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离婚财产分割法(新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新离婚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离婚法离婚财产分割情形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起诉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综上所述,只要是婚后,双方的共同财产都是需要进行均等分割的。只要是婚后双方的工资,或者是其他的财产收入,那么都是属于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买的房,那么不管这个房子是谁买的,写了几个人的名字,最终都是按照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新的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
第一、在我国,离婚时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不能分割个人财产。
第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中有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第三、离婚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离婚时,涉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五、离婚时,一方刻意隐瞒、转移、侵吞、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是恶意减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时是要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
法律主观:
2、《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3、《婚姻法》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4、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5、《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6、《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才生效。没有协议离婚的,一方还可以对分割协议反悔,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二、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是什么1、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财产”不仅仅是指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2、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三、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主要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财产分割的规定: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1月9日2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24.夫妻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实行共同财产制),离婚时,一方以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为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另一方补偿的,不予支持。26.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对其归属问题没有约定,在《婚姻法》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7.《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但与《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有抵触的除外。28.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没有书面约定其归属,但在诉讼中双方认可有口头约定且无争议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9.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在事前知道该约定而与夫或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该约定对第三人有效;第三人在事前不知道的,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夫或妻以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由,要求以妻或夫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应视为个人债务。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清偿责任。31.夫妻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或者私营企业,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或私营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或企业一半价值的补偿。3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或者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在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前,另一方不得请求直接分割企业的财产。前款所述企业权益的分割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占有企业财产的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当于所占财产份额一半价值的原则进行处理:(1)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可将夫妻财产份额全部处理给经营一方所有,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的财产份额。(2)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将夫妻全都股份处理给经营一方所有,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以在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及受让一方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的前提下,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股份。(3)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双方各占一半份额。(4)投资购买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内部股权的,应将全部股权处理给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33.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的离婚案件时,对一方在港澳的动产和不动产,只要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与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合并处理。在对港澳的财产和内地的财产合并处理时,可将港澳的财产分给港澳一方,由其向内地一方作适当的金钱补偿;或者扣减港澳一方在内地财产的应得份额,将内地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分给内地一方。如判决子女由内地的一方抚养,可将港澳一方应分得的在内地的财产份额折抵抚育费用,直接处理给内地一方所有。
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进行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自己的出资额;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在新婚姻法中,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针对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因为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部分针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有了重新的部分划分。
二、离婚财产分配
新婚姻法出来了,对于离婚财产的分配做了不少补充,在很多种情况下离婚很多女方是拿不到财产的。
1、男方专用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是指那些个人使用的衣服、眼镜、假牙、剃须刀、鞋子、帽子等个人专用物品,这些物品是不需要进行分配的。但那些金银首饰,因为金额比较大的就不属于生活用品,而是一种投资品或说奢侈品,是需要进行分配的。
2、男方身体受到损害补偿的各种费用
农村的男性朋友因为多从事一些体力劳动,甚至有些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对身体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因而获得一定的补偿款,这笔补偿款就不列在离婚后双方分配的财产范围内。它就属于男生那一方专属的财产。
3、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车辆
如果是在婚前购置的物品,就属于购置方,比如男方在婚前全款购置的小车,那这辆车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分配不到这部车所属的财产。但如果男方在婚后还曾经还过车款那又另当别论了。另外有两种情况,一是男方的父母给男方全款购置的车辆,还有就是购买车辆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这两种情况下女方也分配不到相应的财产。
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
法律主观:
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是:1、双方可以先协商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分割;2、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依据新婚姻法离婚后哪些财产可以分割?怎么分割?
夫妻共同创造财产,共同享受其带来的利益价值,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方式基本上遵循均等分配的原则。所以我们迫切需要弄清楚我国 婚姻法财产分割方式,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搞清楚根据新婚姻法离婚后哪些财产可以分割。下面将就这两个问题为大家解惑。
一、根据新婚姻法离婚后可以分割的财产有哪些
1、工资,奖金
工资和奖金是夫妻双方在日常劳动中获得的报酬,不管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其不仅包括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形式的报酬收入,诸如红包、礼金、津贴等获得的货币,这些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夫妻共同生活中总会为了生活经营一些项目,或者进行某些生产活动,但是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样一些通过生产或经营获得的收益,不论是夫妻双方哪一方实施获得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是近年来新起的一项家庭收入来源,夫或妻一方通过写作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进而取得经济利益,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的财产怎么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婚姻法财产分割方面不仅考虑到了夫妻在婚姻生活种的平等关系,还考虑了弱势一方应当给与的保护措施。这里提醒您,财产分割关系到您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离婚后生活质量。所以在处理财产分割时需要谨慎处理,如果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以获得帮助。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是怎样的?
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是怎样的
1、离婚时,夫妇的共同财产由二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当地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孩子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妇的共同财产由二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当地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孩子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第四十条夫妇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一方因抚育孩子、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对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婚姻法财产分割规定,原为夫妇共同生活所负的欠债,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二人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当地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对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二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当地法院判决。
二、婚姻法财产分割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妇共同财产,或伪造欠债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妇共同财产或伪造欠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妇共同财产。
按照此条规定,夫妇二人在离婚之后,仍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这一部分财产法律上仍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二人对此应该是共同共有,则对方可以从发现上述行为起向人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分割财产。此时要求分割财产的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当地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的话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赠与房产的要先过户。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情况的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离婚财产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经营婚姻感情已经走到尽头,剩下的问题就是现实的柴米油盐了,该算清的还是要算清,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办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进行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以及女方权益的原则来进行判决。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所说的照顾是指在财产份额方面给予女方适当多方,也可以是在财产种类方面将某种生活必须的财产,比如住房来分配给女方。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另外在夫妻双方在分割财产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来将房屋进行拍卖,之后所得的价款再进行分割。
3、公平原则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时应当清算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比如夫妻双方对于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等方面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本着公平的原则来进行财产分割。
4、尊重当事人意愿
婚后财产分割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本着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离婚的夫妻双方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可以以多种方式来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非常容易发生纠纷的部分,不论还能不能做夫妻,都要做到彼此尊重互相体谅,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升高,也在很大程度上对于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我国的新婚姻法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做出的详细的规定,婚前房产在离婚时还是必于个人所有,另外还有更多的人选择了婚前财产公证,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离婚时由于财产分配而产生的矛盾。
以上是关于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由于很多时候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都比较复杂,建议双方还是以协商为主,如果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是双方在财产分割时的认知存在较大的差异,最后还可以诉诸法律,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