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反诉的条件(民事诉讼反诉的条件法条)
民事案件提起反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反诉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被告是可以根据有关诉讼请求来提出反诉的,但需要提出相关诉讼的依据和证据,由法院根据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判决处理。
民事反诉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被告是可以根据有关诉讼请求来提出反诉的,但需要提出相关诉讼的依据和证据,由法院根据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判决处理。
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明确规定了被告是可以根据有关诉讼请求来提出反诉的,但需要提出相关诉讼的依据和证据,由法院根据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反诉规定如下: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民事诉讼的流程:
1、起诉和受理。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
2、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综上所述,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的意义。在现代社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这种追诉必须具有正当性,即依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法院通过审判,排除非法证据,能够起到纠正与遏止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行为、维护追诉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作用,从而维护法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反诉的条件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反诉的其他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6)提起的期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构成反诉的五个条件
构成反诉的五个条件:
1、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
2、反诉必须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
5、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一、具体如下:
1、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5、反诉需由被告向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本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诉原告提起。
反诉就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民事诉讼被告反诉的特征
1、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
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任何人,包括对与本案的牵连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诉。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原告,当事人各自具有原、被告的双重身份。
2、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虽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谈不上反诉,但反诉与本诉一样,具备诉的要素,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从本质的说,反诉之所以为“反”,是两诉提起的时间上继起性的逻辑结果。反诉的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
(2)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3)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总之,反诉与本诉一样,都有自己的独立请求,一诉的诉讼关系因判决、调解、撤诉等归于消灭时,并不必然引起他一诉的诉讼关系的消灭。
3、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
即被告提起反诉的主要目的在于动摇、抵销、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或者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4、反诉具有牵连性
关于反诉牵连性的问题,是反诉制度中比较混乱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明确规定对反诉的限制性条款;二是对反诉不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此就没有规定,任由理论界和实务界解释,审判实践中也极不统一。这一分歧主要集中在反诉与本诉是否必须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上,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牵连。有的认为,本诉与反诉必须与同一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关系有联系。有的认为,只须事实上有牵连而不问在法律上是否有牵连。普遍的观点是:“一般应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反诉的条件
提起反诉应满足以下条件: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
3、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
4、必须是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反诉的条件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法院受理诉讼请求之后,被告有权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但反驳的意思表示需要在举证期间内提出,对于超期没有提出反诉请求的,那么纠纷的被告就失去提出此请求的权利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被告提起反诉的条件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
3、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
4、必须是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被告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提起反诉:
(1)要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即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反诉是以本诉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2)反诉请求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这种牵连性包括客观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联系。如果两诉之间毫无联系则反诉不能成立。
(3)反诉请求应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反诉具有独立之诉的要素;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的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4)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对抗包括动摇、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请求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本诉的原告对自己履行一定的义务。
(5)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而且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系列,并适用民事诉讼的同一诉讼程序。如果反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系列,则反诉不能成立;同时,如果反诉适用特别程序,而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则反诉也不能成立。
(6)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做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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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反诉必须符合民诉起诉的条件,反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二是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三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四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五是反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诉提起的要件,因为如果反诉不能与本诉适用同一种程序,就不能实行诉的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则因为程序的不同,不能在本诉的诉讼系属中提起反诉。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诉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合并审理,因为普通程序并不排斥简单的民事案件,合并以后适用普通程序是妥当的。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衍生问题:
反诉与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反诉与抗辩的性质不同,反诉的本质属性是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抗辩不是一种请求权,而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是一种诉讼权利,无论如何抗辩,都不会产生新的诉讼请求。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而抗辩意见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具有独立性,而抗辩只能在已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