迁补偿款,崔女士不愿意与丈夫“平均分配”,要求自己得三分之二份额,对于这起离婚家暴案件,惠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对女方不忠是导致两人家暴后离婚的主要原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

离婚财产纠纷案例

法律主观: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其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因以上四种情形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当受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家暴离婚案例分析

一女子遭受 家暴二十年,起诉到法院离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时,还要求多分财产,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家暴离婚案例分析

1993年,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崔女士,两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随着儿子的出生,双方生活习惯、观念等冲突不断,家庭矛盾也纷至沓来。婚姻存续期间,多次被家暴的崔女士选择报警,公安部门曾多次出警调解。2011年7月及2013年1月,在双方父母等人的共同见证下,沈先生为妻子写下两份保证书:“保证对她好”。

然而并没有什么作用。随着所在村庄拆迁,两人再次闹起矛盾,崔女士向法院提起了家暴离婚,并提出要求丈夫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及拆迁补偿款,崔女士不愿意与丈夫“平均分配”,要求自己得三分之二份额。

“我同意离婚,日子早就过不下去了。”法庭上,沈先生表示,他不认同“精神损害赔偿金”,夫妻俩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一人一半。

对于这起离婚家暴案件,惠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对女方不忠是导致两人家暴后离婚的主要原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崔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崔女士取得两人共同购买房屋使用及居住权,此外,崔女士获得两人居住房屋五分之三份额且享有对应的拆迁收益。

法律解答: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数额如何确定?对此,承办此离婚家暴案的法官介绍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来确定。

分割财产照顾女方,法律依据是啥?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实施家暴后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做到“零容忍”,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外,还应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受害方提出的过错损害赔偿要求,保护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

家暴离婚能否多分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根据该家暴离婚原则,如果一方有家暴行为,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在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财产给无过错方。

离婚后房产纠纷的司法实践案例

案情简介 孟女士与祁先生于2000年7月登记 结婚 ,双方于2013年3月在 深圳 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 协议离婚 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中 财产分割 的约定大致如下,双方各人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各人名下 债务 由各自承担。 孟女士在办理 离婚登记 手续后发现祁先生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孟女士认为其有权分割这部分房产,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或由祁先生给付孟女士人民币150万元。 祁先生认为其购买这套住房,孟女士是知情的,双方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屋归祁先生个人所有,故该房屋登记在祁先生一人名下,该房的贷款也由祁先生一人承担,离婚时也是孟女士同意不把房产写入 离婚协议 ,故祁先生请求法院驳回孟女士的 诉讼 请求,但祁先生对其主张事实并未提供 证据 。 律师 点评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现祁先生主张孟女士对祁先生购买的涉案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祁先生购买该房屋前,双方已达成口头约定该房屋归祁先生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祁先生一个名下,因此,离婚时,孟女士表示因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祁先生,故该房产可以不写入离婚协议书;但祁先生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孟女士对此肯定也会予以否认,故马成律师团认为法院不会采信祁先生的主张。 本案系典型的离婚前一方有意隐藏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再要求分割的案例,同时,也反映了夫妻协议离婚时,应自行或 委托律师 查清双方 共同财产 ,最好能制作一份财产清单。 审判结果 判令祁先生支付孟女士13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

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法律主观:

离 婚后财产 纠纷,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 离婚 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 诉讼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 共同财产 。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 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夫妻财产 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二是当事人 协议离婚 时达成了 财产分割 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离婚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通常情况下,经过协议离婚的夫妻,是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协商无果并且对共同财产分割存在异议的,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途径来进行诉讼离婚,让法院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法律客观:

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XX,住址XX市XX区XX街坊XX门X号被答辩人: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XX,住址XX市XX区XX街坊XX门X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答辩人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如下:第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XX年XX月XX13日在XX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全部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在什么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答辩人也就没有依据要求答辩人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被答辩人全面偿还债务之前,答辩人也没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第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来看,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是其权利,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偿还是其义务。被答辩人现在仅凭《离婚协议书》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是故意对《离婚协议书》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更违背了签订《离婚协议书》之时和被告一致同意在清偿完所有的债务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约定。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上看,原告享有家庭全部财产是附有义务的,这个义务就是承担并偿还所有的债务。被答辩人应该在偿还完全部债务之后,才有权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不仅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所体现出来的真实意思,更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当初能够协议离婚的前提。否则,答辩人怎能同意所有的家庭财产都归被答辩人所有?答辩人就是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承担债务。被答辩人在尚有近400万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就先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完全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偿还债务的义务,这样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偿还所有债务之后,才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如果现在就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的自身权益将会受到巨大侵害。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也违背了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离婚协议中》虽然明确约定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但数笔债务都在答辩人名下(尤其是向银行借贷300万这笔夫妻共同债务,是以答辩人名义办理的),如果被答辩人不偿还债务,那么相关债权人就会直接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无疑是对答辩人利益的严重侵害。因为答辩人没有获得任何家庭财产,答辩人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被答辩人应当偿还完所有的债务,这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体现出的真实意思,也是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前提,更是法律维护的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综上所述,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上看,被答辩人应该在偿还全部债务之后,才有权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权益的基本精神,这也是答辩人当初同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初衷,也只有这样才是公平的、正义的。因此,被答辩人现在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XXXXXXX年XX月X日在写答辩状的时候最好讲所有个人的财产明细和分属归类好,免得被对方找到缺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上答辩状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离婚后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本是怎么样的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官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云南省昆明××经贸总公司××分公司职工,住昆明市五华区××新村××号××幢××单元××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云南省昆明××经贸总公司××分公司职工,昆明市五华区××新村××号××幢××单元××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邢磊,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黎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邢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均有过不幸婚姻,且均有自己的子女。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近两年来,由于被告每日沉迷于赌博,且在外嫖娼,对家人态度粗暴,对原告随意打骂,对家中任何事情都不管不问。双方已长期分居。双方本就不太牢固的婚姻再无维系下去的可能,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另外,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房屋系拆迁原告婚前旧房回迁安置的集资建房,且集资款原告已在婚前全部付清,该房屋属原告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依法分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是能够和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只有双方结婚及未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其余不是事实。原告主张感情破裂的理由及陈述被告的种种不是都不是事实。××新村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虽购房款是在结婚前交的,但房屋权属应以产权登记为准,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的主张。如原、被告不是夫妻关系,原告也不可能分到房子。双方1999年已形成事实婚姻。

综合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能否得到支持;2、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财产应如何分割。

审理中,原告针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回执)一份、报警案件审查决定书一份、病危通知书一份,欲证实被告在外嫖娼的事实;2、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一份、发票两张、2004年12月28日的情况说明一份、2006年8月30日的情况说明一份,昆明市房屋标准租金评定表一份,上述证据均欲证实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云南省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审核单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共同财产有云××面包车一辆;4、商品销售单两张,欲证实家庭影院的价值及DVD的价值。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回执)、报警案件审查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原告主张,只说明发生过一件刑事案件,不能证实被告嫖娼,病危通知认为无印章,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2中职工集资建房协议、发票、2006年8月30日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个人无权参加集资建房,不能证实房屋权属,2004年12月28日的情况说明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车辆交易价格审核单上的价格只是评估价,被告购买车辆实际是用了8000元;对证据4无异议,被告出资过7000元。

审理中,被告针对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西山区房产管理局档案摘抄表,一份住房资格审核表,欲证实原、被告双方现居住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实被告主张,只能证实双方的婚姻情况。

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庭上陈述,对双方所举上述证据综合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中报警回执及报警案件审查决定书经被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但证据所载内容只能证实被告在2002年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抢劫,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事实,不足以证实被告嫖娼,证据1中的病危通知无印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为无效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经被告质证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故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能够证实原告于2000年4月25日就与其所在单位云南省××经贸总公司签订了《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且其于婚前就已交清了购房款并入住新房,以及原告能分得新房是因原住旧房拆迁才安置新房的事实;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能够证实云××号面包车在2004年5月时的评估价格为15000元,被告虽辩解车辆是其用8000元买的,因其无反证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以够证实原、被告共同财产中家庭影院、DVD在购买时的价格。被告所举上述证据经原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但只能证实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时间、产权人及房屋建筑面积等情况,从其摘抄内容不足以证实该套房屋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1999年初自由恋爱,双方于2000年8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双方因财产问题产生了矛盾。原告现以被告经常赌博,嫖娼,随意打骂原告,不尽家庭义务,双方已长期分居等为由诉到本院,主张其上述诉请。庭审中被告表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双方还能继续生活,被告今后愿不再和原告吵打。但其陈述原告长期预谋想通过婚姻来占有他人财产,被告是受害者,双方自住进××新村的房子后感情就不好。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以下夫妻共同财产:云××面包车一辆(该车在2004年5月时的评估价为15000元)、一套CAV家庭影院(包括音箱一对、功放一台)、一台金正DVD、一台伊莱克斯冰箱、一套木制沙发。又查,因原告原住旧房××新村××号房拆迁,原告所在单位安置新房给原告。双方于2000年4月25日签订《职工集资建房协议》,原告向公司购买昆明××路××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88.57平方米,房屋集资价62383元。原告于1999年3月29日已向单位交纳集资建房款59643元,又于协议当日交清了建房超面积款2740元。房屋建好后原告已于2000年4月27日入住。该套房屋于2005年1月26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原告×××,无共有人,建筑面积88.57平方米。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原告所在单位交到相关房产管理部门的办证资料(2004年8月19日集资自建住房资格审核表、2004年8月19日的昆明市职工家庭购买单位自建经济实用住房或自建住房情况备案表、职工住房情况汇总表)上均记载被告系原告的配偶。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前均有过不幸的婚姻,在双方自愿结合后本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感情,但两人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缺乏必要的信任,故而为财产问题发生了矛盾。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从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可反映出原、被告之间已无感情,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原、被告争议的昆明市××路××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本院认为,该套房屋系拆迁原告旧房而由其所在单位安置给原告的,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就与单位签订协议购买该房,且已付清房款并入住房屋,至此原告已履行了自己义务,具备了获得该房产的实质要件,不能仅因该房屋是在原、被告结婚后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与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悖。故本院认为上述房屋应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被告辩解的该套房屋系双方单位分给原、被告的房屋,考虑了被告的因素在内,原告个人没有权利分到房屋,该套房屋应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因与本案查证事实相悖,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办证过程中将被告记载为原告配偶的问题,因原、被告2000年8月28日结婚后即互为配偶,原告所在单位在2004年制作审核表、备案表时将被告记载为原告配偶是对原告当时家庭成员情况的真实记录,而不能据此认为该套房屋是分给原、被告双方的,故本院对被告的此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提出的原、被告1999年时即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因原告未予认可,而被告无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亦不予采信。对于本院已查明的原、被告上述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将本着有利生产生活,方便使用的原则依法予以分割。据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CAV家庭影院一套(包括音箱一对、功放一台)、伊莱克斯冰箱一台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云××面包车一辆、木制沙发一套、金正DVD一台归被告×××所有。

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财产分割费180元,合计人民币28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人民币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  苏 燕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严石云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相关案例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方女士,女,1977年,汉族,无业,住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男,1979年生,汉族,南京某公司法人,住本市建邺区。  原告方女士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年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女士诉称,2001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安徽蚌埠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3月29日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原告因生活困难要求分割被告财产,可被告坚持自己无任何房产、现金、股权、股票、债权等,因此无法分割财产。离婚后不久,原告得知被告在2011年初时居然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达50万元,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拒绝。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分割被告在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75%;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易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女士与被告易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29日,易某与方女士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1、子女问题:婚生子杨勇祺,11周岁由男方监护抚养,女方以后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女方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子女。2、财产分割及债务、债权处理问题: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婚后男女双方无共同债务债权纠纷。3、其他协议:离婚时女方声明本人未怀孕。2011年2月21日,南京中和会计事务所向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筹)出具中和会验字第(2011)T162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明确载明: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由全体股东于2011年2月21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2011年2月21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伍拾万元,各股东已货币出资。2011年2月22日,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为易某,其出资额易某在该公司的股份。  在庭审中,方女士表明,对于分割的股份也可以折价分割。要求被告给付其占有股份的75%即2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资料、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易某在与方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另行出资30万元注册某科技公司,而在2011年3月29日的离婚协议中,却明确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其行为明显为隐藏、转移财产。据此,方女士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由于易某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其应少分该项财产,本院酌定方女士应分得易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股份的60%,折价为1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如下:  被告易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方女士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邮寄费51元,合计2351元,由被告易某负担(受理费、邮寄费已由方女士预交,由被告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方女士,已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法律规定有了孩子还能离婚吗

法律规定有了孩子还能离婚。夫妻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以诉讼离婚为例,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离婚,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夫妻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
2023-10-24 14:59

残疾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夫妻离婚一方是残疾人法律怎么判

夫妻一方是残疾人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是残疾人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是残疾人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是残疾人可以离婚,残疾人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可以夫妻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夫妻离婚一方是残疾人怎么判其次,若夫妻感情真的已经破裂,且确实不能继 ...
婚姻
495热度

分割共同财产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分割共同财产的时间规定:夫妻一般是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出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 ...
2023-10-16 14:34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法律效力吗(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 ...
法律
454热度

分居两年判离婚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分居两年判离婚在法律上的规定:如果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且分居的时间已满两年,那么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 ...
2023-10-30 15:02

离婚后分割财产男方不给钱(离婚后分割财产的时效的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男方不拿钱给女方怎么办法律分析:离婚财产男方不给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处理:1、若是协议离婚,可依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向法院诉讼,主张对方履行离婚协议,拿到有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不成的,由人 ...
婚姻
23热度

房产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财产

房产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该房是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房产作出判决。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且是夫妻个人所有的房产,那么该房在离婚时 ...
2023-10-20 15:34

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2022年新规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2、民法典2022年新规离婚财产怎 ...
婚姻
633热度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没达成可以离婚吗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没达成可以离婚,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携带离婚所需材料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法院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
2023-10-23 15:01

离婚后分割财产案例(离婚后分割财产的时效的法律规定)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做到“零容忍”,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外,还应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受害方提出的过错损害赔偿要求,保护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随着所在村庄拆迁,两人再次闹起矛盾,崔女士向法院提起了家暴离婚, ...
婚姻
113热度

离婚后财产未分割完一方去世如何处理

离婚后财产未分割一方过世的,此时另一方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分割财产,去世一方的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若是过世的一方留有遗嘱的,则应当适用遗嘱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 ...
2023-10-20 15:13

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怎么分)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
婚姻
204热度

离婚后财产未分割一方死亡有没有继承权

离婚后财产未分割一方死亡没有法定继承权。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配偶以及子女,其中配偶指的是现任配偶。但是若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方式确立了前任配偶继承权的,则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 ...
2023-10-20 15:28

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书(离婚签的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

#标准离婚协议书范本精选篇2#男方: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 ...
婚姻
823热度

法律有规定离婚之前必须要冻结财产吗

法律没有规定离婚之前必须要冻结财产。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冻结的,但是如果配偶有可能要转移财产,那么当事人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在知悉对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冻结。 法律依据: ...
2023-10-24 15:04

新离婚财产分割法(新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新的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在我国,离婚时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不能分割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
婚姻
574热度

房产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离婚的时候能分割财产吗

房产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离婚的时候能分割财产,只要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该房登记在一人名下,是夫 ...
2023-10-18 10:48

离婚时财产分割有争议怎么办(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双方同意离婚财产有争议的怎么办法律分析:双方同意离婚财产有纠纷,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果有漏分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将漏分的财产公平分配,如果是反悔或违反意志订立的协议,可以要求重新分割,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
法律
33热度

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写谁名就是谁的吗

法律规定婚前财产不是写谁名就是谁的,如果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所有,即使财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该财产也会因为约定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对其主张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 ...
2023-10-23 14:46

离婚财产分割的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二、离婚财产分割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均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均分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均分为夫妻共同 ...
法律
10热度

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费如何规定的

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费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一般是每件50元至300元。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而对于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如果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适用简 ...
2023-10-13 14:32

离婚财产分割的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主要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 ...
婚姻
531热度

孩子脑瘫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孩子脑瘫离婚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平均分割;如果夫妻二人之前对财产做了约定的,从其约定;对财产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2024-01-03 15:36

家庭暴力对离婚财产分割有影响吗(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规定怎样离婚)

因为家庭暴力离婚财的产怎么分法律主观:一、因家庭暴力离婚财产怎么分(一) 家庭暴力 离婚财产一般是家暴的一方少分,因为家暴属于过错行为,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 损害赔偿 ,最终会导致家暴的一方少分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 ...
婚姻
554热度

法院受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期限是怎样的

法院受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期限是七天。即如果该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那么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告知原告该案依法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法 ...
2023-10-18 10:49

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一般性规定,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5、法律主观:离婚财产的分割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 ...
法律
504热度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婚姻法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时限吗)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主要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 ...
法律
522热度

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法律依据法律主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的共同财产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起诉离婚 ...
婚姻
68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