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如何认定,怎样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拓展资料: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则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被告住所地
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无效民间借款合同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无效民间借款合同的认定标准: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借款合同;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借款合同;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且无效民间借款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律主观:
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方式:
1、当事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3、民间借贷合同双方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4、违背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情形包括( )。
法律主观:
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有: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一、借款合同的特征是: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货币本身是消费物,一经使用即被消耗,原物不再存在。所以,借款人在借到款项投入使用后,无法再向贷款人返还“原来”的借款,在合同到期时只能返还给贷款人同种货币的款项本息;
(二)借款合同是转让借款所有权的合同,货币是消耗物,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一旦交付借款人,则该款项即归借款人使用并所有,贷款人对该款项的所有权则转化为合同到期时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权;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向借款人按一定标准收取利息。利息是借款人取得并使用借款的对价,故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四)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双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借款合同要求是实践性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利息之债的基本规则是:
1、借款合同分为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利息之债是否存在,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对利息之债有约定的,依据其约定确定。
2、禁止高利放贷。这是通过民法典规定的借贷合同必须遵守的准则。目前民间借贷中的高利放贷比较普遍,有的甚至比较疯狂,甚至有约定月息10%的高利贷,年息就是120%。高利贷破坏国家金融秩序,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禁止。因而,凡是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之债的,借款的利率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利息之债的有关规定。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但约定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高利贷的规定,即月息二分为上限;月息超过二分至不满三分的,为自然债务,不予强制保护;月息三分以上的为非法利息。
3、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之债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为无息借款;不过,如果借款的主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在补充合同上规定有利息之债,则为有息借款。
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补充不成的,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当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为无息借款。
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
2、要式性。
3、诺成性。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