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本文旨在探讨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他人信用卡号码或其他身份信息,未经合法授权而获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则是指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折、信用卡、银行卡、礼券或其他金融凭证,使之可以作为合法的支付手段。因此,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于前者是利用他人信用卡号码或其他身份信息而不是伪造金融工具来实施的行为。
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作用卡诈骗罪应如何处罚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伪造信用卡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并且诈骗的数额较大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的罚金。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即使行为人错写误填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我国刑法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案规定是,如果伪造的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或者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信用卡诈骗怎么定罪的
信用卡诈骗罪界定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伪造、作废或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而不是犯罪对象。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分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信用证诈骗罪的定罪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认定
1、法律主观: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2、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法律主观:信用卡诈骗认定条件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条件如下:(一)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伪造信用卡,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可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可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所以伪造1张信用卡就构成犯罪了。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关系和区别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区别:(1)集资诈骗罪:使用诈骗的方式集资,要求是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
因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是行为犯,而信用卡诈骗罪是结果犯;前者无数额限制,而后者有数额限制。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咋骗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
如何界定伪造票据罪和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
法律主观:变造票据为在真实的票据依据为基础,擅自修改,变更相关条款的行为,需要真实的票据作为基础;而伪造不需要真实票据作为基础,是由本不存在到虚假的编造过程。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主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是两项不同的犯罪,但有一定的界限。信用卡诈骗涉及到对信用卡的欺诈性使用,如使用他人未授权的信用卡或者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而伪造金融票证罪则是针对伪造、变造、冒充和盗用各种金融凭证,如支票、本票、银行存款凭证、存折和其他金融文件。尽管这两项犯罪都涉及到金融交易,但它们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总之,信用卡诈骗是对信用卡的欺诈性使用;而伪造金融凭证则是以伪造、变造、冒充或盗取方式生产各种金融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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