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彩礼违反法律吗(彩礼几年内离婚可以追回)
高价彩礼违法吗
法律主观:
高价彩礼一般只有在买卖婚姻时才违法,其余情况由于地域不同,习俗不同,民族不同,风俗不同,家庭条件不同,经济能力不同导致了彩礼钱是不可能整齐划一的,无法定义何为高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公务员收高价彩礼违法吗
法律主观:
索要 彩礼 过多有可能构成违法的。 虽然法律未规定彩礼数额以及违反者的法律责任,但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规定 结婚 自愿,不许第三者加以干涉。 如果索要彩礼不是女方的意愿,而是其父母的意志,并且因为男方经济承受能力或影响双方感情等原因,违反当事人(女儿)的意志,则会因为对婚姻自由造成干涉而涉嫌违法。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女方索要高额彩礼犯法吗
法律主观:
不犯法,彩礼与当地风俗相关。彩礼,起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古代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女方要高额的彩礼合法吗
法律主观:
我国《民法典》对彩礼的数额并没有作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彩礼属于民俗,给与不给在于双方自愿,法律不会作强制性规定,也不会进行调整。如果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自愿给付彩礼的,不存在胁迫行为的就不违法。但如果因解除婚约而引起返还彩礼纠纷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而或者出现婚前给付并导致给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返还。,针对彩礼纠纷问题,如有以下几种情形查明属实,是可以退还彩礼的:,第一种,男方给了女方彩礼,约定了好了结婚时间,但在此期间,男女双方感情不能继续,无论是哪一方毁约,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第二种,男女双方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后,但是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并没有在婚后一起生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男方也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第三种,彩礼是在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彩礼超出了男方家庭经济承受范围,给男方家庭造成了生活困难(此处的生活困难是指,男方给了彩礼之后,靠自己的力量连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不能维持了),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可退还彩礼。,在了解法律上对退还彩礼的规定后,我们可以清楚的明白无论是男方出轨还是女方出轨,都不是要回彩礼的条件。不是女方出轨了,男方就可以理直气壮的去要回彩礼,而是满足离婚这个条件后再来判断是满足法律规定的第二种还是第三种条件,如果两个法律条件都不满足,那彩礼是不能要回的。,结婚给彩礼不犯法。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给付或索要彩礼,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指的是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并不包括合理范围内的彩礼,因此结婚给彩礼不犯法。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父母收取高额彩礼强行嫁女,是否违法?
父母强制索要巨额彩礼不合法。
《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这条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婚姻自由,不允许父母干涉儿女的婚姻,更不允许借婚姻来敛财。 女方父母如果强行索要天价彩礼,不给就不嫁女儿,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了,并且还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并接受刑事处罚。
不给高额彩礼违法吗
高额彩礼不违反法律。我国法律对彩礼的金额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但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是一种赠与的行为,在民法领域的立法原则包括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这意味着如果在赠与的行为上,还需要通过立法来限制赠与行为,那明显是违反了立法的原意。彩礼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哪怕夫妻双方离婚,男方也无权要求女方归还彩礼钱,且如果高额的彩礼钱系男方举债而来,那么这笔债务也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女方在婚后理论上也无需偿还这笔债务。
返还彩礼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不返还彩礼的条件,具体如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请问大家女方要求30万彩礼这犯法吗?
女方要求30万彩礼这件事本身不犯法。要多少彩礼是女方的权力,给多少彩礼是双方协商之后确定的。
不过,如果支付彩礼后女方突然不愿结婚,那女方应当退还彩礼,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因为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笔款项,现在婚都不结了,自然要将这笔钱退回给男方。如果拒不退还的,男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大多数情侣走到商谈彩礼这个环节,基本是确定结婚了,很难出现变数。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彩礼变得和生意一样,可以“讨价还价”。经常是女方漫天要价、男方落地还钱,双方之间展开“拉锯战”,最后达成双方满意的一个价格。彩礼的价格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具体要看地域及女方家庭的要求。
一般来说城市的彩礼比农村高,沿海城市的彩礼比内陆城市高。三十万这样高额的彩礼不多见,大家会找个吉利点的数字,比如八点八、六点六、十八点八这样的数字作为彩礼金额。
关于彩礼,人们持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一方认为应当给彩礼,而且要多给,他们觉得女方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养大,现在嫁到你家里,以后还要为你生儿育女、养家糊口,给个彩礼是应该的;另一方认为彩礼属于“陋习”,应当予以取缔。第二种观点我认为是片面的,传承至今的习俗中确实有些是陋习,比如闹伴娘。但彩礼并不属于陋习,男方向女方家支付彩礼是应该的。至于价格,应当是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协商达成的,而非“强买强卖”。
综上所述,30万彩礼的要求本身不犯法,如果不结婚的情况下拒绝退还彩礼,那是违法的。
女方父母强制索要巨额彩礼合法吗
女方父母强制索要巨额彩礼不合法。还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并接受刑事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禁止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彩礼是可以根据民间习俗来确定。但索要巨额彩礼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此外若父母因为彩礼的事情而干涉子女的婚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暴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2)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