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追责(事故追责时间)
打工的给老板骑电三轮送货出交通事故怎样追责
打工的给老板骑电三轮送货出交通事故追责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给老板开车出车祸应由老板负责,若雇员存在故意或过错,老板可以追偿;
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3、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方法如下: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追责的四种方式
具体追的是什么责任了。以食品安全责任为例: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3类:有四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等五种情形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进行责任追究。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追究包括什么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责任追究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具体如下: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由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其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合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主体进行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救济的责任。当个人或企业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侵权方的民事责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审判和处罚的责任。当个人实施了涉及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时,国家将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并依法进行刑事审判,对罪行进行相应的判决和刑罚。刑事责任的追究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和权益的重要手段。
责任追究的意义如下:
1、促进合法行为和识别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是社会对行为的评判和规范的一种方式。通过追究责任,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使人们明确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并且引导人们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
2、遏制腐败现象:责任追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严肃追究贪污腐败行为的责任,可以杜绝腐败现象,提高廉洁意识,增强社会对公共资源的信任度,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3、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追究责任有助于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缺陷。当责任被追究时,相关部门和人员会更加谨慎和严格对待自己的工作,致力于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以避免责任追究和各种不良后果;
4、保护公众权益和利益:责任追究强调对违法行为或过失行为的追责,能够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让受损害的人能够获得补偿和公正待遇。这有助于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并增加人们对法律和制度的信任。
综上所述,责任追究包括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上述责任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犯罪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人以上死亡事故怎么追责
三人以上死亡是较大事故。较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三人以上死亡事故追责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三人以上死亡事故怎么追责
1、三人以上死亡是较大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企业出了安全事故怎么追责
法律主观:
律师解答: 视情况而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谈话安全事故事件问责追责工作中追究什么责任
这种情况应该追究管理责任、直接责任等。
1、管理责任:指谈话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安全教育不到位等管理方面的问题。
2、直接责任:指直接参与谈话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等。
出了安全责任事故怎样追责
法律分析:1、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安全事故追责一览表
法律分析: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出现事故如何追责?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由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我国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体育馆坍塌事故调查进展及责任追究:
针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体育馆坍塌事故,初步调查结果显示施工单位在综合楼建设过程中,违规将珍珠岩堆置于体育馆屋顶,导致雨水渗入并使屋顶荷载增大,从而引发了坍塌事故。该事故造成11人死亡,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责任人已被控制。
体育馆屋顶堆放的珍珠岩是一种常用的建筑保温材料,在吸水后会增重十倍以上。由于体育馆属于大空间结构,屋顶承载能力较低,不允许堆放任何建筑材料。目前,施工方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而关于体育馆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还需进行深入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施工单位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事故导致的伤亡和损失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困扰。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责,同时如果学校存在监管失察问题,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厂里做事出事故死了人,哪个部门要追责,罚款
工地出事故死人了,一般施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要负责,施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要负赔偿责任,并且有瞒报、谎报事故等情形的,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经调查该事故是意外事件的,施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不用负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之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需要收到处罚是根据事故是否是属于责任事故来判定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全部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