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署名权的表现(侵犯署名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包括哪些方面
摘要:一个人的署名权对于他自己来说是十分宝贵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发生一些署名权被侵犯的事情,与此同时,我们国家的法律在这方面也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那么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包括哪些方面?署名权和著作权的关系是怎样?下面为大家简单讲解一下。署名权是什么意思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第一种观点,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联系在一起,容易使人误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准确地把握了署名权的实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而不管这种标记出于什么目的。
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包括哪些方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他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
署名权和著作权的关系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理解署名权注意要点
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
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2、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3、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但这种客体又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侵犯署名权的情形
法律主观:
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包括哪些方面
1、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2、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他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侵犯署名权的表现
法律主观:
1、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作者决定不署名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属于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的表现; 作者的作品被署上了他人的姓名,也是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署名权包括了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署名为作者的内容。 2、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世界 知识产权 组织编辑的《伯尼尔公约指南》,认为确认作者身份权中包括了禁止假冒他人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上作者姓名的权利。 在非作者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就是意图通过混淆作者的身份,并以此获得利益。这种行为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还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并且会误导作品的读者,扰乱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
法律客观: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署名顺序的变更是否侵犯署名权
法律分析:不侵犯。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1、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作者决定不署名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属于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的表现作者的作品被署上了他人的姓名,也是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署名权包括了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署名为作者的内容。
2、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侵害作者署名权,在法律上有什么相关规定?
署名权属于著作权,是著作权下的一种人身权,是用来证明谁是作者的重要权力,有专属性,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逝,即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是受到法律永久保护的。从署名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来看,分为支配权,禁止权,请求权。支配权指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禁止权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有权禁止他人改变,割裂,破坏,混淆作品与真实作者之间的联系。请求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动或请求确认作者身份。另一种是主动或请求确认他人无作者身份,即不得在作品上署名 。犯侵署名权的方式包括:删除,替换,增加,混淆。删除是指直接将作者的署名删除;替换指将作品中原作者的名字替换为其他人的名字;增加是指改变作者在其作品中的署名方式;混淆是指故意割裂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联系,导致社会公众的行为(使社会公众误认为照片中的人就是作者本人,从而割裂了作品与原作者的联系)。在特定的情况下,若确实不易署名或不署名不会损坏作者地其他利益的,署名权应当受到限制。以下三种情况下,没有署名不会造成侵犯署名权:1.合同明确约定。2.尊重作者署名方式(作者没有特别声明的情况下,且作品上确实没有署名)。3.不损害作者利益(如将他人作品作为邮票或手机铃声使用,这些因特殊的使用方式而不著名的行为不会被认定为侵犯署名权)。对于侵犯署名权,应该依据实际情况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