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为借款本息还清为准(担保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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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信用社一般采用的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般约定为到期后两年内,假如未约定的,可以参照以下:《担保法》第25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期限约定至借款还清之日法律分析: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期限约定至借款还清之日

法律分析: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虽然本案中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人周某某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借款到期之日开始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但该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期限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担保期限约定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受法律保护吗 1、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担保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的,法律上视为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农村信用社担保人的期限为多长

一、农村信用社担保人的期限为多长

应该是一直到贷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少时间?

贷款的担保期限就是

你为其担保的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在借款人偿还贷款之前你要一直履行担保义务

即连带责任,求推荐为满意答案!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少时间?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信用社一般采用的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般约定为到期后两年内,假如未约定的,可以参照以下:《担保法》第25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因此,如果你是2005年7月11日担保,期限一年,那么此笔贷款就是2006-7-10到期,信用社于2007-8-6的话,没有过担保期限。

四、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几年失效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年限一般是按双方约定的年限,一般担保期限是约定为到期后两年之内的,农村信用社基本采用的是连带责任担保,要是没约定的,根据《担保法》第25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拓展资料:1.农村信用社贷款适用对象:具有农村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2.办理信用社贷款流程: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由农户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程度等指标来决定农户信用等级。2)核定农户信用额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农户资金需求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金额。3)额度检测完毕时,为成功可允许发放对象,发放贷款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4)借款申请。农户申请贷款时,持农户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5)贷款发放,定期还款。3.社团贷款1)借款人是社团贷款牵头社的入股社员,在该社开立了存款帐户。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4)能够提供有效的保证或动产、不动产、权益抵(质)押。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4.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条件: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条件是比较简单的,只需要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对贷款有足够的偿还能力,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担当别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担保人了。

“担保直到还清本息为止”这样约定有用么?保证期间的5种情形一文讲清!

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民法典施行后,

保证期间是六个月还是二年?

过了保证期间,

保证人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

保证期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保证期间怎么算?

01

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有效!

——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来

2021年1月30日,黄某向姚某借钱,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黄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姚某人民币5万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归还,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半年。张某在该《借条》上签字。2021年10月12日,姚某将黄某与张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调解时,由于保证期间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法官就保证期间向姚某进行了释明。本案中,姚某与张某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的保证期间未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约定有效。张某的保证期间按约定计算为2021年3月31日起六个月。姚某与张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姚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黄某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黄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起诉时张某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张某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法院释明后,姚某主动放弃了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与黄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02

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6个月

2019年3月27日,杜某向朱某借了2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杜某借到朱某20万元,借期2年,月息2分,于2021年3月28日前归还。后董某向朱某出具《担保书》,载明:董某自愿为杜某向朱某借到的20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时间为借条出具后1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2021年8月19日,朱某将杜某和董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该案中,董某单方以书面方式向朱某作出保证,朱某收到《担保书》后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虽然董某在《担保书》中约定了保证期间,朱某未提出异议,但董某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故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3月28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3月29日起六个月。朱某起诉时仍在保证期间内,董某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03

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6个月

2021年1月12日,王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陈某借钱,吴某为王某担保。王某出具《借条》,载明:王某今从陈某处借到人民币10万元,于2021年2月13日前还清;吴某同意为王某的上述债务向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条出具之日到2021年2月13日。吴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后王某未按约归还借款。2021年6月22日,陈某将王某与吴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虽然陈某与吴某在《借条》中约定了“保证期间”,但其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故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2月13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2月14日起6个月。陈某起诉时未超过保证期间,吴某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04

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时止”

属于约定不明!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6个月

2021年1月15日,李某向马某借钱,吕某自愿为李某担保。李某出具《借条》,载明:李某向马某借到人民币10万元,利息1分,于2021年4月20日前还,吕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李某本息还清时止。吕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马某于2021年10月28日将李某与吕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中,保证条款约定“吕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李某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4月20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4月21日起6个月。马某与吕某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推定为一般保证。马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吕某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李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马某起诉时,吕某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吕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05

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

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起算!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宽限期满后6个月

2021年3月21日,吴某向林某借钱并出具《欠条》,载明:2021年3月21日,吴某欠林某4万元。周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写下了“担保人:周某”的字样。后林某向吴某催讨,要求吴某在2021年6月底前还钱。但2021年6月底,吴某仍未还钱。后林某在无法联系到吴某后,于2021年11月19日起诉了吴某和周某。

法官说法

本案中,债权人林某与债务人吴某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该保证期间起算点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林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向吴某催讨该笔欠款并设定宽限期,宽限期为2021年6月底,故宽限期届满之日为2021年7月1日。债权人林某与保证人周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本案中,保证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起6个月。吴某与周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林某对吴某提起诉讼,故周某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即使有“保证”存在,债权人仍需积极主张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

●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或取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也规定了先诉抗辩权的四种例外情形。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 《担保法司法解释》(现已废止)第32条第2款中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民法典》施行后,该条中“二年”的规定不再适用。约定不明时的保证期间由“二年”变 为“六个月”,一方面可以避免保证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保护保证人的合同权利,另一方面则可以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 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对于一般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后,只要没有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据此抗辩,但保证期间与一般合同诉讼时效不同。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内,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依法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原则上不承担保证责任。但需注意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新的保证要约,保证人签字的,则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需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催款通知书》中明确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人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的处理

保证期间则是指按照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责。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约定本息还清为止的规定

法律分析:1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担保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的,法律上视为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2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法律不再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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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15:37

车贷还清了担保人是否还有责任

车贷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法律分析:只要是债务人有按时返还借款,那您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所担保的债务没有按时还款,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时还要看是一般的保证人,还是连带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法律依据:《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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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为由主张工期不顺延?

可以。但前提是合同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则视为工期不顺延。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 ...
2023-11-24 16:14

有抵押物担保人还要连带偿还责任(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样解除)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三、贷款人不还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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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已到,但是合同没有履行完,怎么办

合同期限已到,但是合同没有履行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未履行完毕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条款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2023-12-12 14:59

借款人非法融资担保人是否要担责

非法集资担保人还需负责任吗非法集资担保人还需负责任吗根据具体情况会有所摘要差异,下面是详细分析:对于非法集资案中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一直以来有观点认为,非法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集资诈骗罪是指以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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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务纠纷中担保人哪些情况可以免责

在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 ...
2023-11-17 16:19

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区别(银行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担保人跟共借人有什么区别法律主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共同借款人 是属于债务人, 借款担保人 是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共同借款人是直接债务人,而借款担保人是间接债务人,担保人和共签人区别共同签款人其实就是共同借款人的意思,共同借款人和担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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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时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如果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提前收回贷款 ...
2023-12-07 17:06

可以起诉借款担保人吗(可以直接起诉借款担保人吗)

帮人担保不还钱咋办可以起诉吗做为但保人借款人不还钱的,要依照合同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的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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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抵押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有法律效力还是没有

债权人与抵押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抵押期限是由法律确定的,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 ...
2023-11-17 16:09

担保人可以起诉借款人偿还贷款吗(担保人可以起诉借款人吗)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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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未到期能要求还款吗

借款期限未到期出借人不能要求对方还款,除非第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
2023-11-17 15:59

借款过了约定还款期限还能起诉吗(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欠条过期了还能起诉吗欠条过期了可以起诉,欠条本身有效期是永久的,如果是欠条中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超过了,则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1、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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