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己辞职有赔偿吗(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辞退补偿)
员工自己离职公司要补偿吗
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是被迫辞职的除外。
属于以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以个人理由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
公司把员工辞退补偿标准分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若用人单位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工作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劳动者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2、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辞退员工流程如下:
1、由解除决定人递交解除申请书;
2、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3、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4、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综上所述,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补偿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不需支付任何补偿金。但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须在离职手续完成时支付员工最后一个工资和应休未休的带薪年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但是员工辞职属于自愿离职,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手续完毕时结清员工的工资报酬以及应休未休的带薪年假工资。具体而言,公司需要支付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应休未休的带薪年假工资。对于员工离职时的其他待遇,如公积金等,应参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若公司有提前离职通知期限要求,员工应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影响后续工作的申报。
员工辞职时公司是否有权利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员工辞职是自愿离职,不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公司无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相关条款,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需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
员工辞职是自愿离职,不需要公司支付任何补偿金,但是公司需要在离职手续完成时支付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应休未休的带薪年假工资。公司可以根据制度规定处理其他待遇问题。若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过协商确定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等。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手续完毕时结清其工资报酬。
自己主动辞职公司会给予怎样的赔偿
法律主观:
如果是员工主动辞职的,一般没有赔偿,也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情形,导致员工辞职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还要赔偿吗
法律分析: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自己主动辞职能获得补偿金吗
法律分析: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 但被迫辞职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帮员工缴纳社保的、或者未及时足额发放I资的、未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的,员工可以据
此提出被迫辞职,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 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自愿离职的,公司要给补偿金吗
员工主动辞职公司一般不需要赔偿,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员工离职的流程都有什么?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关于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综上所述,劳动者自愿辞职单位一般是没有补偿的。如果劳动者是因单位严重侵犯其合法的劳动权益而辞职或者具有被单位裁员、无过错性辞退等情形的,则是有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自动辞工公司有赔偿吗
法律分析: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是被迫辞职的除外。属于以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以个人理由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从08年开始算);第(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自己主动辞职有赔偿吗
自己主动辞职是没有赔偿的。
员工主动辞职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补偿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离职的步骤
1、提前通知:在决定离职后,首先需要提前一个月向直属主管提出离职申请。可以根据公司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申请。
2、申请审批:递交离职申请后,等待主管批准。批准后,主管会在离职申请上签名,确定离职时间。
3、工作交接:在离职前,需要将与工作相关的内容、资料、文件等有序地交接给继任者或同事。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避免后续麻烦。
4、物品归还:将公司提供的物品如工作牌、钥匙、工服等归还给公司。双方在物品清单上签名,确认物品已归还。
5、终止劳动合同:在离职前,与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离职当天,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名,表示劳动合同终止。
6、办理五险一金、住房公积金手续:离职后,人事部门会在10天内办理停止交缴五险、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7、离职证明:离职后,公司会出具离职证明,作为劳动者在离职后的证明文件。
员工自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法律分析: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员工自己辞职的,能得到赔偿金吗?
可以,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但如果公司以员工不同意调岗为由,对员工作出辞退,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这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如下: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规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3]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
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