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的特点都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民间借贷有下列主要特征: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以及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贷的优缺点?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下面是一些主要的优缺点:
优点:
1.方便快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快速地达成,资金也可以迅速到位,方便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资金周转。
2.利率较低: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往往有较低的利率,对于企业来说,这意味着可以更低成本地获得融资。
3.信任度高: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往往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这对于信用度较低的企业来说是一种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
缺点:
1.风险高: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风险相对较高,由于出借人的资金可能来自个人储蓄或其他非专业渠道,如果出借人经济状况不好或者出现意外情况,可能导致借款方无法按时还款,从而导致出借人的资金受到损失。
2.法律监管不足:相比银行等金融机构,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缺乏法律监管,容易发生纠纷,如出借人无法证明借款事实,或者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都可能引发诉讼纠纷。
3.影响人际关系: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不好,或者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可能导致人际关系恶化,影响到彼此的生活和工作。
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的特点都有什么
法律分析:有下列特点:1.借款手续不完备。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碍于情面有时可能不写欠条或还款时不及时收回欠条。2.担保方式不明确。3.借款目的不明确。4.利息过高有高利贷的现象。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一般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借贷为名,行诈骗财物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而区分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的特点:表现在主体上,通常有两种倾向,一种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亲属、朋友,也有可能是同事、同学,一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另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不认识,通过中介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表现在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连借据也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表现在借款的约定上,显现出随意性,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活跃的民间高利借贷背后,暗藏着哪些危机?这类借贷纠纷有何特点、应如何防范风险?
民间借贷特点: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
纠纷特点:虚假诉讼增多防不胜防涉案主体复杂牵连广泛;借贷资金多流向建筑业
危害:
1、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融资和高利转贷。有人为了赚取差价,经常以私人名义,以1分、2分利从亲戚朋友处融资或从银行贷款,再以远远超过银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放高利贷,在社会上造就了食利阶层。
2、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法律上的滞后使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难界定。借款人编造倒帐、周转资金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得大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
3、极易成为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放高利贷者为了保证所放资金的收回,不受损失并获取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在催讨高利贷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为了收回所放高利贷,雇佣打手,极易逐步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4、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由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又都集中在亲友之间,外界一般很难发现。而我国刑法条文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尚无对民间违规发放高利贷行为的打击条文。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借贷市场秩序,而且还扰乱金融部门储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稳定。
5、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高利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到期一般很难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或者因利滚利无法还清,很有可能因巨额债务造成企业破产,家庭破裂;同时又因连带责任使担保人凭空增添了大额债务,给担保人经济、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一些企业破产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防范:
1、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抵制高利借贷的自觉性。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报刊等有效形式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规和信贷政策,向群众宣传非法高利融资的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借贷活动,防止受骗上当。
2、严厉打击利用民间借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工商部门强化对地下钱庄、民间高利借贷活动的取缔和打击。人民银行一旦发现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等涉嫌犯罪活动的,迅速提请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成立相应法人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使之有效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3、落实高危管控措施,强化经侦基础工作。经侦部门要将放高利贷者列为高危人群进行管理,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充分发挥经侦协作平台的作用,在金融部门的配合下,密切关注放高利贷者接触的人和事等情况,严密监控私人资金的流转,严防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动。
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1、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或者说借款合同纠纷包含民间借贷纠纷。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较多,才从借款合同纠纷中单独分离出来。就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加工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一样。
2、民间借贷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的相同点,都是一方将货币借给另一方;不同点是,借款合同纠纷现在专指银行借款给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有利息。而民间借贷纠纷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和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借款,不一定有利息。
3、《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
利率的规定。
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均可以管辖。
分析:一、民事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资料】
二、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如无明确约定,即原告所在地。
有约定的,按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纠纷的特征有哪些?
民间借贷纠纷的特征有:
1、纠纷肇因多种多样;
2、案件数量日益增多;
3、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在该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
4、部分借贷规避法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