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有一个缺陷,就是没有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具体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论,使一些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关系适用了诉讼时效,剥夺了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了义务人的违法行为。最近几年,在理论界基本达成了共识,主张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请求权,但又不是一切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在司法实务中适用广泛。在现实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亦是大量案件中频繁出现的抗辩事由;同时在形态各异的具体案件事实背景下,对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及时效期间起算时点的认定,呈现出规则具体运用的复杂性。在许多情形下,能否正确解决上述问题,往往成为影响案件诉讼结果的关键因素。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法定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及交易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各国多在民法典中对其进行规定,在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消灭时效”。
民法典》使用了12个条文规定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特殊民事主体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援引;诉讼时效中止及其效力;诉讼时效中断及其效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及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仲裁时效;除斥期间的适用规则等。
(一)诉讼时效规则适用范围的学理通说观点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民法学理中亦被称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民法典》第188条将诉讼时效的客体仅表述为“民事权利”,并未进一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等具体权利类型。在德国法上,消灭时效的客体仅限于请求权。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理论与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1. 诉讼时效制度原则上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根据目前学理通说观点,诉讼时效应当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请求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是债务人承担的义务负担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存在,法律不应无限期保护债权人的请求权,否则不利交易秩序的稳定,在此点上其不同于支配,故此,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二是诉讼时效发生的基本效果即为赋予债务人以抗辩权,抗辩权与请求权是相对应的权利,是一种对请求权进行防御的权利,故此,时效抗辩权只能针对请求权适用。(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92页。)
2. 物权请求权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时或者可能被侵害时,基于物权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者停止侵害或者返还财产,是一种基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始终存在争议。
目前学理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其理由主要有:一是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不能因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二是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是一种保护物权的特有方法,所有权虽不消灭,如由其所生之请求权消灭,则等于有所有权而无所有物,即成为有名无实之所有权。(参见: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0-631页。)
(二)《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
1.《民法典》第196条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四种情形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四种情形: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是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是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解读
在《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三种具体情形中,有两类都是权利人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即排除对物权权能障碍的请求权及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在第一种情形中,即排除对物权权能障碍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基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功能,根据物权法基本理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法律不可能任由侵害物权的行为取得合法性,如果允许上述情形中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将会发生物权人必须容忍他人对其行使物权进行侵害的结果,既对权利人不公平,也违反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在第二种情形中,不动产及登记的动产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由于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其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宣示了物权的归属,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占有人不符,因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中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与谨慎义务,故此其不应对无权占有人产生民法上的合理信赖。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下,如果允许已经登记的物权人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将会动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应当注意的是,在目前农村中部分房屋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该条的规定,对此类房屋的返还请求权也应当排除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
动产以交付与占有作为所有权享有及变动的公示方法,无权占有人持续占有动产超过一定期间,交易相对人容易对其产生合理信赖。故此,基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普通动产的物权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准不动产”,比如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因其登记行为的效果与不动产一样,同样会产生公示公信力,应当与不动产的处理规则保持一致,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第三类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主要为了保障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3.《民法典》第199条关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规定
(1)《民法典》第199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99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2)《民法典》第199条规定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其关键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其一,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债务人不能依据《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只能依据形成权的法定期间或者约定期间的完成主张权利消灭。
其二,作为权利存续期间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法定性不同,除了由法律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比如《民法典》第564条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其三,期限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与诉讼时效规则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使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相关请求权并未消灭,义务人可以放弃时效抗辩自愿履行义务;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后,其法律效果是使形成权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即权利本身直接消灭。
其四,在法院是否可以主动援引上,二者存在不同。除斥期间的适用可以采取职权主义的模式,即除斥期间届满后,不必对方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依照职权审查该期间是否届满以及该期间届满的效果,从而确定该权利绝对、当然、确定的消灭。(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005页。)
(三)《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中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债权请求权
1.《诉讼效制度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了四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一是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二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是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是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解读
根据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此,有学理观点认为,该条实际上明确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债权请求权。(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91页。)
对于第一类情形,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主要原因在于,储户对其存款不一定在短期内行使债权,基于其对银行的信赖,即使其在三年内未支取,银行也不能因所谓的时效期间经过可以不予返还本金及利息。同时,在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中,储户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基于对储户利益的特殊保护,因储蓄关系发生的债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在国外立法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对于第二类情形,因为该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会使非特定的公众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注意的是,此处要求企业兑付其发行的债券本息的请求权,必须是企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债券,如果企业采用定向方式发行的债券,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企业支付债券本息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对于第三类情形,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主要是基于公司法中的资本充足原则,如果允许缴付出资义务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不仅会严重危及公司资本充实,而且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造成不公平,同时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发布于2008年8月,根据当时最高法院民二庭的观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论较大,故此司法解释未予明确规定。由于该问题在2017年3月颁布《民法总则》第196条(现《民法典》第196条)中,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故此本次司法解释修订并未涉及该问题。
3. 撤销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根据《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法律解析: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 与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 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 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 诉讼时效 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 民事诉讼时效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法律依据: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 ,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适用于诉讼时效情形
法律分析:适用于诉讼时效情形如下: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 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 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 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哪些适用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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